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151/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20 before 彭家光.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Exit restrictions – Children's wishes – District Court – Father's application for care and control dismissed –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sole custody dismissed –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removal of exit restrictions granted – Existing custody and access orders maintain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are and Control · Removal of Exit Restrictions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Outcome: Father's application dismissed;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sole custody dismissed;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removal of exit restrictions granted; Existing custody and access orders maintain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6151/2011[2020] HKFC 22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Nov 2020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151/2011

[2020] HKFC 2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1615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10月6日
判決日期︰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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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在以下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兩名當事兒童則分別為「大女兒」和「小女兒」。

2.父親現年53歲,在本地出生及成長,文職工作。母親現年43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初中教育程度,也是從事文職。大女兒在2007年3月出生,現年13歲,小女兒在2009年3月出生,現年11歲。這是父親以傳票日期2019年1月10日要求更改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和探視的申請及母親以傳票日期2019年7月5日要求更改兩名女兒共同管養為由母親單獨管養和取消兩名女兒的離境限制的申請之審訊。

3.多年來,訴訟雙方就兩名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爭拗不斷。在2012年10月10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給母親,父親有界定探視。在2013年7月15日,父親提出留宿探視申請。在2013年10月21日,父親提出申請要求兩名女兒之照顧和管束。在2014年3月3日,母親提出申請要求禁止父親探視。經過5天審訊,在2014年9月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了以上三宗申請。

4.有關本案的背景可見於這份判決書第(3)至(10)段︰

背景

3.  父親現年46歲,在本地出生及成長,現在一間保安公司的控制室工作。

4.  母親現年35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持初中教育程度,多年來從事與旅行社相關的文職工作。

5.  在2005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兩人聚少離多,曾一起在四川、香港生活,大部份時間分隔兩地。大女兒於2007年在香港出生,出生後與母親在四川生活,由外婆和母親照顧。在2009年母親獲批單程證和大女兒一起移居香港,和父親及嫲嫲在自置公屋單位同住。

6.  兩人的婚姻關係在母親來港後不久便急轉直下。在2009年3月幼女在香港出生。在2009年初至2010年初期間母親多次企圖自殺,警方因此將個案轉介給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跟進。在2009年8月兩人因女兒的問題爭執,互相毆打對方,其後雙方須簽保守行為。在2012年3月雙方再次因事爭執,母親投訴父親襲擊她,父親被控以普通襲擊罪名,其後在法庭簽保守行為結案。在2010年4月母親與兩名女兒遷入庇護中心,大約兩個星期後,她帶同兩名女兒一起返回四川生活。

7.  為安排大女兒入讀幼兒園,在2010年9月母親和大女兒回港,在2010年11月母親開始出外工作,在2011年8月為安排幼女入讀幼兒園,外婆帶同幼女兒來港和父、母同住,至9月份因各人相處又發生問題,家中再起紛爭,母親又帶同兩名女兒返回四川。

8.  在2011年11月父親發出本離婚呈請,在2011年12月法庭頒令母親須將兩名女兒從四川帶回香港 ,其後母親和兩名女兒返回香港與外婆租房居住。在2012年4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9.  在2012年5月幼女在母親家中被滾水燙傷腳部,事件引發與訟雙方發生激烈的衝突。父親懷疑幼女被虐待,而母親覺得父親藉故騷擾外婆和她的生活,雙方多次為着這些事情報警求助。就這次燙傷事件,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展開調查,並於2012年6月18日召開了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會議的結論是幼女的燙傷屬家居意外,不是虐兒事件,亦排除事件有疏忽照顧的成分。

10.  經多方努力調解下,與訟雙方同意共享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則頒予母親,父親則有規定的探視權,即父親可於每個星期二下午四時半至八時及星期六上午十時半晚上至九時進行探視,另外於聖誕節及春節假期探視。在2012年10月10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按雙方同意的安排作出頒令,法官亦指示社工進行12個月的監管,並須每6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證據

5.就本申請,分別在2019年1月10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23日和2019年9月6日,父親提交了4份誓章。分別在2019年7月4日和2019年8月23日,母親提交了兩份誓章。陳淑瑛社工提交了分別日期為2019年6月21日和2019年12月23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陳社工也出席審訊,接受了訴訟雙方之提問。

父親的案情

6.父親在誓章中提出以下各點來支持他要求兩名女兒的日常照顧之申請︰

(1)  經過不斷努力,他與兩名女兒的關係正逐步改善之際,卻發生沖著他和兩名女兒的關係改善而來的麻煩事。

(2)  以要開家長會為藉口,母親取消原定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之探視,改期在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進行。但在2018年12月中,母親又藉口說其母親(‘外婆’)要回四川成都看病,並會帶同兩名女兒一起前往,取消12月份的見面。父親認為,母親根本不想他與兩名女兒見面。

(3)  在12月17日,外婆帶同兩名女兒到黃大仙保護兒童組社署吵鬧,誣蔑父親不許女兒於聖誕節去成都玩,藉此破壞父親辛苦與女兒修補的關係。父親說,他並非反對女兒回鄉,但管養權人是母親不是外婆,故此,外婆不能單獨帶兩個小孩離開香港。況且外婆回鄉看病,帶同兩個小孩,一旦出了事,兩個小孩又身處異地,則不知如何是好。父親又認為,由此可見母親並沒有為兩名女兒安全着想。

(4)  母親工作是導遊,為生計經常離開香港,把兩個小孩交與一個年紀老邁身體多病及只有小學程度的外婆照顧。父親認為,他比母親更為適合照顧兩名女兒。

(5)  母親的品格根本有問題,為達成自己的目的,不停說謊、誹謗,把責任推卸到別人身上,包括女兒,甚至不惜利用女兒來達成目的。母親及外婆為阻礙父親與兩名女兒改善關係,無所不同其極,正當他成功改善與兩名女兒的關係,母親及外婆便設法令他們不能見面,又不停在兩名女兒面前誹謗父親。

(6)  母親聲稱怕麻煩,沒有向父親申請女兒參加遊學,但卻不怕麻煩向父親申請帶女兒外遊及由外婆帶兩名女兒回鄉。

(7)  為了報一己之恨,母親不斷去阻止父親與兩名女兒見面,之前父親曾提議過,為了方便女兒參加課外活動,可以改為課外活動前同兩名女兒於學校附近食早餐或活動在附近見面,但一一被母親反對,並堅持在社工辦事處見面。

(8)  在2019年4月27日,父親到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母親帶同兩名女兒出現,大女兒卻怒氣沖沖,入到預先安排的房間便馬上關門,及後聽見兩名女兒吵鬧,父親便開門進房看個情況,見大女兒把書擲向細女兒,細女兒亦衝向大女兒一掌打去。當時陳社工亦在場,大女兒見我進房便走出房間,細女兒及母親也隨之出了房間,父親也退出房間站在大廳,當大女兒見父親出來後,又回了房間,母親及細女兒也隨之回到房間,並把房門關上。陳社工向父親解釋,因大女兒已考完試,同學約她今天去游泳,但因今天要見父親而不能去,故此在發脾氣,在父親和陳社工談論間,大女兒衝出來罵父親令她不能去玩,而母親也出來挑撥,大聲說父親無給錢,又不讓女兒出國交流,令她錯失機會,更用水潑向父親,導致他半身濕透。父親認為母親誤導女兒,又故意挑撥。父親解釋他每個月都準時給錢,更無不許女兒出國交流,母親見事情敗露,又怒罵父親給錢少,父親又要稅局向母親收錢,大女兒聽後,便衝向父親及不停用腳踢父親,母親見挑撥得逞,更加落力去罵,陳社工勸喻父親暫時離開,但想到如每次這樣,便令母親奸計得逞,縱使女兒在激怒中,父親仍然堅持解釋他從來未有不許女兒出國交流等事,也無權力要求稅局做任何事,希望大女兒能冷靜後回想此事而得知真相。解釋過後隨同陳社工去到走廊。

