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Bui Huu Tua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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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籍越南,他在2016年1月偷渡入境。同年3月3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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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2960/2018[2022] HKCFI 8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960/2018

[2022] HKCFI 8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BUI HUU TU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判決書日期:  2022年3月25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原籍越南,他在2016年1月偷渡入境。同年3月3日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背景

2.2013年10月左右,他借了8億2千萬越南盾經營服裝生意,每月還利息4千1百萬越南盾。2014年2月,他的店鋪因電線短路失火,燒毀貨物,店鋪關閉。2月尾,債主寬限他半個月後清還債項。3月中,債主和幾人持棍到他家,大肆破壞又打傷他,當時全身有瘀腫,他只塗藥膏,沒有錢求醫。4月中,同樣在家中被債主一夥人用棍、鐵通等武器打傷,曾一度失去知覺,債主還恐嚇斬掉他的手。事後到診所求醫,醫生給了些止痛藥、抗生素和藥膏。

3.6月中,他到頭頓市投靠朋友,後再乘火車到芒街市,10天後再到中國東興市,後到深圳。在深圳一玩具廠工作了年半,2016年1月偷渡到香港,3月3日正式提出免遣返聲請。

4.處長於2017年11月8日拒絕所有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於2018年12月20日駁回上訴。

5.審裁員認為借款並非少數目,債主沒有要求抵押不合理。申請人沒有向審裁員提及第二次遇襲後到醫院求診,審裁員認為他不可能忘記。他曾向處長表示可兩星期內提交借據,但卻向審裁員表示借據在越南。審裁員認為申請人不可信,他受傷害的風險或被任意剝奪生命的風險並不實在。這是私人債務,沒有迫害的風險。而且沒有公職人員牽涉其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入境條例》第37U條的定義。審裁員指出越南政府可合理地保護國民,而且可以國內遷徙。

6.申請人於2018年12月24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指無法還債,受債主威嚇逃到香港,自他離開越南後,債主仍在找他。

7.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想留在香港避債,其家人沒有受傷害。本席主要考慮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庭於2020年11月25日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8.申請人在2020年12月24日申請逾期提出上訴,他逾期差不多兩個星期,他在誓章只是重複被追債的背景,就逾期上訴沒有提出任何解釋。

9.本席考慮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會考慮逾期的長度,逾期的理由,準備提出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會否造成不公。[1]

10.本庭的 表格CALL-1在2020年11月25日依據申請人的最後地址寄出,但信件被退回。後來再在2021年1月8日將表格CALL-1寄到他的新地址。申請人沒有更新地址,導致郵遞有誤,他應該負責任。

11.基於上文第5段,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申請人不可信,準備進行的司法覆核理由不充份。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拒絕延長上訴期限。

  (李瀚良)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Jagg Singh [2020] HKCA 84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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