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卜銘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18/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November 2020.

1. 申請人(卜銘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39個月。除了下令三項控罪的判刑都同期執行外,原審法官亦以申請人有年邁雙親要照顧而將總刑期扣減3個月。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為36個月。

Case No.CACC 318/2019[2020] HKCA 98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18/2019

[2020] HKCA 9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1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6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卜銘玲
(KARTAWINATA MIN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卜銘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39個月。除了下令三項控罪的判刑都同期執行外,原審法官亦以申請人有年邁雙親要照顧而將總刑期扣減3個月。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為36個月。

2.申請人原就針對她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其後她就定罪存檔日期為2020年4月17日的放棄上訴通知書。申請人現只不服判刑,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已逾期超過4個月。

3.本席不打算追究有關申請有延誤一事,但認為申請人的減刑申請沒有足夠理據支持。

4.案情顯示,申請人聯同他人以虛假銀行本票購買兩輛名貴私家車,兩輛私家車的價值分別為102萬港元及215萬港元。在買入車輛後的翌日,騙徒分別以買入價約50%,即65萬港元和128萬港元透過他人向二手車買家出售該兩輛私家車。事件導致買家損失近200萬港元。

5.在詐騙罪行中,不同騙徒會扮演不同角色。旁人不容易查覺不同騙徒的確實角色的輕重。一般情況下,不論騙徒扮演甚麼的角色,他們的罪責相同,但如某騙徒的角色特別活躍,則會是加重罪責的因素。申請人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或缺,她和一名男士扮演夫婦,明顯是為了取得賣家的信任。騙徒以虛假銀行本票取得兩輛名貴房車的擁有權後,在翌日以約買入價50%出售該兩輛房車,導致受害人蒙受巨額金錢損失。

6.本案是嚴重的詐騙罪行。申請人提交多封求情信及其內容不構成特殊的減刑理由。以案件的背景、犯案手法、申請人的參與程度和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申請人被判處的36個月刑期,不但絕非明顯過重,更屬輕判,故沒有扣減的餘地。

7.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