7.針對母親要求單獨管養權,父親反對。他說︰

(1)  自從兩名女兒的爺爺離世後,照顧兩名女兒的工作便落在母親及其外婆身上,然而母親的工作是旅行團領隊,經常不在香港照顧兩個女兒,只能靠一個年邁及身體多病的老人來照顧兩個小孩,外婆不單老弱多病,更學識有限,根本無力教導兩個小孩學習。

(2)  母親的品格本身就有問題,又喜歡說謊及使用暴力︰

(i)  於2013年10月21日父親向法庭申請傳票要求取回兩個女兒的管養,在22日父親把傳票交與母親後,在當晚父親的姊姊便被誣告對大女兒使用暴力,致使父親及兩名女兒中斷會面了三個多月,然後經警方、醫生及社工調查後,證實查無此事。父親認為,這事是母親教唆大女兒虛構出來的。

(ii)   在2012年10 月9 日至10日,父親及母親雙方對法庭作出的承諾,母親答應把兩名女兒學校的功課及相關通告給父親,然而母親並未履行承諾,故此父親向法庭陳述及投訴,雖經法庭一再頒令母親須將兩名子女的學校通告及成績表副本交予父親,但至今多年,每年父親都要詢問社工2名女兒的成績,而學校的通告,至今一張也沒有。

(iii)  母親對父親的惡意中傷及誹謗,已到無法無天的地步,詳列如下︰

(a)  母親為阻撓父親出席女兒的家長活動及典禮,使出各式各樣的卑劣行為,說謊一個假的畢業典禮日期,而真正畢業典禮改稱為幼稚園嘉賓表演等。當父親揭發後,母親便誣捏父親影響女兒的表演,然而女兒根本未有看父親一面。

(b)  於2017年7月24日在法庭上母親誣捏父親未有給兩名女兒撫養費,及後更在2019年4月27日在黃大仙保護兒童組的辦公室大堂,當着兩名女兒給其他人面前,高聲謾罵父親未有給女兒贍養費及各種捏造的指控,加深兩名女兒對父親的誤會及受到其他人不需要的鄙視等行為。事實上,多年來父親依命令付贍養費。

(c)  於2018年2月18日在法庭上,母親再次誣捏指控父親指使稅局去滋擾她。事實上,並無此事。

(d)  同日於法庭上母親指控父親不許兩名女兒於2017年12月出境,使她不能帶團而被公司解僱。言下之意若父親同意兩個女兒出境,她便可以帶團而不被公司解僱,難道她會帶同兩名女兒去帶團嗎?明顯地母親是自己去帶團,而把兩名女兒由外母帶回鄉下。

(e)  於2018年2月18日在法庭上,母親指稱父親是自己取消於2018年12月19日及2019年1月26日的探視。根本是母親沒有履行探視安排。

(f)  過往母親只在兩名女兒面前誣捏及惡意中傷父親,企圖破壞父親與兩名女兒的關係,現在她更變本加厲,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在眾人前及法庭上都去誣捏及誹謗父親,還訴諸於武力。於2019年4月27日在黃大仙保護兒童組的辦公室大堂上,除了在眾人前高聲謾罵及誣捏父親外,更在兩名女兒面前訴諸武力,用水潑向父親,使父親半身溼透,從而進一步挑撥大女兒的情緒,使她情緒失控,向父親攻擊。母親目睹女兒打自己父親,這種大逆不道的行為卻不阻攔及規勸,只會使兩名女兒產生暴力傾向,而這已經開始出現。

8.在2019年6月21日的報告中,社工提到兩名女兒未有感到父親的關愛,父親認為導致這種情況可歸納為兩個原因︰

(i)  長期以來母親不停在兩名女兒面前誣捏及中傷父親,無知的小孩長期接收的都是虛假消息,所以才產生誤會。

(ii)  嚴法官及彭法官不同的處理手法及判決。嚴法官對母親的不合作,說謊加以嚴懲,母親變得有所收斂,並對探視作出公平及合理的安排,使得父親與兩名女兒關係親厚,反觀彭法官對父親提供的真憑實據置若罔聞,卻採納及相信母親的信口雌黃,只要在法庭上哭哭啼啼,再作出虛假陳述博到同情,便可肆無忌憚。結果母親在法庭之上,一次又一次地作出虛假失實陳述及對父親惡意中傷的指控。到最後彭法官並未對社工報告中所提及母親對父親所做的行為加以斥責,反而向本人提問,兩個女兒未感父親的關心。多年來父親都一直要求彭法官回復嚴法官的探視安排,因為這是確定有效及好的安排,然而彭法官一再拒絕就連去學校接女兒也否決。只繼續他認為有效,但卻實無成效的安排。

9.針對母親要求取消父親探視之申請,父親認為母親之要求是違反人道,因為縱使夫妻離異,子女亦應享有父母的愛。

10.針對母親要求取消兩名女兒之離境限制,父親反對。父親認為︰

(1)  限制離境規定是於2012年12月4日由嚴法官所發出,此安排乃是因為母親曾於2011年9月在社工面前親口說不會帶兩個小孩離開香港,翌天即把兩個小孩帶離香港,及後嚴法官下令母親把兩個小孩帶回香港,於2011年12月母親才把兩個小孩帶回來。

(2)  另外於2012年5月小女兒。在家中被滾水燙傷一事,母親把女兒受傷一事故意隱瞞,又千方百計阻礙父親探望女兒等種種行為,實在令人懷疑若女兒在外地出了意外,母親會否以實情相告。又或者女兒在香港受傷,母親也可謊稱女兒在出外旅遊等,來避免父親揭發真相。

(3)  父親反對在沒有母親陪同下,由外婆帶兩名女兒回鄉。

(4)  於2019年7月5日在法庭上母親申請離境許可,並聲稱會聯同大女兒的同學一起去玩。當時彭法官提示母親先把外遊資料給父親,若父親反對,再向法庭申請。然而到2019年7月27日星期六的探視日,母親要求陳社工,把一份離境同意書給父親簽名,上面除了兩名女兒的名字及將會出境的日期,其他資料一切欠奉。父親只好要求陳社工向母親索取外遊資料,母親才在離境同意書上圈上探視,再跟陳社工講自己會帶兩名女兒回鄉,縱使現在有離境限制,母親也是如此態度,若取消離境限制,豈不是兩名小孩,隨時被帶去任何地方也不知道。

