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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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50/2020[2020] HKCFI 26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50/2020

[2020] HKCFI 26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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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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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20年9月15日下午2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Fergus CHAU King-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M B CHE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何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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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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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罪行詳情指他於2019年2月2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非法販運1,119克液體,當中含有16.33克固體內含14.16克氯胺酮;及6,047克液體及固體混合物,當中含有215.29克固體內含186.46克氯胺酮。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控罪,並承認控方所提供的案情摘要。

案情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在事發當日晚上11點23分左右,他從泰國乘飛機回港,在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黑色行李箱內,發現十三樽看來是汽水和個人護理用品的物品。經初步驗測後,對氯胺酮呈陽性反應。

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之下說,那批物品是他在泰國一家便利店買來供自己用的。

經化驗後,該批物品被確認為控罪書內所列出的氯胺酮,在當時的巿面零售價估計為港幣145,225.74元。

被告人承認在所有關鍵時候,他管有該批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32歲,未婚,與父母(兩人均57歲)及兩名妹妹(分別是30及27歲)同住。被告人有中三程度學歷,他報稱曾任職地盤工人,但在被捕前兩個月失業,靠做散工賺取收入。

由2006年10月起至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有六次出庭紀錄,涉及合共六項定罪,其中及最後四項均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稱,自21歲左右已經開始沾染毒品。

求情

代表被告的鄭明斌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自2018年起向多家財物公司借貸,累積了一筆總數達200,000港元的欠款。在被告人失業期間,遇見一名稱為「阿K」的朋友,「阿K」問被告人是否有護照,又向被告人提出一個出埠工作的機會。後來,被告人被給予一張往泰國曼谷的機票和一個相應的登機證的訊息。2月19日,被告人到機場與「阿K」會合,被告人問「阿K」他到泰國做的是甚麼工作,「阿K」說是安全的工作,應承給予被告人兩萬元報酬,又給予被告人一個泰國的電話號碼。被告人到達泰國後,用該電話號碼聯絡上對方在下塌的酒店房間,從一名泰國女子取得涉案的行李箱,裡面有十三樽液體。該女子告訴他,該些液體含有氯胺酮,著被告人帶回香港,被告人答允。

鄭大律師說,被告人經過一年多的還押,現在已大澈大悟,感到自己的罪過所帶來的影響,請求法庭盡量輕判。

量刑

HKSAR v Leung Kwai Ping & anotherNo 2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等案例,上訴法庭一再重申,販毒罪的判刑主要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依照毒品數量,以數學方式計算刑期起點。除非有好的理由,否則法庭量刑時不應偏離以該數學方式得出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人作為運送者的角色,並非是可以偏離量刑起點的好理由[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梁貴平(譯音)(前述)及HKSAR v Godson Ugochukwu Okoro]。

根據上訴法庭在SJ v 許守城一案為販運氯胺酮所頒布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毒品的刑期範圍是6至9年監禁。

在本案,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偏離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本案涉及200.62克氯胺酮毒品,若以數學方式計算,適當的刑期為93.7個月監禁。本席以此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

本案涉及跨境因素,這是加重罪責的理由。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嘉瑤,加刑的幅度視乎涉案毒品的份量而定,若販運500克或以下氯胺酮毒品,因跨境因素的加刑幅度可達到6個月。基於本案毒品的重量,本席認為考慮到跨境因素之後,若經審判後定罪,合適的刑期是96個月監禁。

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減刑理由是他及早認罪,扣除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後,刑期為64個月監禁。

判刑

基於以上,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6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