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事務協會有限公司 訴 蔡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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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蔡偉恒先生現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羅蔚山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 審裁官 ”) 於2020年5月22日及2020年7月15日分別作出的判決及覆核判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16/2020[2020] HKCFI 276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6/2020

[2020] HKCFI 27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1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15488號)

_________________

  安老事務協會有限公司 申索人
   
  蔡偉恒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引言

1.被告人蔡偉恒先生現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羅蔚山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審裁官”) 於2020年5月22日及2020年7月15日分別作出的判決及覆核判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被告人是於2020年7月28日存檔表格9申請上訴許可。

3.審裁官於2020年8月25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上訴理由

4.於表格9中,被告人列出上訴理由為如下:

“1. 本案的重點,支票的款項是否「借款」,申索人及法官大人跟本沒有足夠,甚至一個證據證明是「借款」。

2. 申索人在證詞上都是大話連編,時間及日期全部錯誤,但法官大人都竟然相信他們是忘記,而不是覺得他們在夾口供,對我實在太不公平。”

5.被告人並附上D89 – 92的詳細上訴理由。

6.於2020年9月10日聆訊該日,被告人再呈交一份 “申請覆核的理由”。

7.總括被告人的上訴理據,主要為申索人方的兩位證人口供經常不一致及他們是一直在說謊。被告人亦逐點指出他們證供並沒有證據支持。

討論

8.本案的重點是被告所收到的一張日期為2018年11月19 日由原告人發出的$50,000支票,究竟是否借款或是如被告人於他2019年5月24日的抗辯書中所聲稱,為原告人代迦南尊養控股公司支付給被告人 (1) 入主管一職之訂金 (“用途 (1)” ) 及 (2) 作為2019年11月29日德善長者福利中心有限公司慈善晚宴2席VIP席,每席$13,800及晚宴贊助及迦南尊養院舍合作之宣傳費用 (“用途 (2)”)。

9.被告人呈交了一列支持文件。其中D2文件下半部有該支票的影印本,而上半部有用打字機打出來的字句:-

“茲收到安老事務協會有限公司代迦南尊養控投有限公司支付給蔡恒先生之款項,作為即將出任廣州市黃埔區金洲北路468號迦南尊養苑主管一職之訂金”,並有被告人的簽名的日期。

10.據被告人所指,D2是他於2018年11月19日收取支票時所簽的收據的影印本。

11.即使根據被告人自己的案情,D2的上半部明顯也只是列出$50,000作為主管一職訂金即上述用途 (1),並沒有提及有關2018 年11月29日晚宴的任何贊助或宣傳費用,即上述用途 (2)。

12.但據被告人自己的證供,$50,000當初為他作為主管的訂金,但及後轉為用途 (2) (D89)。因此他本人的證供及案情為用途  (1) 已轉為用途 (2) 。但如審裁官所指,被告人一方並沒有任何證據佐證其所指的用途 (2) ,但被告人並沒有否認曾收取$50,000。

13.申索人的兩位證人蕭先生及徐先生均聲稱他們從沒有見過D2這份文件,及否認D2上半部分是在申索人會址打出來的。

14.至於D3 – D4的由被告人以短訊方式發給徐先生所謂合作協議書是沒有任何人的簽名,至於有德善,及申索人及迦南簽名的文件只有日期為2019年11月29日的D93,但這D93文件並沒有任何協議的詳細條款。

結論

15.不論如何,即使該$50,000是沒有任何文件或借貸合同支持,及即使蕭先生及徐先生的證供有出入,但審裁官經過詳細考慮了蕭先生及徐先生的證供,仍然接納他們的證供及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決。

1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7.在考慮了審裁官的理由書後,本席看不到審裁官於事實上的裁決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因此本席不批准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朱珮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