(5)  母親每年都不怕麻煩申請帶兩名女兒回鄉,為何卻怕麻煩不向父親申請女兒參加遊學,這父親認為是自相矛盾。

11.針對在2019年8月23日母親之誓章中她所提到之2005年之家暴事件,父親重申當天是母親誣告父親。父親說,當時想一場夫妻,能忍便忍,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未想到日後卻成母親攻擊父親的所謂憑證。若早知母親如此喪心病狂,父親必定爭辯到底,還他一個清白。

母親之案情

12.母親說︰

(1)  父親要求將兩名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交予他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他獲得照顧和管束權,他會交由其姐和老母、女傭來照顧兩名女兒的起居生活,他並不會參與其中。但是其母已經年過九旬,其姐也有腦部疾病,兩個生活都難以自理的人如何照看兩名女兒,至於作為陌生人的女傭更加不適合照看的角色。所以不可置疑作為長期照顧者的母親才是最適合繼續照顧兩名小孩成長和生活的一方。

(2)  關於兩名女兒離境,法庭命令中明確註明母親如要安排兩名女兒離境,於出發前一個星期通知父親並告知前往地點,父親不能無理拒絕。但是在2018年的聖誕節期間,母親已按照法庭命令提前告知父親將安排兩名女兒離境的安排,卻遭到父親的無理拒絕,並且父親無理要求,每次離境都必須要由母親陪同才能離境,由長期照顧兩名女兒的外婆帶領返回家鄉探視並無任何問題,所以面對父親的無理拒絕,令到兩名女兒的心靈都感到很難過無助,因為到目前為止,無論任何節假日,兩名女兒已經已有超過兩年的時間都被困在香港境內,沒有任何機會出外愉快度過假日,甚至不能參加學校的境外遊學團。兩名女兒借探視時間向社工傾述難過和失望的心情,希望社工和法庭幫助她們能有人生自由。

(3)  長久以來,兩名小孩都為了迴避與父親的過多的接觸,和離境時面對的尷尬檢查,所以直到大女兒今年小學畢業,兩名女兒都不敢參加學校所有的遊學團,錯失了和老師同學一起外遊學習參觀的機會,在學習生活中留下不可彌補的遺憾。

(4)  自從2014年的法庭命令中的共同撫養命令頒佈以來,在實際生活中無論生活經濟上,還是兩名女兒的學業安排上,都是由母親一力承擔。

(5)  兩名女兒每次到達社署探視,父親和兩名女兒的問候僅僅限於早上好兩句,到目前為止,今年大女兒小學升中學,父親是從來一句關心的說話都沒有。實際上兩名女兒根本沒有體會得到父親的任何關心。

(6)  父親對離境限制上的堅持其實就是表現自私的,他完全忽視此舉對兩名女兒心靈上的傷害,以及生活上對兩名女兒人生自由的負面影響有多深,從而導致兩名女兒的學校生活中留下不能挽回的遺憾。

(7)  父親每月支付港幣2,100元的贍養費,對撫養兩名女兒完全沒有幫助,父親借此向稅局申請免稅,並向稅局謊稱兩名女兒是由他在撫養,引致稅局向母親查證,對母親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

(8)  母親在2018年12月前曾從事旅行社工作,是在本港帶團做導遊,並不是父親所謊稱的是經常不在港不能照顧兩名女兒。直到2018年12月因為兩名女兒的離境要求遭到父親的無理拒絕,所以無奈之下,母親推掉已經安排好的工作留在家中照看兩名女兒,所以被旅行社辭退,導致當時一段時間待業在家,經濟困難。

(9)  自2014年絕對離婚令頒佈至今,父親每年都會找各種無理的藉口上庭打官司,協助他們的多位社工被父親無故投訴而需更換。對此,母親和兩名女兒都感到身心非常疲累,兩名女兒不能獲得人生自由愉快享受童年以及學校生活,見心理醫生、見社工… … 母親不但要賺錢撫養兩名女兒,還要面對上法庭,丟失工作的壓力,各種壓力都令人已經無法再繼續這樣和父親這樣糾纏下去。所以懇請法庭︰

(i)  將共同管養權改為母親單獨管養。

(ii)  隨著兩名女兒日漸成長,希望如同社工建議所說,請法庭考量和關顧兩名女兒的意願,取消定期探視。在社工取得兩名女兒同意見面時才安排,給兩名女兒一個自由健康的生活形式。兩名女兒對探視安排越來越抗拒,因為她們成長,她們亦有自己的學校生活安排,再加上父親在探視中的強硬態度令人反感,不但不關心兩名女兒,還一直在女兒面前說學校教得不好,說她們的母親是個壞人,另外父親在探視時間可以隨意離開社署,可是兩名女兒卻必須要在那𥚃坐夠時間才能離開,所以兩名女兒在每次前往探視的時候都非常不悅,她們希望法庭能幫助她們擺脫這樣的生活。

(iii)  即使探視,為了避免滋生爭執,要求探視須在社工的監管下進行。

(iv)  請給兩個小孩正常的公民自由,能讓她們自由出入境,能讓她們能無顧慮地參加學校的遊學活動,使她們能真正開心地成長。

(v)  要求父親增加兩名女兒之贍養費。

法律原則

13.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4.法庭也慣常會考慮一些因素,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麽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與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繁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5.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以上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所以,法庭不一定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能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本席的看法

16.父親的案情可小結為以下數點︰

(1)  父親之照顧能力比母親者為佳;

(2)  母親阻撓探視,千方百計破壞父親和兩名女兒之關係。若兩名女兒繼續由母親日常照顧和管束,父親無法改善父女關係;

(3)  法官縱容母親之不合作行為。

照顧能力

17.本席在下文先就訴訟雙方之照顧能力作討論。

18.在2013年10月21日作出要求更改兩名女兒之照顧管束安排時,父親對母親之照顧能力已有不少批評。在2014年9月5日之判決書,本席撮要父親當時所說如下︰

20.   父親認為社工偏袒母親。他認為母親並不適合照顧兩名女兒,他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a)  幼女被燙傷、又被性侵犯;

(b)  大女兒被母親強逼說謊,誣告姑媽猛力搖晃她的頭;

(c)  母親在庭上多次表達不想照顧兩名女兒;

(d)  母親根本無心、也並沒有好好地照顧兩名女兒;

(e)  母親多次企圖自殺,有危害女兒的可能性;

(f)  母親並不是一個誠實的人;

(g)  外婆也是不可信、和沒有能力教導兩名女兒的功課。

21.  父親認為他是比母親更適合照顧兩名女兒,理由如下:-

(a)  母親的親戚朋友全居住在內地,她獨自留在香港,一方面要外出工作,另一方面又要照顧兩名年幼小孩,單靠外婆協助照顧,十分吃力;

(b)  父親上班時間為由凌晨至早上,可以在日間照顧兩名女兒;

(c)  嫲嫲、姑媽、伯伯家中的印傭都樂意協助父親照顧兩名女兒。

(d)  父親能提供給兩名女兒一個更安全及更好的照顧環境;

(e)  父親和姑媽都是持大專程度,比母親更有能力在兩名女兒的功課方面提供支持;

(f)  父親會和女兒一起選擇她們的課外活動;

(g)  若兩名女兒能回到他的身邊,便不用再屈曲求存,父親相信很快兩名女兒便能和他回復當日良好的關係;

