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梁淑微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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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梁女士就劉祉仁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8月1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23/2020[2020] HKCFI 27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3/2020

[2020] HKCFI 27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0年第23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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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梁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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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1.這是申請人梁女士就劉祉仁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8月1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2.2020年8月14日的聆訊是因應梁女士就劉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1月9日在梁女士缺席下作出的覆核聆訊判決所作出的一個擱置命令。劉審裁官亦在同一個聆訊,即2020年8月14日的聆訊裡繼而處理梁女士的正式覆核申請。梁女士主要的上訴理由是審裁官不應在同一天處理她的擱置申請後繼而處理覆核申請,令她未能傳召重要證人上庭,亦沒有機會作出申辯。

3.本案的背景是梁女士聲稱她在本案被告人的快餐店裡吃排骨飯時咬到砂石,導致她的其中一隻大牙受損。事後梁女士看了醫生,但在審訊時並沒有傳召該醫生上庭,而在梁女士所呈遞的醫生報告中,醫生亦沒有在報告上就其損毀原因作出意見,而只是說該損毀與梁女士的口腔衛生有關。梁女士亦沒有將相關的砂石留著作為證據。審裁官在審訊後,認為梁女士不能成功舉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梁女士的指稱,因而撤銷梁女士的申索。其後,梁女士就審裁官的判決提出覆核,但是在2020年1月9日的覆核聆訊時,梁女士並沒有出席,因此暫委審裁官便在梁女士缺席的情況下,撤銷了梁女士的覆核申請。其後,梁女士申請擱置劉審裁官就覆核申請的命令,因而有了2020年8月14日的聆訊。

4.梁女士向本席出示了兩封信件,其中一封信件是指梁女士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證人傳票後,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先生拒絕梁女士的證人傳票,然後指示梁女士遵守劉暫委審裁官於2020年5月27日所作出的指示。梁女士並沒有出示相關的5月27日的指示讓本席閱讀,於是本席翻查檔案看到5月27日劉審裁官向梁女士發出的指示,該指示清楚寫明:第一,排期聆訊,申索人的申請,聆訊將於2020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第二十二庭進行;第二,申索人需於聆訊當天出示有關的醫生證明文件,申索人若不遵照上述指示,申請可能被拒絕;第三,於聆訊當天會首先處理申索人要求將裁斷或命令作廢的申請,即是8D application,如法庭批准該8D的申請,申索人要求覆核裁斷命令的申請8C application將於當天一併處理,因此,一,申索人需於2020年6月4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及向被告人送達一份補充覆核理據及支持文件;二,被告人則需於收到上述文件後的七天內向法庭存檔及向申索人送達一份回應書。

5.這個指示已經十分清楚地告訴梁女士當天處理完8D申請後便會處理她的覆核申請,並不存在沒有告訴她當天會處理覆核申請的情況,亦已作出清楚的指示,要求梁女士在聆訊前將她的理據存檔及送達,給了足夠機會梁女士作出其表達,因此梁女士所說的法庭犯錯並不存在,亦即她所提的1至4號理據完全不能成立。因此,梁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不批予上訴許可。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