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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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為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二為企圖欺詐罪,違反上述16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687/2019[2020] HKDC 9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7/2019

[2020] HKDC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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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出席人士: 劉德澤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2] 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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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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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為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二為企圖欺詐罪,違反上述16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案情

2.本案涉及蘋果亞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於香港銷售手提電話iPhone 6S plus型號(下稱“該型號手機")的情況。於本案相關時段,蘋果設有標準退貨政策,顧客購買蘋果產品(包括該型號手機)後,可於14天內及特定條件下退回貨品及取回貨款,條件包括必須退回未損壞(包括未被拆開或未被更換原廠零件)的產品。

3.被告人於深圳從事手機買賣工作。他得悉蘋果的退貨退款政策後,於2016年8月25日開始,以不同虛假買家身份,向蘋果購買該型號手機,全部以他家人於上水天平邨天美樓某室(下稱“該單位”)為送貨地址。他每星期落單,每次購買十多部,貨款全以他自己或他向前僱主/好友林榮昌先生(下稱“林先生”)借用的信用卡支付。直至2017年4月21日,他共購入460部該型號手機。

控罪一

4.就控罪一所涉及的442部手機,被告人取得手機後,把手機拆開,取出貴重零件,主要是手機主板,帶回內地出售。每部手機零件可獲取港幣400-500元。然後他以低價購回一些已損壞的同樣零件,放回手機內。之後他致電蘋果,訛稱原裝手機(即手機內全為原裝零件)不能開機,利用蘋果的標準退貨退款政策,把該442部已更換損壞零件的手機退回蘋果,並取回全部共港幣2,822,696元的貨款。退回的442部手機經檢驗後,蘋果已把它們銷毀。

控罪二

5.被告人於2017年4月21日向蘋果再訂購了18部該型號手機,他於4月24日收到該18部手機,隨即把手機拆開,取出每一部的主板。他於當天被拘捕時,正攜帶著該18部手機的主板離開住所。明顯地,他準備帶該18部手機主板回內地出售,然後依照上述欺詐行為欺騙蘋果,取回貨款。該18部手機價值為港幣114,984元。被告人尚未就該18部手機提出退貨申請,所以蘋果未有損失,但貨款用林先生的信用卡支付,所以林先生要負責付款。

被告人背景

6.被告人現年44歲,1976年8月16日出生。接受過中四教育程度。他於2013年結婚,育有一個6歲大兒子。太太及兒子原居內地,於2019年到港定居,與被告人家庭團聚。案發前被告人任職司機散工,月入約2萬5千元,其中5千元給母親。其餘為自己家庭使用。他沒有刑事記錄。

求情

7.馬大律師求情時指出本案不涉及誠信問題,亦沒有國際元素。被告人一人犯案,受害者亦祇有蘋果。犯案手法並不複雜,他要求法庭以被告人的得益作為量刑考慮,而不是蘋果的損失,被告人得益約為20多萬。控罪二源於同一犯罪行為,應與控罪一同期執行,他要求法庭判以最低刑期。

量刑

8.欺詐罪並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每宗案件要就其案情獨立考慮。

9.本案的欺詐行為,需要對蘋果手機銷售的政策及手機零件有一定程度的認識,犯案時間近8個月。控罪一所引致蘋果損失的貨款超過280萬元,控罪二亦令被告人的好友林先生損失超過11萬元。

10.被告人獨自犯案,欺詐行為不算複雜。他的犯罪行為之所以能持續8個月及騙取460部手機之多,蘋果亦要負上一定責任。若非其檢查退回手機的程序有漏洞,被告人的欺詐行為應早已被發現。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亦指出這情況。

11.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及求情陳述,就控罪一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這是他首次犯罪,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判刑2年9個月。控罪二涉及的手機數目及貨款比較少,本席以2年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判刑2年。兩項控罪源自同一犯罪行為,本席命令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2年9個月。

  (鍾偉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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