(h)  他不會對母親探視加以任何限制。

19.經過審訊後,對於父親對母親之照顧能力之批評,本席的看法如下︰

幼女被滾水燙傷的事件

37.  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與會專業人士經調查後,作出以下的考慮和意見(見文件冊第355至370頁):-

(a)  2012年5月21日幼女在家被滾水燙傷以後,母親即時帶幼女到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事後又定時帶幼女覆診接受適當的治療,他們認為由此可見這並非一宗虐兒事件,也不涉及疏忽照顧;

(b)  幼女是倒滾水時被燙傷的,事發時母親正在廚房做家務,與會專業人士認為這是一宗家居意外;

(c)  與會專業人士認為事件反映母親照顧幼兒的技巧不足,建議社工在這方面向母親提供指導和監督。

38.  本席認為與會專業人士所持的意見合乎情理,予以信納。幼女兒在家被滾水燙傷事件發生以後,母親不但沒有即時將這事情告知父親,反而吩咐幼女不要給父親知道這件事,直至父親生疑,然後報警,經警方和鄭社工介入調查以後父親才獲知幼女被滾水燙傷的詳情,由此父親對母親的隱瞞十分不滿,甚至產生許多誤會,本席認為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後母親也明白了她的隱瞞是不對的,她自己的說法是她已從這件事得到一個教訓。本席相信母親已經明白到隱瞞的不當之處。

懷疑幼女被性侵犯事件

39.  2014年1月2日父親就他指幼女被性侵犯一事報警,經調查以後,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的社工的結論是並無證據顯示曾經發生父親所指的性侵犯事件。社工的分析是這樣的(見文件冊第399A至399D頁):-

(a)  幼女身體上並沒有任何受過傷害的表徵;

(b)  社署的心理學家與幼女會面,按心理學家的觀察,幼女並無曾受性侵犯的表現;

(c)  母親和外婆指出幼女下體紅腫的情況應是關及她太「熱氣」和個人衛生問題;

(d)  會面時幼女向心理學家說母親吩咐幼女不要談及叔叔。涉及的所謂叔叔經調查後得知是母親的舊同事,他和母親並無任何特殊關係,母親剛遷入公屋單位時,他曾和其他同事一起家訪母親,後來也曾經聯同其他同事和母親以及女兒一起去釣魚,但他從來沒有單獨和幼女相處的機會;

(e)  社工的觀察是幼女和所謂叔叔相處時表現自然,也並沒有絲毫懼怕與他接觸或抗拒和他說話和遊玩的表現;

(f)  就家訪所見幼女情緒平穩、愉快。

40.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社工的調查客觀、中肯,立論也合乎情理,予以信納。

41.  父親和其家人仍然認為幼女曾受性侵犯,父親說大約在2013年6月開始他和其家人發覺幼女下體有發炎的情況,2013年9月22日在屋邨商場幼女竟然從姑媽的短褲腳伸手去摸姑媽的下體,姑媽在誓章說:「回到家後我帶幼女入我母親的房間問幼女是誰教的?幼女的行為卻非常特別,她很小心把門關上及反鎖,又左右張望確定房內沒有其他人,幼女說:「叔叔都是這樣摸我」。我問:「你有沒有同媽媽說」?幼女說:「媽媽不許投訴叔叔,以後不可同人講叔叔的事,否則,警察會捉你。」」(見文件冊第318頁)。父親在誓章中則說:「回家後細姑媽帶幼女到房間,再詢間她今早在商場的怪異行為,幼女的舉動更為怪異,幼女把房門關上後並鎖上,再左右張望確定沒有其他人後細聲地對細姑媽說:「叔叔常用手或腳來夾我」。細姑媽教幼女若有人摸她下體時要大叫及用手打他,但幼女回答:「媽媽不准,若我們說叔叔的事警察就會拉我們,我不敢。」」(見文件冊第111至112頁)。

42.  本席注意到社署心理學家和社工在調查事件時不但沒有見到姑媽和父親所說的特別行為和怪異行為。反之,按他們的觀察幼女情緒穩定、和家人相處愉快。再者,2013年9月26日父親和黃社工通電話,表示擔心幼女被性侵犯時,黃社工建議她單獨接見幼女了解事情始末,但父親表示幼女會因為社工的身分不會跟社工說出實情,社工再建議父親和姑媽到警署報案,讓警方跟進調查,社工向父親詳細解釋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處理機制啟動以後對幼女會有什麼安排,父親也向社工反覆提問了多個問題,社工亦一一解答。第二天父親再致電社工說決定暫時不作追究。姑媽和父親說他們想到幼女被滾水燙傷之後父親報警,結果社工、醫生、警方都否定他的看法,況且他們並沒有實質證據,幼女遇到陌生人一定不會多說,此事將更難以追究,所以當時選擇暫不報警。按姑媽和父親在誓章中所說,幼女已經向他們就所謂受性侵犯的經過作出十分詳細的描述,雖然父親和姑媽以就他們沒有即時報警一事作出解釋,本席認為在情理來說,作為一個愛護女兒的父親,若女兒真的對姑媽和父親說過他們誓章中所說的說話,父親是不可能不立即報警或即時安排社工和幼女會面的。經過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並不相信幼女曾經說過:「叔叔都是這樣摸我」或者「叔叔常常用手或腳夾我」這些說話。

母親多次企圖自殺

43.  有關母親過往企圖自殺事件和她的情緒及精神狀況,鄭社工說資料顯示母親除了剛誕下幼女時,因情緒問題曾接受一次精神科醫生診斷和配藥外,並無再因情緒或企圖自殺事件須接受精神科診斷及治療。在調查期間,母親在經濟生活和婚姻訴訟的壓力下沒有出現情緒失控或情緒問題(見文件冊第353頁)。精神科專科陳仲謀醫生多次對母親的精神健康作診斷,在2009年他認為母親於產前和產後因不同事件而產生的壓力引致受到輕微的情緒困擾,處方抗抑鬱藥物、安眠藥和鎮靜劑給母親服用,在2012年2月對母親進行多次的評估以後,陳醫生認為現時母親並無任何精神病徵(見文件冊第296 B至H頁)。

44.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證據若將兩名女兒交由母親照顧,她們會有機會遭受母親的的虐待或暴力傷害。

與訟雙方照顧女兒的能力

50.  除了在前面說及就幼女被滾水燙傷和被性侵犯的指責以外,父親也在誓章證供中舉出下面多個事例作為外婆和母親並沒有能力照顧兩名女兒 ,對兩名女兒也缺乏關心的證據(見文件冊第66至73頁):-

(a)  由外婆照顧在內地生活期間,大女兒曾經幾次從床上跌到地下,引致大女兒頸痛、頭暈、頭痛。父親於2007年3月帶大女兒求診,照X光,又於2013年9月帶大女兒看脊椎專科,並安排照磁力共振作詳細研究。但從有關X光片或者磁力共振的醫療報告看來,大女兒的脊骨並無異常狀況(見文件冊第994和995頁);

(b)  大女兒經常冷病;

(c)  母親疏於照顧,大女兒看醫生以後又不按指示依時給女兒吃藥;

(d)  母親未有按時給大女兒帶上眼鏡,糾正視力;

(e)  母親也未為女兒打流感針;

(f)  女兒不停被蚊叮;

(g)  母親要大女兒自己洗衣服;

(h)  母親無輔導女兒做家課;

