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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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2月26號下午5時52分左右,一隊警員在紅磡庇利街近環安街交界巡邏。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警員14128在被告外套的左袋發現2個可再封口膠袋,其中一個載有6包晶狀固體,另一個則載有25包晶狀固體。

Case No.DCCC 416/2020[2020] HKDC 9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6/2020

[2020] HKDC 9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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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健邦 WONG Kin-p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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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陳偉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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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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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2月26號下午5時52分左右,一隊警員在紅磡庇利街近環安街交界巡邏。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警員14128在被告外套的左袋發現2個可再封口膠袋,其中一個載有6包晶狀固體,另一個則載有25包晶狀固體。

3.經查問後,被告表示幫人運送危險藥物。被告在警誡下說有人叫他把這些危險藥物帶往庇利街,報酬為港幣$80元。

4.稍後,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一些東西,包括現金港幣$10,523元(註:從證物表來看,被告身上實質上有港幣$10,732.10元,以及美金$5元,另有1部電話)。

5.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被告身上所撿獲的膠袋內有以下物品:6個膠包,載有內含2.88克氯胺酮的共3.66克固體,以及5個膠包,載有內含2.47克可卡因的共3.80克固體。

6.2020年2月27日,警員在被告母親面前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說有關毒品是氯胺酮及可卡因,這是一名白髮男子早一天大概下午5時30分在紅磡港鐵站交給被告。被告說他沒有該名男子的姓名或聯絡電話。該名男子給被告$80元,把毒品(被告聲稱「DD」)帶到土瓜灣環安街送交某人。被告不知道誰會來接收毒品。他在等候那白髮男子進一步指示時便被警員拘捕。

7.被告確認身上撿獲的港幣內有涉案$80元,而餘下的港幣,被告聲稱是白髮男子給他乘的士。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17歲,今天是被告的生日。被告和母親以及哥哥同住,家庭以綜援維生。被告在2018年便輟學,教育至中三程度。

9.由於本案涉及2種毒品,辯方在其書面求情陳詞中列出從3種判刑計算方法,即從荒謬計算方法而言,刑期起點是39個月;從轉換法來說,刑期起點是39個月;而從比例法則是36個多月。

10.被告並沒有陳述有些毒品是自用,但他不能夠提供其他犯案者的資料。被告坦白認罪,而被告行動不便的母親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亦提及索取勞教中心等報告的可能性。

判刑

11.今天剛剛是被告17歲的生日,但被告要面對販毒所帶來的刑責,這對被告自己、被告家人以及對整個社會都是悲劇。

12.一般而言,年青犯案者都有機會以更新的處理方法作為懲罰,但販毒是例外罪行。年青的被告說他為了$80元幫人販毒,但身上卻有一萬零七百多元港幣以及美金$5元。被告在其認證口供說他沒有吸毒習慣,因此有些毒品自用之說自然不能成立,而辯方亦沒有提出。

13.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氯胺酮的刑期是2年至4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是2年至5年。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4.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說被告自小由單親家庭長成,和母親感情很好,是個很乖、很孝順的兒子,但母親在2011年中風,昏迷38日,自此行動不便。被告升讀中學後結識不良朋友,現在被告犯錯,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機會,使他能夠改過自新。

15.本案涉及2.88克氯胺酮和2.47克可卡因,毒品的總份量是5.35克,涉案毒品總共有31個細膠袋裝載。以辯方所計算方法而言,量刑起點的幅度是36.2個月至39個月,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2年半(即30個月)作為刑期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16.本席相信17歲的被告本質不壞,在今次干犯這嚴重的販毒罪後會痛定思痛,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照顧年老和行動不便的母親,因此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作為被告的生日禮物,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1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