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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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8/2020[2020] HKDC 95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020

[2020] HKDC 9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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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文山 WONG Ma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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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9月28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藻玉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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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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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2.控方案情很簡單,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是相識的。2019年6月5日凌晨時分,控方第一證人在觀塘翠屏北邨翠楊樓外面一個公園地方聚眾,有一些活動。突然,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手持一件1呎長的硬物,連同數名男子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走避不及,被人拳打腳踢,導致鼻子嚴重裂傷、上肢擦傷及一些地方觸痛。

3.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在一項認人手續指認被告。

4.辯方在2020年6月3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D條提出不在場通知,並且傳召證人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仍然在被告家居之中。

5.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A):

(1)控方第一證人羅少龍()與被告在案發前已經相識;

(2)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檢驗表格是證物P2,而他的醫療報告是證物P3(中文版為P3A);

(3)2019年10月28日,控方第一證人到警署進行認人手續,而警方的證人行列紀錄呈堂為證物P7;

(4)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5)警方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家裡拍照(相片冊為證物P4),並在觀塘翠屏北邨翠楊樓外的案發現場拍照(相片冊為證物P5);

(6)被告在3次會面中行使其權利,保持緘默。

控方第一證人 羅少龍

6.事發時,他認識被告已經一年多。被告的花名是「拾仔」。大家間中見面,而被告曾向控方第一證人借錢。控方第一證人借了$15,000元給被告。大約在2019年5月被告還了$6,000元,尚欠$9,000元。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沒有收取利息。被告說他借錢做生意,承諾1個月還錢。在6月4日之前,控方第一證人到處打聽被告的住址,終於知道被告的住址。

7.2019年6月4日晚上10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名男子到被告的住所。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按門鐘,被告應門。控方第一證人說不想吵着被告的鄰居,要求入屋傾談。在被告住所內,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一名女子,相信是被告的母親以及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被告並沒有介紹。控方第一證人逗留約5分鐘。被告那時兇神惡煞,大家以粗口對罵數句。控方第一證人目的是追被告還錢,但不成功。控方第一證人事後離開。

8.控方第一證人早前曾多次打電話給被告,但被告並沒有接聽。被告到現在仍然未還錢。

9.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晚他離開被告住所後便到翠屏邨翠楊樓外的公園,聲稱「捉象棋」。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改稱為賭博(於此,控辯雙方同意本席要向控方第一證人提出不侵害自身利益的警告)。控方第一證人在這公園上層逗留到午夜之後。

10.午夜後,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一些嘈雜聲從公園下層傳來。控方第一證人聽到有人大聲講「唔好喐,唔好走」。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大約有5人衝上來。控方第一證人在公園上層並沒有逃生路。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拾仔」從樓梯跑到公園上層平台,跟着他有5至6人。公園上層有燈光。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相距約4米。被告當時手上拿着一支約24吋疑似是鐵器的東西。控方第一證人走避不及,被人襲擊約1分鐘左右,全身都傷,而鼻子差不多被「打甩」,有如只是貼着鼻。

11.控方第一證人不認識其他襲擊者,但他們都拿着武器。控方第一證人看不清楚。控方第一證人想從公園上層的山坡逃走,但不成功。控方第一證人被打倒跌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從相片冊證物P4確認他當時的傷勢,特別是他鼻子的嚴重創傷程度(相片冊第1及第2張相片)。現在被告覺得他的鼻孔細了,呼吸不暢順,亦有時不停流鼻涕,影響他的嗅覺,基本上有後遺症。

12.控方第一證人自行到醫院就診。當時公園上層約有十多人,但沒有人出手幫助。控方第一證人報警後,在10月28日到警署參與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被告便是當晚襲擊他的人。

13.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的花名是「蘇靚」。他領取綜援,亦有兒女的經濟資助,但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常常有2至3萬元積蓄在身,間中會借錢給其他人,包括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曾經幫過他,他因此信被告。被告答應1個月還錢,但是沒有做到,所以他要追債。

14.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借錢給被告,第一次控方第一證人借了二千多元給被告,被告後來全數歸還。另一方面被告亦曾借錢給控方第一證人。

15.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有一個女性朋友叫陳祥麗()。這時候,辯方突然提出另一宗涉及在2018年6月被控方第一證人強姦的指控。由於控方外判主控並不知情,本席把案件押後以便雙方溝通。辯方後來知會法庭,控方第一證人於2018年6月17日就這指控給了警方一份口供,而警方最後並沒有就這嚴重指控落案控告任何人。