(i)  有一次天文台掛黑雨警告,在這樣不安全的情況下,母親讓年老的外婆帶大女兒上學;

(j)  母親經常不在家,疏忽照顧兩個女兒;

(k)  大女兒非常害怕她媽媽,現時在母親家中是過着委曲求全,十分不開心的生活。

51.  對於父親的種種指責,母親已於其誓章證供中作出回應。就雙方在這方面的爭論,本席也不打算在此一一處理,但是本席在此指出多位社工已透過多種途徑了解母親照顧兩個女兒的情況,包括:-

(a)  多次探訪學校和老師,和學校社工面談;

(b)  多次探訪、觀察父、母及其家人和兩個女兒相處的情況;

(c)  多次家訪;

(d)  和兩位女兒多次會面。

52.  在日期為2012年9月11日的報告中,鄭社工說他見到兩名女兒和外婆、母親在家中相處時,各人不時互相交談,氣氛輕鬆,大女兒更喜歡和母親談話,而且很聽她的話(見文件冊第375頁)。

53.  在日期為2013年12月5日的報告中,黃社工說在家訪中觀察到大女兒跟母親、妹妹和外公外婆的相處的情況是融洽和輕鬆的(見文件冊第1169頁)。

54.  在日期為2014年4月22日的報告(見文件冊第402至404頁)中,岑社工說:-

(a)  大女兒在學校有穩定的出席率和表現,能遵從學校規則和肯聽從老師的指導外,與同學相處非常融洽,在校內情緒穩定和心情開朗,十分享受學校生活,學科成績也不錯,學校社工和老師和岑社工都認為大女兒的母親能繼續提供合適的照顧和教導予大女兒。她們並觀察到大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十分親厚,母親非常關心她的學習情況及各項發展,也有出席家長日;

(b)  2014年1月24日大女兒接受社署臨床心理學家的心理評估。臨床心理學家認為所收集的資料顯示大女兒並沒有情緒或行為的問題,但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倘若父母能以和平的模式溝通及解決衝突,在管教女兒方面能好好合作,大女兒便能減少壓力;

(c)  幼女就讀的幼稚園班主任說幼女自從在2013年9月轉往該幼稚園讀書後,並沒有很大的適應問題,出席情況穩定,甚少請假,各科的學習能力不錯,更能跟上課程的要求亦肯聽從老師的教導,與同學相處融洽,在學校表現投入和開心。班主任老師並認為家長能夠提供適當的照顧予幼女兒,根據老師觀察,幼女兒多數由外公或者外婆接送;

(d)  就父親和兩名子女相處的情況,由於近月的探視都未能成功進行,岑社工未能詳細觀察父親現時和兩名家庭子女相處的情況;

(e)  就家訪所見,母親和兩名女兒關係密切,相處融洽、自然。

55.  在最新一份日期為2014年7月29日的進度報告中,岑社工說根據大女兒的學校社工、幼女的幼稚園校長以及岑社工的觀察,兩位女兒的情況大致與岑社工日期為2014年4月22日提交的報告內所提及的情況相同。她們分別在校內情況穩定和開心,能聽從老師教導,與同學相處融洽,享受校園生活(見文件冊第1190頁)。

56.  雖然父親對於外婆和母親在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方面有各種批評,但本席認為從各方面的觀察和意見都可以見到兩名女兒與外婆及母親關係密切,她們亦能夠提供適切的照顧予兩名女兒,兩名女兒在外婆和母親的照顧下,日常生活、學業和身體健康皆正常發展。

20.在2018年2月7日之報告,臨床心理學家也有就母親之照顧能力作出討論,她說︰

14.  As to Mr. Lee’s concern over her emotional problem, Ms Liu admitted that her mood was unstable after she gave birth to Hoi-tung. She did not·adjust well and did not relate well with paternal relatives. She felt not being supported and cared for and she had frequent crying spells by that time. She recalled that she once consulted a psychiatrist for her mood problem after she gave birth to Hoi-ting. Yet she did not need further follow-up after that and no medication had been prescribed. She also denied that she had suicidal attempts in the past.

15. The General Health Questionniare-60 (GHQ-60) was used to assess the general and emotional functioning of the parents. The results indicated both Mr. Lee and Ms Liu did not manifest significant emotional problem that warranted clinical attention or that would affect their parenting capacity. They both denied history of alcohol or drug abuse.  Together with the behavioral observations during the interviews, both Mr. Lee and Ms. Liu did not show signs of significant psychiatric abnormalities. 

Parenting Capacity

16.  In assessing the parenting capacity of the parents, both parents were interviewed for child-care history. Ms Liu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the primary caretaker of the children all along. Before they settled in Hong Kong, the children were taken care of by her and maternal grandparent in Sichuan. Upon arrival of Hong Kong, she continued to attend to their daily needs, arranged their activities and helped out with the homework with the help of maternal grandparents. She stated that Mr. Lee’s involvement in child care was minimal. She commented that Mr. Liu was strict in parenting. She considered that the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was distant all along.

17.  Not concurring with mother’s report, Mr. Lee stated that he enjoyed good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before divorce. Though he worked full-time, he rendered support in child care after work. He was involved in bathing, feeding and changing diapers in their infancy. He would bring them to the medical doctor when they were sick. He helped out with homework and spent time with family for outings and activities during weekends. Even after divorce, the children were compliant and happy at his home during access. He would help out with their homework and went outings with them in leisure times. On the contrary, he accused that Ms Liu’s involvement in child care was limited. She was always busy chatting with others on phone and children’s needs were not her priority. The children were mainly taken care by paternal grandmother, aunt and domestic helper. He further accused that she did not take good care of the children after they separated. He recalled that Hoi-ting had been scalded. Also, mother was late to get the results of Ming-yam’s P.1 placement allocation.

18.  Both parents were administered the Child Information Questionnaire. The information indicated that they both demonstrated adequate knowledge about the children’s developmental milestones, health condition, interests, learning ability,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hey showed genuine love and concern over the children. Comparatively, mother had more up-to-date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children as they were under her care after the divorce.

19. The Childcare Situation Questionnaire which taped parents’ care and management of typical childcare situations were also administered to both parents. The data showed that Ms Liu stressed on understanding children’s underlying thoughts, feelings and needs in her parenting. Ms Liu would also reflect on herself and parenting style. She emphasized interactive ways of relating with children and the importance of discussion in finding ways to solve problems with them. For example, when she was asked how she would handle if her children refused to do homework, she responded that she would facilitate the children to think independently and make use of learning tools to solve the problem. Furthermore, if the children had a fight with each other, she would let them know about the negatives of using violence and discuss with them ways to handle problems rationally. When she was asked how she would handle if the children stole money from her, she indicated that she would understand the reason behind the behavior. Then she would set up plan with children for pocket money and coach them on financial management.

20   Likewise, Mr. Lee indicated that he would try to understand the underlying causes and needs of the children of the problem behavior in parenting. He emphasized coaching of proper values and finding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rationally. When he was asked how he would handle if his children refused to do homework, he responded that he would understand the reason for refusal and give them proper guidance to complete the homework. When he was asked how he would handle if the children fought with each other, he answered that he would try to understand the problem and find out who was wrong and reprimand the one who did not behave properly. When he was asked how he would handle if the children stole money from him, he indicated that he would understand the reason behind the behavior and coach them of proper values.

