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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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住宅爆竊案,受害人 黃 女士於案發地點單位佔用一間分間房間。2019年11月15日下午五時左右,她鎖上房間的門窗之後就離開,直至下午6時30分左右折返,之後發現房間內有被搜掠過的痕跡,一個抽屜裡面載有現金人民幣10,000元的銀包不翼而飛。案件因此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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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2020 [2020] HKDC 9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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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本案涉及一宗住宅爆竊案,受害人黃女士於案發地點單位佔用一間分間房間。2019年11月15日下午五時左右,她鎖上房間的門窗之後就離開,直至下午6時30分左右折返,之後發現房間內有被搜掠過的痕跡,一個抽屜裡面載有現金人民幣10,000元的銀包不翼而飛。案件因此報警處理。 2.警方事後調查所得,從單位所在的大樓正門與及毗鄰單位之閉路電視拍攝到,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至6時30分的片段之中,發現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當時是唯一進入大樓及經過單位外面走廊的人,而該走廊亦是進入涉案房間的唯一通道。 3.2019年11月17日,兩名警員在街上巡邏時,明確認出兩名被告人就是閉路電視所拍攝到之兩名人士。警員於是上前截停調查,並隨後拘捕二人。 4.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即於2019年11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受害人的房間之後,在該處偷竊了一個銀包及現金人民幣10,000元。 5.第二被告人亦被控同一項控罪,但她否認控罪。經過認罪協商之後,控方在第一被告人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同意不提證供起訴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因此當庭釋放。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及定罪紀錄 6.第一被告人現年38歲,他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被捕前,他是一名裝修工人,每月收入約一萬二千元。他與女朋友及家人同住。 7.辯方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於2014年曾被診斷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後接受化療,其後病情穩定,並且經已痊癒。現時仍然每六個月要到醫院覆診。 8.刑事定罪紀錄方面,第一被告人於1999年開始曾經有十次上庭,涉及總共十三項定罪,當中與「不誠實」控罪有關的總共有七項,包括一些「搶劫」和「欺詐」等之罪名,其中亦有一項是與本案相同的「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2012年在區域法院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判兩年監禁。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6年,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監四年半。 減刑陳詞 9.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楊大律師在書面求情之中強調,第一被告人今次第一時間認罪,他現時亦非常後悔。被捕之後,他已經一直被還押,至今沒有保釋。楊大律師亦提出,今次第一被告人犯案並非經過精心策劃,過程之中亦沒有人受傷,有關房間裡的門窗亦沒有損毀。第一被告人雖然有前科,但是相同的定罪紀錄已經是八年之前,希望法庭考慮不會因此而加刑。 10.賠償方面,在上次求情時,辯方表示第一被告人希望全數賠償受害人金錢上之損失。為此,法庭同意將案件押後,好等在判刑之前,他能夠透過家人的協助,將人民幣現金10,000元支付受害人。今天,辯方向法庭出示一張由受害人親筆簽署之收條,控方亦證實有關之款項已經全數支付,由受害人收妥。 判刑考慮 11.判刑之前,本席小心考慮了案件之性質、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犯罪紀錄,以及有關之量刑指引。其實上訴庭對於「入屋犯法」罪一早訂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針對住宅式爆竊,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不過有關指引亦只適用於初犯的成年人[1]。被告人明顯並非初犯,他的刑事紀錄之中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包括有兩項「搶劫」罪、兩項「意圖欺詐」罪、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而另外亦有一項與本案相同罪行的「入屋犯法」罪。基於以上情況,無論如何,本席認為本案之量刑起點應該由一般之36個月上調3個月至39個月。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所以應該得到足三分之一之量刑折扣,故此有關刑期會減至26個月。最後,因為被告人於判刑之前已經全數將受害人在事件中之損失支付,減輕受害人的困苦,為此本席酌情再減1個月的刑期。 命令 12.法庭下令判處被告人25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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