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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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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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2/2019 [2020] HKCFI 28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9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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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在,則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4.在表格101,上訴人列出的不服定罪上訴理由為「事實是對方誣告,並在庭上捏造一連串不存在的事包括對話」。 5.在表格102,上訴人採納列印於表格上的概括理由即「判處過重」;另外,上訴人加註「與事實不符合」。 6.另外,上訴人以動議通知書,申請將以下三份文件列為本聆訊的額外證據:
原審時控方及辯方案情 7.裁斷陳述書這樣記載原審時控方及辯方的案情,如下:
裁判官對證據的分析 8.裁判官對本案的證據作出深入的分析,過程記錄在裁斷陳述書如下:
本席的考慮 9.首先,本席處理動議通知書的申請。本席提醒自己有關的法律原則(見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就是:
10.上訴人沒有就動議通知書作出特別的陳詞。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申請。答辯人陳詞稱,第一及第二份文件在審訊時已經存在,而且都是上訴人個人對案件的描述,她在審訊作供時有充分機會向法庭口述它們的內容;第三份文件,即上訴人為離婚訴訟而作的誓章,更是與本案無關。 11.本席留意到第三份文件沒有日期。經本席查詢後,上訴人告知本席文件應該在2019年6至7月作出。本案的審訊日期在2019年7月5日。本席認為,第三份文件很大可能在審訊日前已經存在。另外,文件雖自稱為上訴人的宗教誓章,但內裏根本沒有法律要求的宗教宣誓字句,亦沒有任何簽名,可說兒戲。 12.經考慮後,本席認為該三份文件沒有可能滿足在上訴時接納新證據的條件。本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13.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陳詞可歸納為5類,如下:
14.就上訴人以上的第(1)類陳詞,在本案,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皆有機會說出各自的事實版本。原審時,上訴人亦有律師代表。從裁斷陳述書可見,裁判官已作出對證供的分析。本席察覺不到裁判官的分析有不合理或有違邏輯的地方。本席不接納上訴人這方面的陳詞。 15.就上訴人以上的第(2)類陳詞,答辯人正確地指出上訴人的警誡會面紀錄是經承認事實呈堂;控辯雙方確認上訴人自願參與會面,及該紀錄是準確紀錄。至於監控主任會面,本席相信上訴人的意思是指上訴人與法援署主任的會面紀錄文件,亦即是上訴人申請加入的新證據的第一份文件。不過,在裁判官席前的證據是上訴人在宣誓作供下的口頭證據,不是她向法律援助署給予的指示。本席難以理解這份文件跟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關係。本席不接納上訴人這方面的陳詞。 16.就上訴人以上的第(3)類陳詞,所有證人的證供均在裁判官席前展現。裁判官亦已經作出裁決。除非裁判官就證據的裁斷出現明顯的錯誤,本席實在不能輕言作出干預。 17.就上訴人以上的第(4)及第(5)類陳詞,上訴人沒有作出深入的探討,亦沒有提出理據支持。單從上訴人表面的提出,本席實不能接納有關的陳詞。 18.上訴人在聆訊時再提出其書面陳詞裏的其中一點,就是學校大門上閉路電視的監控位置,正對著控方第一證人所站的那條街的位置;她不明白警方為何沒有獲取監控紀錄。答辯人回應指,本案的案發地點在學校大廈內的梯間,向街的閉路電視片段與本案無關。本席認為上訴人的這個投訴與審訊及本上訴關係不大。 19.答辯人總結陳詞稱,裁判官耳聞目睹控方證人和上訴人作供,並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到場警員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觀察吻合;上訴人在上訴陳詞中亦承認她的右手確曾打到控方第一證人,而且控方第一證人在警員到場時面上有紅印。答辯人認為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說的是實情,拒絕接納上訴人在庭上及警誡會面紀錄中的說法,是合理的裁決。 20.本席接納答辯人以上的陳詞。 21.就判刑方面,裁判官知悉上訴人為39歲,於2011年來港定居,為全職家庭主婦。裁判官應辯方要求以罰款處理案件。裁判官確認本案的性質輕微,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亦不嚴重,故在考慮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包括源自控方第一證人的家用每月8,000元)後判處罰款1,000元。 22.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的陳詞是控方第一證人給她的每月8,000元不夠用。 23.答辯人則回應指,罰款是由辯方提議的判處方式;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和經濟能力,亦已應辯方要求寬限14天才需付款。答辯人總結稱,1,000元罰款絕非判罰過重或原則性出錯。 24.本席接納答辯人的陳詞。 結論 25.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 26.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判刑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判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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