21.  When asked about their own strengths as parents, Mr. Lee, as a father, considered himself as observant and patient.  However, he did not have adequate time to coach them in daily life as he was fully engaged in work. As to his perception of Ms. Liu as mother, Mr. Lee acknowledged that the children were closely attached to mother.  However, he considered that Ms Liu was self-centred and she lacked the ability to handle crisis.

22.  On the other hand, Ms Liu considered herself as a responsible and trustworthy mother. She was reflective and always willing to learn to be a better parent. As to weakness, she thought that she might be emotionally distressed by conflicts with Mr. Lee and not able to attend to the children fully. As to her perception of Mr. Lee as father, Ms Liu indicated that she could not see any strengths of Mr. Lee as father at the present stage. She considered him unreasonable and irresponsible. She disagreed with his strict parenting.

21.就兩名女兒之近況,陳社工在2019年6月21日之報告說︰

呈請人、答辯人及家庭子女的近況

11.  李先生表示在各方面沒有改變。他現時跟母親同住,並聘用印尼籍家傭。觀察所見,整體家居環境整潔。李先生表示他仍繼續飼養大女兒和小女兒童年時飼養的兩隻龜,並稱其居於同區的姊姊直到現在仍協助照料那些龜,他稱現仍保留她們玩過的玩具。

12.  劉女土的居住生活上各方面沒有改變,觀察所見,整體家居環境整潔。劉女土表示自2018年12月被解僱,已沒有兼職導遊工作,現仍待業。

13.  於2018至2019的學年,大女兒在原校升讀小學六年班,小女兒則升讀小學四年班。有關學業成績方面,大女兒在校內參與香港基督少年軍和香港學校朗誦節獨誦。她也擔當風紀職務,六年級上學期考試中,大部份科目皆達至「A」或「B」級,校內操行表現達「A-」級。小女兒在四年級上學期的考試成績,大部份科目均達至「B」級,英文和數學科目是「D」級,而操行表明達「B+」級。大女兒將會升讀中學,統一派位結果將於2019年7月9日公佈。學校輔導老師梁姑娘表示大女兒和小女兒在校內表現開心,與同學相處融洽,平日依時上學,行為良好,她認為兩姊妹感情要好。

呈請人及家庭子女的相處

14.  李先生及兩名家庭子女的相處情況,可參閱上面過往探視情況所述。

答辯人家庭子女的相

15.  大女兒和小女兒的生活起居並無大改變,劉女士在其母協助下,繼續為大女兒和小女兒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教導,按她們的成長及學習的需要安排各項體育及藝術活動。透過家訪和過往觀察,劉女士在女兒的學習上,不時督促和教導大女兒和小女兒,她亦有跟進她們的學校事宜。此外,劉女士跟女兒們仍保持親密的關係,大女兒和小女兒會主動跟劉女士談話,互動自然,相處融洽。大女兒和小女兒對外祖母表現亦輕鬆愉快。

22.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維持這樣的看法,就是雖然父親對於外婆和母親在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方面有各種批評,但本席認為從各方面的觀察和意見都可以見到兩名女兒與外婆及母親關係密切,她們亦能夠提供適切的照顧予兩名女兒,兩名女兒在外婆和母親的照顧下,日常生活、學業和身體健康皆正常發展。

23.對父親所說母親因工作須經常離開香港之說法,母親已作出澄清。母親曾兼職本地導遊,無須因工作離開香港,她也已離開了導遊工作。

24.值得一提,在2014年9月5日之判決書本席也說︰

57.  當然,本席也注意到父親和兩名女兒的關係本來也是很好的。在日期為2012年9月11日的報告中,鄭社工說他家訪父親時,也觀察到兩名女兒和嫲嫲、姑媽、父親的相處都是自然、開心、愉快的,而各人的相處也是關係良好,相處融洽(見文件而第375頁)。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報告,黃社工說她在多次父親探視的不同時間𥚃面,亦觀察到兩名女兒和父親及他的家人相處融洽(見文件而第386真)

58  由此可見,訴訟雙方都是具備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

母親是否阻撓探視

25.父親認為母親阻撓探視,又用各種手段去破壞父親和兩名女兒之關係。

26.經雙方同意於2012年10月10日嚴舜儀暫委法官頒令每星期父親有兩次數小時之日間探視,聖誕節及春節日間探視,及雙方可安排留宿探視。根據陳靜薇社工2013年4月9日之進度報告,訴訟雙方均表示,雙方經過一輪磨合後,探視安排尚算順利。社工更說,從觀察所得,兩名女兒在父親家中表現活潑自如,沒有陌生感覺,與父親、祖母及姑媽相處融洽。在2013年7月15日,父親提出傳票申請一半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在2013年10月16日之社會福利報告,黃寶玲社工說,在探視時間內,兩名女兒與父親及他家人的相處是理想的,然而,在過去約半年的時間裡,訴訟雙方卻不斷在孩子的探視和照顧安排上有紛爭。在父親提出留宿探視申請以後,雙方因探視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又轉激烈。在2013年10月21日,父親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將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在同日存檔的支持誓章中,父親更指出小女兒在母親照顧期間受到母親的男朋友性侵犯。在2013年12月23日,母親報警說大女兒在父親照顧期間給姑媽猛力搖晃頭部令大女兒受傷。注意到有關事件性質嚴重,在2013年10月31日本席頒令在有關懷疑虐兒事件經社會福利署調查以前,暫停父親的探視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在2014年1月2日,父親就他指稱幼女受性侵犯一事報警。在2014年2月7日的聆訊本席作出恢復父親探視的安排,由即日開始父親可於每星期六上午探視兩名女兒,每次3小時,由社工監管,具體時間、地點由社工作出安排,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在2014年2月19日,社工提交探視方面的進度報告,指於2月15日母親帶同兩名女兒到社工辦事處,但兩個女兒拒絕父親的探視。在2014年2月22日,父親以傳票申請許可就日期為2014 年2月7日的探視安排提出上訴,要求每星期六早上10時半至晚上9時之探視安排。經聆訊後,在2014年3月3日本席頒令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在2014年3月3日,母親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父親探視。在2014年3月17日的報告,沈欣欣社工再向法庭匯報有關父親探視的情況。整體而言,除了在2014年2月15日探視時父親可與兩名女兒相處十五分鐘以外,其他探視皆未能進行。在2014年3月17日,經聆訊後本席指令母親應盡力配合在2014年2月7日作出之探視安排。

27.在2014年4月22日之更新報告,沈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18.  呈請人李先生和答辯人劉女士的共同親職關係一直是這宗個案的關鍵問題。在這半年間,先後發生大女兒及小女兒分別被母親及父親懷疑遭受別人虐待。雖然就兩宗個案召開的「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皆認為資料不足以證明是虐兒事件,以及警方在調查後亦認為證據不足而結束個案,然而呈請人和答辯人的關係則越趨惡劣和緊張,對另一方完全失去信任,更深信對方不愛錫女兒,不適合照顧她們。