16.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知道被告曾經陪到醫院和到警署落口供,但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因為這件事而遷怒於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6月4日才從他人得知被告的住址,因此在當晚上門找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和他三十多歲的朋友「亞泰」於當晚找被告還錢。控方第一證人覺得被告「後生」,獨自上門會有點擔心,所以找亞泰陪他。控方第一證人說亞泰並沒有進入被告的住所。控方第一證人認為,如果他被人打,亞泰可以即時報警。控方第一證人亦說亞泰曾經想進入單位,但被告不准他入內,在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居所後便立刻拉閘。

17.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晚他有戴眼鏡,但並沒有帶備錘仔,亦沒有用工具撬被告住所的鐵閘。

18.控方第一證人亦透露警方安排他在2019年9月17日進行認人手續,但被告在9月16日曾用WhatsApp短訊接觸他。

19.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入屋後把被告推入一間房,再把被告推到床上。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用錘仔打被告的心口,亦否認被告曾經大聲叫被告的母親報警。但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把自己的眼鏡遺留在被告房內。

20.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被告的住所,和亞泰一起搭的士到翠屏邨,車程約十分鐘,而亞泰則繼續他的行程。當時在涉案花園上層大約有十多人在「娛樂」。當他聽到花園下層有人大叫「唔好喐,唔好走」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便找路逃走,因為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手持武器帶頭衝上來,並且說「唔好走」和指着控方第一證人說「係佢喇」。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逃走的路徑,曾跑上那泥山坡,但最後被攔截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周身被打,擋也擋不住」。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感覺有人用鐵通打他,鼻子被打甩一樣,覺得很痛。那5、6人似乎都有襲擊他。

21.平台上其他人並沒有幫手。那班兇徒走後,控方第一證人便報警,亦在凌晨1時許到醫院接受治理。控方第一證人在醫院告訴警員被告的地址,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說被告曾找他,及用WhatsApp接觸他(證物P8)。控方第一證人拒絕被告到來找他。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有數次刑事紀錄,但否認誣告被告。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被告在案發時不在場,甚至指出被告曾經企圖用$20,000元「收買」他不要指證。

控方第二證人 偵緝警員53405陳耀雄

22.他奉命調查一宗傷人案,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住所為傷者拍照。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他到健晴樓保安室看健華樓(控方第一證人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由於閉路電視片段找不到有用的資料,只見受害人搭電梯,因此他並沒有撿取相關的閉路電視紀錄。

控方第三證人 偵緝警員17111羅善恆

23.他負責在9月10日以傷人罪拘捕被告,被告說明白,但沒有補充,當時屋內有一名男子叫李文俊。

24.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出庭自辯,亦傳召他的母親和女朋友作供。

被告在一般事項的證供

25.他住在健華樓,被捕前是廚房散工。2019年6月4日晚上他在家,於10時半左右2名男子找他,當時被告的女友和弟弟亦在家中。被告母親說門口有聲,叫被告望一望,看看是否找被告。被告行到門口,見2名男子用一些鐵器撬鐵閘。被告說他家的門鐘壞了,家門口有木門和鐵閘。當時被告女朋友在洗澡。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及另一陌生人,當時在門外蹲下有一些動作。他見到被告便站起來,被告開門讓控方第一證人和那人進入屋內。被告說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用消防性質的鐵錘仔撬鐵閘。被告母親在廳內看電視,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乜嘢事」。被告說由於有數人在家中,他沒有想到會「引狼入室」,亦沒有想到隔着鐵閘問對方。被告當時不知為何控方第一證人可以知道他的地址而找上門。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找他是因為陳祥麗那件事。被告說他曾經陪到醫院驗身。報稱被人強姦,叫被告做證人。

26.被告在2016年認識。被告說他叫控方第一證人入他的房間傾談。控方第一證人在房內把被告推落床,而另一名人士則站在房門口。控方第一證人拿着那消防錘仔打被告的心口。被告說那錘仔大約是24至28厘米長,應該是從消防設施拿取的。被告說他「搶」了控方第一證人所持的錘仔。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接著用拳打被告。被告說他的弟弟和母親被另一男子擋在房門外。被告被打時叫控方第一證人停手說「有乜事慢慢講」。控方第一證人說「你而家先識驚」。被告叫救命,叫人報警。對方甚至說「你試下報警」。那時控方第一證人按着被告的上身,控方第一證人一直打被告的上身,而被告則用手擋著。控方第一證人停手後,對那名男子說「亞泰,你出去撳𨋢」。被告在離開時說「單嘢未完,有排同你計」。

