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瑋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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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 條及同意案情。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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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2020 [2020] HKDC 8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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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 條及同意案情。 案情 2.2019年10月25日約晚上8時03分,海關人員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截停被告人,經搜身後,發現被告人內褲裏有2張紙巾包着2個膠袋,分別載有28及18個可再封口膠袋。該46個可再封口膠袋內載有粉紅色固體。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上述粉紅色固體是“可樂”,屬於他所有。被告人澄清“可樂”是毒品,並聲稱涉案“可樂”是“我自己食嘅”。 4.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28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14.7克固體內含13.4克可卡因,而上述18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3.25克固體內含3.03克可卡因。 5.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張前往澳門的船票、3部流動電話、4張智能卡及港幣308.50元。涉案可卡因[即17.95克固體內含的16.43克]估計市值港幣18,344.90元。 6.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上述可卡因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紀錄 7.被告人有3項刑事紀錄,2016年曾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並判處判入勞教中心,其餘兩項分別為串謀傷人罪及企圖盜竊罪。 求請陳詞 8.被告人在內地出生,現年22歲,於2003年從東莞到港定居。在被拘捕前,與父母及妹妹在香港仔的公屋居住。 9.被告人在香港完成中三課程,曾在不同的物流公司任職跟車散工,月入約港幣15,000元,但自2019年年中開始失業。 判刑 10.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所提出的求情說話。 11.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就算是涉及少量的危險藥物,一般的判罰是即時監禁。 12.法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已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tro Nel Rojas CAAR 15/1993,已說明販運可卡因的判刑與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是相同。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1,販運可卡因達至10克,量刑起點應為2至5年的監禁;10至50克的可卡因,則是5至8年的監禁。 13.按照可卡因的份量為16.43克,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65個月監禁。 14.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刑期為4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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