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書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60/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October 2020.
2. 案發期間,被告是本地物流公司管工,負責為連卡佛(香港)有限公司("連卡佛公司")補充貨品,即是其外判公司員工,控方第一證人則是連卡佛公司分店副經理。
Cites 1 case
|
DCCC 860/2019 [2020] HKDC 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四項盜竊罪。 案情 2.案發期間,被告是本地物流公司管工,負責為連卡佛(香港)有限公司("連卡佛公司")補充貨品,即是其外判公司員工,控方第一證人則是連卡佛公司分店副經理。 3.2019 年 7 月 5 日, 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連卡佛公司貨倉有 8 箱化妝產品("被盜物品 1" )不見了,於是報警。 4.控方第一證人翻看涉案貨倉裝有的閉路電視 ,片段拍攝到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時 02 分左右從貨倉偷走被盜財物 1, 控方第一證人認出被告是連卡佛公司的搬運工人。 5.案發期間,被告居所的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5 日上 午 9 時 25 分左右將被盜物品 l 搬往住所。片段亦見到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2 時 20 分左右 , 將一箱箱貨品從住所搬到樓下 。上述案情相關控罪4。 6.存貨經進一步點算 , 貨倉相關閉路電視再翻看 , 片段見到被告於 2019 年 6 月 8 日拿走 4 箱化妝品("被盜物品 2" ) 。上述案情相關控罪1。 7.貨倉的裝設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於 2019 年 6 月11 日偷走貨倉6 箱化妝品("被盜物品 3" )。上述案情相關控罪2。 8.貨倉的裝設閉路電視也拍攝到被告於 2019 年 6月 12 日偷走貨倉8 箱化妝品("被盜物品 4" ) 。上述案情相關控罪3。 9.被告其後被拘捕,警方向被告錄取警誡供詞,被告承認在相關日期偷去被盜物品1至4 。 10.被盜物品 1至4 估計總值約港幣 726, 900 元,全部不能尋回。 求情 11.被告現年54歲,小學程度,有五項刑事定罪記錄,但沒有不誠實罪行前科。 12.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並非連卡佛公司的僱員,而是外判員工,在其處所盜竊在技術上不算違反誠信,但罪責方面應相等,所以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案就違反誠信引致損失的量刑指引(即涉及250,000元至1,000,000元者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3年)適用。 13.被告於2020年1月2日聆訊表示不認罪,法庭訂審訊日於2020年4月14日。由於疫情關係,審期被擱置。2020年8月24日,被告申請提訊,法庭訂聆訊日為8月26日。2020年8月26日,被告表示會承認全部控罪,法庭訂認罪聆訊日於2020年10月5日(今天)。 14.除了認罪可獲的刑期扣減之外,袁大律師指出被告在關押期間拯救了一名企圖自殺的同囚人士。HKSAR v Yau Hok Kwan [2004]1 HKLRD 41案例的被告是同一情況,上訴庭將5年總刑期減去6個月。 判刑 15.被告的審期因疫情被押,但在法庭尚未重訂審期前已改變主意,表示認罪。若被告在審訊首天認罪,可獲20%減刑,本席認為他應獲高於20%的減刑。 16.本席同意Cheung Mee Kiu的量刑指引可作借鑑,現以30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就他在這階段認罪給予7個月的減刑(23.33%),另就他拯救了一名企圖自殺的同囚人士減刑4個月。最終刑期是19個月,各項控罪同期執行。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