27.控方第一證人打了被告約1分鐘。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後,被告一個人坐在床上,感到很愕然,但被告並沒有報警。被告母親問被告「乜事」,被告說自己不清楚,叫母親不要理。

28.被告女友洗澡後問被告「乜事」,被告跟女友說有關的事情。被告女朋友認識。被告覺得只有少少損傷,並沒有求醫,「怕麻煩,唔想多一事」。被告的手腳有部分「紅晒」,亦有流血。

29.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時,他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戴眼鏡。大約30分鐘後,被告和女友一起到樓下便利店買煙仔和飲品。回家之後,被告女友在執拾地方「掃地」時發現了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和那錘仔。被告把那眼鏡和錘仔棄掉。被告否認他曾經問控方第一證人借錢。

30.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說他認識了女友林幼治7至8年,女友間中到被告住所留宿。被告的母親在廳睡。當晚被告母親聽到門口有聲,對在房內的被告說是否有人找你。被告在門口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蹲在地上,而另一人則不認識。有人用鐵器「撬」或「撩」鐵閘。被告當時沒有想到不打開鐵閘隔着鐵閘和對方對話。被告打開門查看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站起來。被告覺得「出奇」,控方第一證人怎麼知道他的住址。被告說早前他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找人打聽他的住址。被告沒有想到在他家中的女友和母親的自身安全,亦沒有想到對方會「郁手打我」。

31.被告行入自己房,打算「入房傾」,不想打擾母親。控方第一證人跟着他。被告說自己44歲,控方第一證人大概60歲。被告覺得控方第一證人「大件過我」。控方第一證人入房後便推被告到床,用錘仔打被告。被告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收藏那支1呎長的錘仔在自己身上哪處。被告並沒有用雙腳踢控方第一證人,只用手擋着,屈曲雙腳。被告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襲擊他是有關被人強姦的事宜。曾經告訴被告有關事情。被告在2018年6月27日向警方提供一份口供,但被告同意在他的口供並沒有提及強姦的事情,並沒有說控方第一證人的不是。被告說由於他被控方第一證人襲擊,他沒有機會解釋。被告說他不知道羅少龍便是「蘇靚」。

32.被告在9月17日第一次認人手續並沒有到警署參與,而在10月28日第二次認人手續被控方第一證人指認出。被告同意他並沒有向警方說控方第一證人曾在案發早一日到被告家中毆打被告。被告不知道向警方說出來會有用。被告同意他有刑事紀錄,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告並沒有想到需要保留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和錘仔,亦沒有想到可以用手機拍照。他亦沒有把自己的傷勢拍照。

33.在被襲的30分鐘後,被告和女友落街買煙和飲品。被告說他相信控方第一證人不會再襲擊他。被告亦說事後控方第一證人曾接觸被告索取金錢。

34.被告解釋他忘記在9月17日到警署參與認人手續。被告說他不知被通緝。被告說他從9月17日至10月27日期間都住在健華樓,並沒有搬走。

辯方第二證人 曾香花

35.六十多歲的辯方第二證人用閩南話作供。她是被告的母親,與被告及另一名兒子一同住在健華樓。

36.2019年6月4日,辯方第二證人晚上在家,被告的女朋友和另一兒子都在場。辯方第二證人在廳看電視,當晚她兩個兒子並沒有在家食晚飯。約10時許被告在家時,辯方第二證人說被告的女朋友「冇咁早嚟」,差不多12點才到,但後來說被告的女友在10時至12時左右到來。

37.當晚10時左右,辯方第二證人說有2個男人在門口撬門。「佢哋話搵大仔」。辯方第二證人叫被告應門。被告開門後,他們跟着被告進入被告的房間,那2人入房後便打被告。辯方第二證人叫細仔起身,細仔曾入被告的房。細仔說會報警,那2個男子便離開住所。辯方第二證人說她不知道被告女友何時到來,亦說被告女友到廁所洗澡。辯方第二證人不記得時間。辯方第二證人說她通常在10點半便睡覺。控方第二證人說她聽被告說女友在12時前到來。

