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15/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20.
1. 本案的答辯人(男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2020 年4月29 日所作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蘇法官早前已經駁回男方向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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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15/2020 [2020] HKCA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0 年第11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 年第70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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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本案的答辯人(男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2020 年4月29 日所作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蘇法官早前已經駁回男方向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II. 背景 2.1本案的呈請人(女方)與男方是前夫婦關係。雙方在1997年6月結婚。2015年9月14日獲法庭頒發離婚令。雙方育有一名在2002年出生的兒子。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 2.2蘇法官裁定雙方的資產總值約為HK$24,548,744及RMB19,854,500: 1) 男方的資產總值約HK$14,772,000及RMB16,350,000 ;及 2) 女方的資產總值約HK$10,276,744及RMB3,504,500。 2.3蘇法官跟隨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所定的婚姻資產分享原則,但她說:
2.4男方所擁有的港幣資產其中$14,272,000是上文所說男方名下的前婚姻居所。這居所被承按人匯豐銀行於2016年1 月27 日經高等法院收回,截至2019年2月17日,男方欠承按人HK$5,728,303.88。 2.5雙方同意就該居所的價值以承按人出售價為準。雙方同意承按人HK$20,000,000的估值 ,在扣除總欠款連利息後,估值約為HK$14,271,697。 III. 上訴理據 3.1男方所擬的上訴理由是:
3.2男方要求法庭把女方沒有披露的HK$115,000,000加入家庭資產計算。他亦要求法庭給予他為女方墊支的HK$13,000,000。 3.3男方分別在2020 年8月3日及24日呈交了兩份書面陳詞,詳述他稱蘇法官錯誤判決之處。 IV. 法律原則 4.1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 63A(2) 條,申請人須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4.2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事實爭議的裁決時,除非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裁決的。原審法官聽取雙方證人的口頭證供,評估證人在盤問下的表現,享有耳聞目睹的優勢。 V. 本庭意見 5.蘇法官在她58頁的判案書詳細列明本案的爭議。男方現提出的上訴理據其實亦是他在原審時所提出的爭議點。蘇法官在她的原審判案書已經詳細處理有關爭議。另外,她就上訴許可申請頒發的13 頁判案書再次處理這些上訴理由。本庭同意蘇法官分析及裁決。本庭認為男方未能提出合理勝訴機會的理據證明蘇法官的事實裁決是明顯錯誤。本庭亦看不見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給予上訴許可。正如終審法院在 LKW v DD一案指出,法庭在處理附屬濟助案件時必須大刀濶斧地作出判斷,毋須審查細枝末節,更毋須就有爭拗的小事作出裁定。 VI. 總結 6.1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6.2由於男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命令男方不能要求本庭進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VII. 訟費 7.本庭命令男方支付女方本申請訟費,以簡易程序評核為HK$20,000。
呈請人:由陳曼琪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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