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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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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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1/2020 [2020] HKDC 9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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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案發現場 2.長沙灣道東南行方向是一條3線行車的直線道路(「該道路」)。該道路與南昌街交界的路口(「該路口」)是一個劃有黃色方格的路口。沿該道路行駛,在到達該路口前有一處受交通燈號控制的行人過路處(「行人過路處一」)。而在經過該路口之後亦有第二個受交通燈號控制的行人過路處(「行人過路處二」)。 3.案的意外發生於行人過路處二。 4.在本案關鍵時間天氣晴朗,意外現場路面乾爽,交通情況普通及路面完整。案發路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意外的經過 5.於2019年9月24日上午約9時15分 ,被告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為VE3893的九龍巴士(「涉事巴士」)沿該道路第2線行駛(即3線中居中的行車線)。被告依從綠色的行車交通燈號先駛過行人過路處一。與此同時,馮榮暢(「死者」,83歲)踏出行人過路處二的安全島,行去涉事巴士行駛方向左面的行人路。在涉事巴士未進入行人過路處二前的黃格時,行車交通燈號轉為黃色。但是,涉事巴士依然繼續行駛並進入黃格。 6.涉事巴士繼續沿第2線行駛,當涉事巴士駛至行人過路處二時,發生了意外。涉事巴士的左邊車頭在介乎第1線與第2線之間撞到死者。涉事巴士車頭擋風玻璃的左面破裂。死者被撞到時,他位於行人過路處二及黃格之間的位置。如果被告能夠提早1至2秒開始剎車,此意外是可以避免的。涉事巴士在撞到死者前沒有響號,亦沒有及時減速及剎車。 7.在本案的關鍵時間,涉事巴士的機件及操作一切正常。 證據 8.涉事巴士上的行車閉路電視系統記錄了是次意外的發生過程。有關的錄影片段已被錄製於一隻數碼光碟內。 求情 9.被告現年48歲,自2016年起任職九巴車長,一直勤奮工作,沒有刑事定罪或交通定罪記錄,在2015年,離婚,兒子現年15歲,讀中三,由他撫養。 10.感化官認為被告真心悔改,適符合社會服務令的條件。 判刑 11.被告錯在未能即時剎車,藉此避免這宗致命事故。本席同意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他須完成200小時服務,另外,從今日起計須停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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