19.  另一方面,自2013年10月31日暫停探視後,李先生未能與兩名女兒接觸。李先生一直十分著緊和兩名女兒見面的機會,他除了盡量配合劉女士在探視安排的要求外,於每次探視也準備了很多不同但合宜的東西與女兒們分享,致力帶給女兒們歡樂。可是兩名女兒卻對李先生甚為抗拒,並表示不想見李先生。就算社會工作主任告訴她們會在場監管探視,甚至提出李先生可在社會工作主任監管下帶她們到附近公園遊玩,她們仍加以拒絕,導致李先生一直未能成功探視她們。兩名家庭子女更對現時探視安排漸生厭惡,最近甚至提出想與母親到成都生活。在李先生看來,他認為由於劉女士在場,女兒們為免令她不快所以要表現出對他抗拒。劉女士則否認此項指責。從觀察所見,兩名女兒現時與劉女士的關係甚為密切,在探視時當小女兒知道要離開母親時,情緒變得甚為激動,甚至緊抱母親不許她離開。所以如果要劉女士在探視時先行離開,相信劉女士亦需時間耐心勸喻小女兒,令她建立一定的安全感,在短期內未必能實行。

20.  無論兩名家庭子女抗拒父親的表現是基於那些原因,現時父母惡劣的關係,已導致家庭子女有一定的壓力,對她們難免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態度繼續強硬,預計接下來無論如何安排探視,兩名女兒對現時探視的負面看法及抗拒表現在短期內難有突破。社會工作主任已向李先生及劉女士提供一些有關離異父母共同親職的課程資料,建議他們嘗試參加,希望他們能夠放下彼此的成見,重建互信,逐步改善現時的情況。期望在李先生及劉女士的共同親職關係得以改善後,可恢復從前雙方在以兩名家庭子女最佳利益的前題下自行安排探視。雖然李先生在母親、姐姐及外傭的協助下,是有能力照顧兩名家庭子女,但礙於目前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抗拒態度,實難以將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改由李先生負責,或安排於李先生的家進行留宿探視。反之,從在各方面的觀察及意見,可見大女兒及小女兒與母親及外婆關係緊密,母親亦能提供適切的照顧予兩名家庭子女。縱然如此,由於李先生很關心兩名家庭子女,而他亦與劉女士共同管養她們,因此劉女士有責任將家庭子女的重要事宜及其進展,例如家長日的通告和成績表或評估報告等內容及早告知李先生。而李先生亦應獲得機會探訪兩名家庭子女。

28.在2014年5月12日之進度報告,沈社工說︰

5.  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在母親的安排下準時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然而由於她們仍拒絕與父親李先生見面,探視未能成功進行。根據觀察,在今次探視的過程中,大女兒及小女兒並未有顯示之前曾出現的煩厭態度。期望父母逐漸重建互信和合作的關係及兩名家庭子女的抗拒態度逐漸消除後,兩名家庭子女可與父親回復昔日的聯繫。

29.在2014年7月29日之進度報告,沈社工說︰

10.  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在母親的安排及陪同下,每次也準時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但由於她們仍拒絕與父親李先生見面,探視未能成功進行。期望在父母逐漸重建互信和合作的關係及兩名家庭子女的抗拒態度逐漸消除後,兩名家庭子女可與父親回復昔日的聯繫。由於此段期間各項情況與4月22日所呈交的報告內容相若,所以本人對有關照顧及管束權的建議亦並無改變。至於探視方面,建議要依照目前的安排繼續嘗試。

30.在2014年9月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了父親2013年7月15日要求留宿探視之申請及2013年10月21日要求法庭將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他的申請和母親2014年3月3日要求單獨管養權及取消父親探視之申請。

31.在一段長時間𥚃面,父親不斷作出攝錄、錄音行為。在2014年9月4日之判決書,本席說這些攝錄、錄音行為對促進雙方的互信、互相合作毫無幫助,父親須即時停止。又頒發以下命令︰

(1)  維持將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母親獲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的指定探視權為每隔一個星期六上午十時十五分至十一時四十五分,由社工作出安排和監管;

(2)  母親須將兩名女兒的學校通告及成績表副本適時交予父親;

(3)  雙方須出席親職課程,由社工作出安排;

(4)  6個月後社工提交進度報告。

32.隨後按法庭之指示,社工也提交了多份進度報告。從這些報告可見,父親的探視並不順利。大致來說,母親有嘗試帶兩名女兒出席,但兩名女兒拒絕父親探視。雖然訴訟雙方都曾參加親職課程,但似乎課程對他們並無有用之幫助。

33.在2015年3月3日之進度報告,沈社工說︰

9.  李先生表示,長遠來說,他仍希望可照顧兩名女兒,在未爭取到女兒們的照顧及管束權前,他仍亦希望維持現時的探視安排。雖然兩名女兒每次前來本辦事處後皆表示拒絕與他見面相處,但他至少能在女兒們到達本辦事處時與她們碰面。劉女士表示她繼續照顧兩名女兒,由於女兒們不想見父親,她希望可減少探視的次數。而兩名家庭子女表示希望繼續與母親一起生活,並表示不想見父親。

10.  李先生、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情況並無重大改變。在劉女士的安排及陪同下大女兒及小女兒每次也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但由於她們仍拒絕與父親李先生見面,探視未能成功進行。最近劉女士及李先生在社會工作主任在場下,能理性平和地商討有關兩名家庭子女的離港度假事宜,希望二人能繼續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重,逐漸消除對彼此的成見,而兩名家庭子女亦可在不久的將來與父親回復昔日的聯繫。基於前述,本人建議探視安排維持不變,而社會工作主任會繼續鼓勵劉女士及李先生參加有關離異父母共享親職課程,並建議就此案件的發展情況,本署於12個月後再向法庭提交進度報告。

34.在2015年9月24日,父親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探視安排。在2016年3月8日之更新報告,沈社工說︰

15.  呈請人李先生、答辯人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情況並無重大改變,在劉女士的適當照顧下,兩名家庭子女皆能健康活潑成長。劉女士亦依照法庭命令,依時安排大女兒及小女兒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在這年間,大女兒及小女兒仍拒絕與父親李先生見面,但李先生依然十分珍惜和重視每一個探視機會與女兒們在探視地點碰面。雖然期間曾發生一些令雙方感不快或不滿意的事情,然而事情最後也能解決並且沒有影響現時大家同意下的探視安排。事實上,劉女士及李先生比之前更能理性平和地商討有關兩名家庭子女參加課外活動的安排及離港度假等事宜。為了兩名家庭子女的利益,李先生亦願意在有需要時彈性處理探視安排,包括同意更改探視日期及減少探視時間。希望李先生及劉女士能繼續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重,加強合作,也期望兩名家庭子女能盡快與父親回復昔日的聯繫。

16.  就著今次呈請人建議更改探視安排的申請,大女兒及小女兒已清楚重申不願意與父親見面的意見,而答辯人則表示尊重女兒的意願,及如法庭認為必須繼續安排探視,則希望維持現時情況。由於家庭子女反對,預計在此階段再加長探視時間及更改探視地點較難實行。基於前述,本人只能建議探視安排維持不變。如有需要,可像現時般,在雙方同意及可行情況下作彈性安排。社會工作主任會繼續鼓勵李先生參加有關離異父母共享親職課程,並建議就此案件的發展情況,本署於法庭頒令12個月後再向法庭提交進度報告。而原定於本年3月30日提交的年度進度報告則建議取消。

