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潔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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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她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50/2020[2020] HKDC 87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0/2020

[2020] HKDC 8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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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潔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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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0年10月7日
出席人士: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凱婷女士,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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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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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她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2020年3月22日深夜1時46分,警察在香港九龍旺角眾坊街近上海街巡邏,見一輛的士在眾坊街近廟街停車,被告人坐在後排乘客右座位,男子林俊燃則坐在後排乘客左座位,兩人正在付款給的士司機。的士燈箱亮着。被告人見到警察便神色慌張。的士向前駛至眾坊街與上海街交界附近的交通燈前停下來。警務人員於是截停的士查問。

3.女警長向被告人搜身,從被告人內褲搜出一張紙巾,包裹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7.32克甲基笨丙胺鹽酸鹽的7.42克晶狀固體。

4.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毒品自用。

5.同日深夜2時27分,警方在油麻地警署向被告人搜身,搜出以下物品:—

被告人運動褲左邊褲腳內

(a)  一張紙巾包裹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4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42克晶狀固體;

(b)  一張紙巾包裹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3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40克晶狀固體;

(c)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4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50克晶狀固體;及

被告人左邊胸圍內

(d)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12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上述毒品的含量。

7.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所有毒品都是自用的。

8.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2,542元。

9.案中檢獲的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6,755元。

10.被告人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陳述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她有吸毒習慣,已經吸食“冰毒”幾年。在她身上檢獲的毒品是“冰毒”,屬於她所有,供自用。涉案“冰毒”足夠她吸食一個多月。她每隔幾天吸食“冰毒”一次,用吸服裝置吸食“冰毒”;

(b)  案發當晚,她在長沙灣青山道等候男朋友林俊燃,碰到一名身份不詳的女仔問她要不要“冰毒”。她以港幣4,000元購買“冰毒”,沒有改變“冰毒”的包裝。她隨即到後巷將“冰毒”放入內褲及運動褲裏面,又將該身份不詳女仔給她的該些有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放入胸圍內;

(c)  其後她會合男朋友,一起乘的士往油麻地吃東西。她記不起的士途中的詳情,也記不起之後發生的事情;及

(d)  她在旺角的時裝店當兼職收銀員,月薪港幣約5,000至7,000元。在她身上檢獲的現金是工資及儲蓄。她有港幣約20,000元儲蓄。

11.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紀錄

12.被告人是初犯的。

求請陳詞

13.被告現年21歲,教育程度為中學二年級程度。被捕前,曾於旺角一家時裝店任職兼職售貨員,月薪約港幣5,000 到 7,000 元。

14.被告的父母在她6歲時分開, 她和弟弟及祖父母同住。祖父現年約90歲, 祖母約72歲。

15.被告在15歲時已經輟學, 被不良朋友影響, 誤入歧途,接觸了冰毒。

16.被告的祖父母年紀老邁,未能好好管束她。祖父近年時常須要進出醫院,祖母忙於照料他,更加少了時間關注被告。

17.被告今次的事件令她父母及全家人大為震驚,全家人都替被告寫了求情信。他們的信中提及被告是個本性不壞, 孝順有禮貌的女孩, 她亦時常幫忙做家務, 照顧弟弟,亦把賺了的錢給弟弟及祖母。每個家人都盡力為被告求情, 被告亦深深感到家人的支持。

18.被告自己也寫了一封求情信,提到她悔意,希望法庭接納她是真誠悔改。

19.以毒品的分佈及大小不同的包裝,被告希望法庭接納她褲袋的一包含有0.49克的冰毒是她自己吸食,給予被告酌情的刑期扣減。

20.被告不申請就此事項在紐頓聆訊作供, 節省法庭時間。

判刑考慮

21.販運危險藥物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22.根據案例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販運10至70克之間的冰毒的判刑為7至11年監禁。

23.若以算術方式引用以上判刑指引,則販運10.6克的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稍多於7年。本席採納7年為判刑起點。

24.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刑期為56個月監禁。

25.辯方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提出涉案冰毒有一小部份(0.49克) 的冰毒是被告人自用的,希望得到一些量刑扣減。

26.本席向大律師指出,有關毒品自用扣減只是當「顯著或極可觀部分」毒品為自用時才適用: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

27.辯方大律師同意被告人並非指本案毒品有「顯著或極可觀部分」作自用,雖則被告人在拘捕後第四天尿液測試中就冰毒呈現陰性反應,但仍要求法庭酌量扣減。

28.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為初犯者,及她聲稱有小量冰毒為自用,本席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期扣減,判監4年4個月

  (陳慧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