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Huu Tua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960/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November 2020.
1. 申請人生於1979年4月26日,原籍越南海防市,建瑞縣,秀山社。受過7年教育至高中,曾務農、送貨和買賣服裝等職業共16年。他已婚,有兩兒在越南,妻子和父母等其他家人都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拘捕或監禁。
Cites 1 case
|
HCAL 2960/2018 [2020] HKCFI 29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60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申請人生於1979年4月26日,原籍越南海防市,建瑞縣,秀山社。受過7年教育至高中,曾務農、送貨和買賣服裝等職業共16年。他已婚,有兩兒在越南,妻子和父母等其他家人都在越南。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或有聯繫,也從沒有被檢控、拘捕或監禁。 2.2013年10月左右,他向債主借了8億2千萬越南盾經營服裝生意,每月還利息4千1百萬越南盾,他總共還了3個月利息。 3.2014年2月,他的店鋪大火,燒毀貨物。調查結果是電線短路,店鋪關閉。 4.2月尾,債主到他家追討欠債,並自稱黑社會,最後寬限半個月。3月中,債主和幾人持棍到他家,大肆破壞又打傷他,當時全身有瘀腫,他只塗藥膏,沒有錢找醫生,傷勢約1星期痊愈。4月中,同樣在家中被債主一夥人用棍、鐵通等武器打傷,曾一度失去知覺,債主還恐嚇斬他的手。事後到診所求醫,醫生給了些止痛藥、抗生素和藥膏,1星期後痊愈。[1] 5.6月中,他到頭頓市投靠朋友,後再乘火車到芒街市,10天後再到中國東興市,後到深圳。在深圳一玩具廠工作了年半,2016年1月再偷渡到香港,3月3日正式提出免遣返聲請。 6.他從沒有因債主恐嚇報警,怕債主尋仇。他對越南公安沒有信心,貪污和勾結黑社會情況嚴重。他指越南政府腐敗,他不可能遷徙到其他城市,債主終會找到他。[2] 7.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遣返越南,他擔心會被債主殺害。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8.處長於2017年11月8日拒絕他的聲請,扼要理由如下: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9.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0日審裁員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司法覆核 10.申請人於2018年12月24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他指無法還債,受債主威嚇,所以逃到香港,自他離開越南後,債主仍在找他。申請人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11.本案重點是申請人想留在香港避債,其家人沒受傷害。本席主要考慮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
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1] 處長決定書第 6.5-6.10段。 [2] 處長決定書第 6.11-6.16和7段。 [3]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4] 處長決定書第14-16段。 [5] 處長決定書第17-21段。 [6] 處長決定書第23-28段。 [7] 處長決定書第29-34段。 [8] 處長決定書第35-38段。 [9] 根據處長決定書第6.5段債項折合約是4萬美元。 [10]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72-73段。 [11]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57-68段。 [12]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68-69段。 [13]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77-78段。 [14]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79-83段。 [15]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74-75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L 296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