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懷德 對 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imite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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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8月17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上訴人存檔訟費單索償訟費港幣196,352.90元。臨時清盤人認為恰當的訟費額僅為港幣54,152.90元。雙方主要分歧是上訴人應獲准的時間補償。臨時清盤人稱上訴人只應獲准予80小時。本席認為這評估偏低。經簡易程序,本席評定上訴人的訟費額為港幣73,000元。

Cites 2 cases

Case No.HCLA 26/2018[2020] HKCFI 2502
Court
HCLA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6/2018

[2020] HKCFI 2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25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上訴人 YUNG WAI TAK ABRAHAM WILLIAM (翁懷德)  

答辯人 NATURAL DAILY (NZ) HOLDINGS LIMITE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審理
上訴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8月31日及2020年9月22日
答辯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9月15日
裁決書日期: 2020年10月6日

1.2020年8月17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兼獲訟費。上訴人存檔訟費單索償訟費港幣196,352.90元。臨時清盤人認為恰當的訟費額僅為港幣54,152.90元。雙方主要分歧是上訴人應獲准的時間補償。臨時清盤人稱上訴人只應獲准予80小時。本席認為這評估偏低。經簡易程序,本席評定上訴人的訟費額為港幣73,000元。

2.本席不擬就上訴人的訟費單內各項目逐一作評論。本席僅指出其中兩個訟費項目為 ,上訴人按照勞資審裁處2018年3月5日及2018年11月8日的訟費令所付給答辯人的訟費。這兩筆費用不屬於本上訴的訟費;必須剔除。此外,本席亦沒有擱置勞資審裁處2018年3月5日的訟費令。至於2018年11月8日的訟費令,該訟費令已被本席擱置。若上訴人尚未繳付,便毋須繳付;若已繳付,答辯人須全數退還。

3.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一)    答辯人須於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付上訴人經評定的訟費港幣73,000元及利息,利息由本命令發出後的第15天起計,以法庭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為止;及

(二)    若上訴人已繳付勞資審裁處2018年11月8日的訟費令所指的訟費,答辯人須於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全數退還給上訴人。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