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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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14/2019[2020] HKCFI 26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4/2019

[2020] HKCFI 26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5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譚思樂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及現在,上訴人皆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3.在表格101,上訴人沒有列出不服定罪上訴理由。

原審時的控方案情

4.原審時的控方案情記載在裁斷陳述書的第9至17段,如下:

地鐵女職員的證供

9. 事發時,她與另一名男同事,即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地站C出口的入閘區內當值查票工作。她穿着制服,襟前掛上名牌和職員證。稍後,一名外籍女子拍卡入閘,特惠燈亮起,所以她上前向該女子查票。該女子出示了一張長者八達通,經過閱讀機檢查後,證實女子剛使用該長者八達通入閘。女職員要求該女子出示身分證,證實其年齡不足六十五歲,所以不符合規定使用長者八達通卡。

10. 期間,一名男子(即被告人)隔住欄杆在非付款區外,稱是該名女子的朋友,問發生甚麼事。女職員向被告人解釋該女子使用長者八達通卡入閘。

11. 被告人之後從該女子取了一張普通八達通卡行去入閘機並拍卡,但沒有入閘,然後返回上址說「而家拍番囉」。女職員稱不可以這樣拍成人八達通卡了事。被告人說「佢都未搭車,唔算係呃錢」,女職員向被告人解釋是以入閘作準,不是長者就不可以使用長者八達通卡,所以該名女子干犯了地鐵附例。被告人說「唔搭車嘞」,用手拉該女子離開。女職員以對講機通知其他督導員到場協助。

12. 其後,其他職員到場,再向被告人解釋不可以這樣離開。女職員說如不合作的話,會報警求助,稍後報了警。在等候警員時,女職員企在該名女子前面,被告人拉該女子離開。女職員不讓該女子離開,但被告人仍拉該女子走,所以女職員一路褪後,並說不可以離開。期間,被告人突然用左手推女職員右邊手臂的上方,近膊頭一下,女職員稍褪一褪後,再踏前。然後被告人說「行開喇」,跟住被告人以手掌再推女職員右邊膊頭正面對下,近右胸對上的位置,力度比第一次大一些。女職員再褪後,感到有些痛。

13. 大概五分鐘內,警員到場,女職員向警員指出被告人,女職員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給予兩天病假休息。

14. 在盤問下,女職員稱第一次報警的原因是被告人想帶該女子離開,他不合作。但她記不起曾否講過類似「你揸我胸呀,非禮我呀」的說話。女職員確認現場有閉路電視,但影不到案發的位置。她同意被襲擊後,身體沒有表面傷痕,醫生也沒有開藥給她。

地鐵男職員的證供

15. 控方第二證人與女職員在C出口入閘區進行查票工作。女職員截查一名外籍女子的車票後,一名男子,即被告人,在欄杆外,想拉該女子離開。期間,被告人用左手推女職員右手臂近膊頭一下。之後,被告人再推了女職員右邊膊頭正面對落位置一下。

16. 在盤問下,他最初描述女職員被襲擊時,他企在女職員左手邊。其後則澄清企在女職員的左後方,距離約1米。所以,他只能看到被告人推女職員的部分動作。

警員的證供

17. 他接報一宗求警協助案而到場,女職員向他作出投訴,也指出被告人,警員拘捕了被告人,罪名為普通襲擊。警員否認被告人曾說過對方投訴他揸胸非禮類似的說話。」

原審時辯方的案情

5.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言撮錄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8至19段,如下:

「18. 被告人稱該外籍女子是一名傭工,是他的朋友。該女傭工需要照顧一名老人,所以有一張長者八達通卡和一張成人八達通卡。事發前,被告人送該名傭工到入閘口,該女傭入閘後,他發現職員截停了她,又說要罰款500元。所以被告人隔住欄杆,在欄杆外替該女傭工解釋,因她不為意用錯了一張長者八達通卡。他認為仍未上車,不屬於使用服務,但職員堅持要罰款。他便拉女傭的手離開,女職員說如果不合作,要報警。

19. 其後,女職員指稱被告人非禮,稍後警員到場後拘捕他。被告人在這事件中,從沒有推過女職員,也沒有接觸過女職員身體的任何部分。」

本席的考慮

6.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書面及口頭陳詞。簡單來說,上訴人基本上是重複他在裁判官席前的證言及陳詞,唯一看來有新意的是,上訴人在口頭陳詞中聲稱在現場有一名警長曾說過他(警長)掌握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但這名警長沒有將閉路電視片段交給他;另控方亦沒有傳召警長作供。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處理上訴人原審時及現在所作出的對證據的質疑的:

「21. 辯方質疑現場有閉路電視,但沒有呈堂。本席認為,地鐵站的範圍非常大,不可能在某個時間、任何一個角落都會拍攝到。女職員已確認了閉路電視影不到當時那個位置的事發經過。本席小心考慮過,認為這點不足以影響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22. 辯方又質疑,女職員沒有任何明顯傷痕,看完醫生後,也沒有開藥給她。本席認為,不是任何襲擊行為都會引致表面傷痕或需要食藥。以女職員的描述,被告人用手掌推她兩下,並非出拳打她。在這情況下沒有表面傷痕,法庭認為合理,這不影響她證供的可信性。

23. …...

24. 最後,辯方指出男職員最先稱企在女職員左邊,但之後又改為左後方,所以他的證供不可信。本席認為,他最初只是提及大約與女職員之間的位置,但之後再詳細被問及位置時,他詳細地說出來。他也同意女職員的身體阻礙了他的視線,他只能看到被告人推女職員的部分動作。本席考慮過,認為這點不足以影響他證供的可信性。」

8.本席認為裁判官處理證據的過程及方法合理,本席不會輕言作出干預。

9.另外,上訴人在書面陳詞中聲稱他「並無打對方並無對對方存有惡意,並無使用暴力」。看來上訴人並不明白,要達致普通襲擊,簡單的一下有意識及未經對方允許的觸碰便可以;施襲者是否心存惡意或他是否使用暴力,並不是罪行的元素。

10.至於上訴人聲稱在現場有一位警長的這個課題,答辯人告知本席,在現場的確有一名警長:他在現場是主導警方行動的人員及是由他向有關警員作出拘捕上訴人的命令。

11.本席在有限度的原審謄本裏,未能找出上訴人有否在原審時要求控方傳召該名警長作盤問之用;而在上訴階段,獲取及提供適當的額外有關謄本(如有的話)用以支持其論點是上訴人的責任。因此,本席不能跟進這個課題。

12.最後,上訴人陳詞稱,本案的證據不足以定罪。沒有對上訴人不敬,但本席認為,裁判官所接納的控方證據,足以讓法庭對上訴人作出普通襲擊罪的定罪裁決。

13.總括來說,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的理據推翻定罪。

結論

14.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

  (譚思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