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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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020 [2020] HKDC 9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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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在裁決理由已經詳細說出案情。簡而言之,姓羅的控方第一證人在2019年6月5日凌晨時分被被告帶同一班人襲擊。被告和一些施襲者當時都手持武器毆打控方第一證人,致使控方第一證人的鼻子差不多爆裂,嚴重創傷,亦有一些後遺症。被告提出不在場的證供,但並不被法庭接納。 求情理由 3.44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中三程度,單身,被捕前任職工廠廚房散工。被告從1999年開始有5項刑事紀錄,2020年1月因刑事毀壞罪被判入獄2個月,理應在2020年2月15日出獄,但因本案而被扣留至今。 4.辯方提供了2宗判刑案件,即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和特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作為法庭參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5.本案涉及被告帶同武器連同4至5人在凌晨時分到一處公園找被告尋仇。被告是有備而來,而明顯地亦知道他可以在那裡找到被告。幸好,被告和其他施襲者似乎並沒有帶備長刀和利刃之類的兇器施襲,否則分分鐘控方第一證人的創傷會更加嚴重,亦有機會被殺。不過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其後遺症,他的鼻子的爆裂可以從相片冊(證物P4)見到。 6.被告從1999年6月總共有5項定罪,當中涉及管有毒品罪名。2020年1月因刑事毀壞被判監2個月,再早一點的定罪已經是2009年6月,但這些都不是求情理由。 7.這類傷人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但被告是犯案的主要人物。他連同數人犯案,而且在控方第一證人到被告住所找被告之後數小時內發生這項襲擊。犯案地點是公眾地方,當時亦有10多人在附近。控方第一證人明顯地是措手不及,亦不能夠自衛,被襲擊後跌倒地上仍然被打。他的傷勢並不輕,亦有後遺症。這些都是判刑的考慮因素。 8.誠如上訴庭在黃祿壽一案所言,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而先前案例的參考價值有限。法庭亦無責任例以3年為最低刑期。在黃祿壽一案,該案上訴人最終被判監2年3個月,但該案上訴人年屆72歲,他因為捉棋問題而與78歲的受害人發生爭執,後來用刀刺傷受害人,引致受害人手指受傷。 9.明顯地,本案案情較為嚴重。本席不會以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責。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今次犯案並不是想把受害人置諸死地或永久傷殘。考慮到所有因素後,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是經過審訊後被裁定有罪,並沒有求情因素以扣減刑期,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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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天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 Vinh T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海涛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嘉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饒亢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裕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強蔚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業
HKSAR v. Tso Ka Ming, Raymond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繼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于浩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鳳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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