38.在盤問下,辯方第二證人說他叫女友「亞治」。被告告訴她亞治在12時前到來住所。

39.辯方第二證人一方面同意控方所言2名男子離開後,被告的女友尚未到來,但另一方面亦說她因為睡著了,所以不知道被告女友何時到來。辯方第二證人說被告的女友經常到來。辯方第二證人說2名男子在門外曾經大聲叫大仔名黃文山,亦有拍打鐵閘和木門。被告曾向母親說「乜人嚟都唔好開門」,意思是由被告來應門。辯方第二證人說鄰居會打電話找她,不會拍門。

40.辯方第二證人不知道6月4日晚上10時後,被告和他女友有沒有出街。被告亦沒有告訴她發生甚麼事。辯方第二證人說在10月25日之前她不知道有沒有警察找被告,但在10月25日曾經有警察到來找被告,並且抄下辯方第二證人的身分證號碼。辯方第二證人不知道被告干犯甚麼罪行,但同意曾向警察說被告很久沒有返家居住。

辯方第三證人 林幼治

41.現年47歲的辯方第三證人已婚,但已經分居,育有一名二十多歲的女兒。案發時,被告是她的男朋友,她間中會到被告的家留宿。辯方第三證人有被告住所的鎖匙。

42.2019年6月4日晚上10時半左右,辯方第三證人到被告的住所。在她洗澡時,她聽到廁所外「很嘈」,出來時看見被告被人打,被告有大聲叫。被告的睡房很亂。被告告訴她是控方第一證人帶人到來。辯方第三證人說她感到擔心,「成晚陪住佢,留在家會安全啲」。辯方第三證人「一路陪住佢直到第二日朝早」。

43.在控方盤問下,辯方第三證人說當日下午5時許她到被告的居所,在那裡食晚飯,菜餚有菜心和豬腳。飯後她洗碗,亦在廳看電視,之後返回被告的房中,當時大約是9時半。她在10時半左右到浴室洗澡。

44.當她從廁所出來時,大約是11時許,她見到鐵閘和木門都打開,見到被告在房的地下近床邊。辯方第三證人同意她並沒有看見被告被打的情況。辯方第三證人不知道被告的弟弟曾到被告的房。辯方第三證人問被告,而被告說「蘇靚」和另一男子無緣無故打他。被告有些地方擦傷、有瘀傷,但沒有流血。辯方第三證人說他在屋外近走廊地方見到那紅色的消防錘仔。她亦在被告房中的床邊找到一副眼鏡。辯方第三證人幫被告治理傷勢,「幫佢捽」。後來她和被告到樓下買煙和飲品。她同意擔心被告會再被打。

45.辯方第三證人說被告的律師在4月份才找她。她不清楚被告被警方控告襲擊他人的事,聲稱當晚她和被告一起,「不知佢點分身」。

證供分析

46.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實質上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指被告和傷者,即控方第一證人羅少龍在案發前已經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人在2019年6月4日晚上到被告的住所找被告還錢但不果。2019年6月5日凌晨時分,被告帶同一批人士到達觀塘翠屏北邨翠楊樓外的公園用物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鼻子受到嚴重裂傷。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證被告便是帶人襲擊他的人。

47.被告的辯解亦很簡單,正如辯方在2020年6月3日的不在場通知書所說,被告根本不在案發現場。在相關時段被告是和他的女朋友林幼治(辯方第三證人)在被告家中。辯方說控方第一證人是因為一宗涉嫌強姦案而遷怒於被告,繼而誣捏被告。

48.首先,本席需要考慮被告所言的不在場的說法。被告作供說控方第一證人在2019年6月4日之前因為被告欠債而四處問人找被告,最後控方第一證人連同另一名男子亞泰在6月4日晚上10時許到達被告的住所找被告。被告說他開門讓控方第一證人和亞泰入屋,然後帶控方第一證人到自己的房內。那時廳中有被告的母親,而被告的弟弟在另一間房。

49.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推他到床,然後用消防錘仔打被告的心口和身體。被告的年紀是44歲,而控方第一證人則是60多歲。較年青的被告在床上被打,但竟然不會用雙腳踢襲擊者。被告亦說他沒有想到不打開鐵閘在屋外和控方第一證人對話。畢竟被告的印象是控方第一證人是陳祥麗聲稱被控方第一證人侵犯而到來,可說是來者不善。被告沒有大聲叫救命,亦沒有大聲叫他的弟弟或母親,甚至女友報警。事後被告竟然把那兇器(消防錘仔)和控方第一證人所戴的眼鏡,這些實物證據棄掉毀滅。奇怪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和亞泰竟然會匆匆離開。被告不擔心再被襲,反而在被襲30分鐘左右落樓買煙和飲品,若無其事。被告沒有報警。

