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懷德 對 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imite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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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8月17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上訴人存檔訟費單索償訟費港幣196,352.90元。臨時清盤人認為恰當的訟費額僅為港幣54,152.90元。雙方主要分歧是上訴人應獲准的時間補償。臨時清盤人稱上訴人只應獲准予80小時。本席認為這評估偏低。經簡易程序,本席評定上訴人的訟費額為港幣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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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6/2018 [2020] HKCFI 2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25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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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1.2020年8月17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上訴人存檔訟費單索償訟費港幣196,352.90元。臨時清盤人認為恰當的訟費額僅為港幣54,152.90元。雙方主要分歧是上訴人應獲准的時間補償。臨時清盤人稱上訴人只應獲准予80小時。本席認為這評估偏低。經簡易程序,本席評定上訴人的訟費額為港幣73,000元。 2.本席不擬就上訴人的訟費單內各項目逐一作評論。本席僅指出其中兩個訟費項目為 ,上訴人按照勞資審裁處2018年3月5日及2018年11月8日的訟費令所付給答辯人的訟費。這兩筆費用不屬於本上訴的訟費;必須剔除。此外,本席亦沒有擱置勞資審裁處2018年3月5日的訟費令。至於2018年11月8日的訟費令,該訟費令已被本席擱置。若上訴人尚未繳付,便毋須繳付;若已繳付,答辯人須全數退還。 3.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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