50.被告在2019年9月10日被捕,但後來被告並沒有出席第一次在9月17日的認人手續。在第二次的10月28日的認人手續他被控方第一證人指出是施襲者。控方提供被告因陳祥麗的指控所給予警方的口供,明顯地並沒有說控方第一證人的不是,並沒有幫指控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並沒有「對不住」控方第一證人。奇怪的是為何他不向控方第一證人「澄清」、開解他的誤會,而甘願被「食死貓」。但這些「背景資料」都不是關鍵性。本席認為辯方的重點是不在場,控方第一證人誤指被告,甚至誣捏被告干犯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妨礙司法公正罪行。被告說他被襲後曾落樓買東西,並沒有去其他地方。

51.被告傳召母親和女友作供,意圖證明被告曾在6月4日晚上被控方第一證人毆打,以及他沒有到控方第一證人被襲現場。但明顯地,辯方第二證人及辯方第三證人的證供都是矛盾處處,不盡不實。被告的母親說她通常在10時半左右睡覺。被告母親一時說她不知道被告女友(即辯方第三證人)何時到來,一時說被告告訴她辯方第三證人在12時之前到來。辯方第二證人說自己食晚飯,但辯方第三證人說那晚她亦在被告家中食飯,甚至幫手洗碗。辯方第二證人說細仔曾經入被告的房。辯方第三證人說她沒有目睹被告被打的過程。

52.辯方第二證人對很多事情都不知道,亦沒有報警。辯方第三證人說那消防錘仔不是在被告房內找到,而在屋外走廊發現。凡此種種,本席相信被告辯方第二證人以及辯方第三證人所言都是不盡不實。本席並不信納他們的證供。

53.當然控方最重要的證人便是控方第一證人。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有刑事紀錄,作供誇大和不合理,並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本席認為無論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毫無保留地說出實情,是否有案底,是否有黑社會背景,是否真是因追債而去被告住所找被告,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私人恩怨,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案發公園聚賭,這些都不是關鍵性。不爭的事實是控方第一證人在6月5日凌晨時分被人襲擊,導致身體,特別是鼻子受到嚴重傷害。辯方說這並不關被告事,因為被告有不在場的證人,但本席已經不信納辯方所言,亦不接納辯方所說被告不在場證供。

54.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前已經認識被告。他在公園上層聽到被告發出指令,亦看見被告的面容。當時燈光並不是光亮,但本席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從聲線、從視覺去認出一個他一早認識的人士並不困難。在那時候香港並不需要戴口罩外出。控方第一證人在辯方盤問下並沒有任何動搖。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在6月4日晚上10時左右到被告住所,向被告動粗,本席並不信納。被告並沒有向警方指控控方第一證人侵犯,被告大可向控方第一證人講清楚。最後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被警方控告強姦罪。

55.另一方面,本席接納當晚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追債不果的情況。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是帶同亞泰向被告「尋仇」的話,本席奇怪控方第一證人為何不帶同武器,例如生果刀或硬物而會使用消防錘仔?為何不叫被告外出到樓層的公共地方商討,反而進入被告的房間?被告相對而言年青力壯,為何被告不大力腳踢控方第一證人或作出反擊?為何被告不報警?為何被告不保留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和兇器?如果不棄掉眼鏡和武器,為何被告不用手機拍照?如果被告的弟弟真的入了被告的房內,為何2名年青男子不能夠制服控方第一證人?

56.本席不信納被告的不在場證供,但本席不會揣測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任何江湖恩怨。本席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人在6月4日晚上曾到被告家中。本席不會猜測為何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在深夜仍會到案發公園「聚會」,但本席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確實在現場從聲音和眼見認出被告帶兇徒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最後引致他受到嚴重傷害。幸好控方第一證人仍然能到醫院治理。控方第一證人仍然有後遺症。

57.本席強調本席不會考慮案發後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舉措(如果有的話),以及他和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互動,來裁定被告在本案的刑責。綜觀整體的證據,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罪,本席判被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

58.另一方面,本席要求有關方面應該調查在襲擊事件之後有沒有人妨礙司法公正,企圖「擺平」事件。這包括被告在9月份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出的短訊(證物P8)以及被告不參與9月份第一次認人手續的事宜。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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