35.在2016年10月4日之更新報告,沈社工說︰

離異父母共享親職課程

10  李先生已於2016年5月28日參加了由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舉辦,為期7小時的「以和為貴 –離異父母親職協調工作坊」。

有關人士對更改探視安排的意見

11.  李先生認為女兒們受到劉女士唆擺,所以無故拒絕與他接觸,亦認為大女兒於2016年7月16日的反應是不應該的,他認定是有人指使她才會有這樣的表現。李先生仍希望在每個星期六可與女兒們共聚一天,所以要求一整天的探視,那他才可與女兒們有多些時間重建緊密關係,他認為自己一直愛錫女兒,有足夠能力照顧她們,並不需要社工在場監管。由於他也知道女兒的學校多在星期六上午舉行課外活動,為方便女兒參加活動,他同意可將探視改在星期六下午舉行。李先生表示明白本辦事處於星期六下午並不開放,他不介意到其他合適地點進行探視。

12.  劉女士否認在女兒們面前說李先生壞話,也否認教唆女兒們不見李先生。劉女士表示這數年間無論生活有多困難,接送女兒參加課外活動及探視有多勞累,也只盡力去做。劉女士對探視安排的看法並毋改變,她認為如可減少探視的次數和時間,更能讓女兒們多些參與課外活動,亦可令她們不致太勞累而心生厭倦。因她知道李先生對她仍缺乏信任,為避免爭拗,她認為需繼續在有社工監管的地方進行探視。不過她對只改變探視時間及地點表示有所保留,因為如果探視次數不變,她估計改變後會令女兒們更疲累。

13.  本人在輔導老師梁姑娘在場下,到學校探訪大女兒及小女兒。大女兒及小女兒的看法亦與上次報告所述大致相同。大女兒及小女兒皆表示不想見父親。而大女兒則說,如一定要見父親,希望減少探視次數及時間,她認為一個月最多探視一次已足夠,每次時間則越少越好,因她不想浪費時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在本辦事處坐著等候探視結束,寧願可利用時間參加其他活動如行山會更好。另外,她亦希望在每個暑假能在八月取消探視,那她可以與母親及妹妹回成都遊玩及休息。

總結

14.  呈請人李先生、答辯入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情況並無重大改變,在劉女士的適當照顧下,兩名家庭子女皆能健康活潑成長,亦能享受校園生活。劉女士亦依照法庭命令,盡力依時安排大女兒及小女兒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李先生十分重視每次探視,他嘗試與女兒們攀談及帶給她們不同的禮物,可惜大女兒及小女兒仍拒絕與父親見面。可幸的是,劉女士及李先生漸能就著兩名女兒的利益,作更理性及彈性的安排。希望李先生及劉女士能繼續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依歸,加強溝通和合作,也期望兩名家庭子女能盡快與父親回復昔日的聯繫。

15.  由於兩名家庭子女漸年長,參加學校活動的機會和需要溫習讀書的時間漸多,而她們所就讀學校恰巧在星期六上午安排多項適合兩名家庭子女的課外活動。如因為要出席探視犧牲她們參與課外活動的機會實屬可惜,而她們需在活動後即時趕來出席探視,令她們感到疲累,甚至可能心中產生不快及埋怨亦能理解,因此亦無可避免地影響探視質素。隨著香港家庭福利會一項為期兩年的先導計劃「親籽薈」開展,雙方可考慮在適當及可行情況下,使用此計劃內「督導子女聯繫服務」,在該中心進行探視。

36.經過聆訊後,在2016年10月18日,本席更改探視安排如下︰

(1)  探視安排更改為每隔星期六上午10時15分至上午11時45分在香港家庭福利會親籽薈進行。若雙方同意可經由社工作安排更改探視的時間和地點。

(2)  在探視期間,母親無需親身在探視地點陪同。

(3)  社工須就探視作9個月的監管。

37.在2017年6月22日,父親又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探視安排為逢星期六早上10時至晚上8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以外之地點進行。個案由陳淑瑛社工處理。在2017年8月21日之社會福利報告,陳社工說︰

有關人士對更改探視安排的意見

12.  李先生認為女兒們受到劉女士唆擺,所以她們於7月22探視時無故要求關閉房門,不肯讓他站在房門邊,亦認為大女兒的反抗態度是不應該的,他相信是有人精神壓迫她才會有這樣的表現。他指出小女兒以往較為沈默,但亦開始出現不滿的行為。因此,他建議女兒們需接受精神或心理評估。

13.  對於日後的探視安排,李先生仍希望在每個星期六可與女兒們見面,亦希望可以有留宿探視,那他才可與女兒們有多些時間重建緊密關係,他認為自己及其家人一直愛錫和關心女兒。此外,他認為探視時不需要社工在場監管,但由於劉女士要求在有社工監管的地方進行探視所以他提出在社工的辦事處進行,拒絕再到香港家庭福利會親籽薈。李先生亦理解學校課外活動大多在星期六上午舉行,但由於本辦事處星期六的辦公時間到中午12:00為止,因此他表示探視時間可以再作商議。

14.  劉女士否認在女兒們面前說李先生壞話,也否認教唆女兒們不見李先生,她認為女兒沒有情緒問題。就探視安排的意見,劉女士指出由於學校未開課,新學年的課外活動時間未確定。此外,劉女士要求首先暫停探視半年,讓她和女兒稍作休息,並提出減少探視的次數至每月一次,以便讓女兒們多些參與課外活動,亦可令她們不致心生厭倦。因她認為李先生對她仍缺乏信任,為避免爭拗,她提出需繼續在有社工監管的地方進行探視。

15.  社工在輔導老師梁姑娘在場下,到學校探訪大女兒及小女兒,亦在辦事處與她們面談。社工告訴她們李先生疼愛她們,但大女兒及小女兒皆表示不想見父親,她們更要求探視期間關上房間門,並提出減少探視。

總結

16  呈請人李先生、答辯人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情況並無重大改變,在劉女士的適當照顧下,兩名家庭子女皆能健康成長。劉女士亦依照法庭命令,盡力依時安排大女兒及小女兒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監管期間,雙方能以女兒的活動需要而調動探視時間,由此可見,雙方只要理性討論,以女兒的需要為大前題,便能達到共識。探視期間,李先生十分重視每次探視,他每次皆提早到達,即使站在房門或在接待處碰面也嘗試與女兒們攀談,可惜大女兒及小女兒仍拒絕與父親見面。希望李先生及劉女士能繼續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依歸,為探視安排作更理性及彈性的溝通和合作,致使兩名家庭子女亦與父親逐步回復關係。

38.應父親之申請本席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在2018年2月7日,臨床心理學家提交了詳盡之報告。經閱讀臨床心理學家之報告後,父親接受兩名女兒對他有甚深之成見,無奈接受社工就探視的建議。經雙方同意,在2018年2月23日本席頒令如下︰

(1)  父親探視安排更改為每月一次逢每月最後的星期六上午10時15分至上午11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進行。

(2)  社工須就探視問題作12個月的監管。

39.在2018年12月,雙方因母親要求安排兩名女兒離境一事起爭執。在2019年1月10日,父親提出申請要求兩名女兒管養、照顧和管束。

40.在2019年6月21日之社會福利報告,陳社工說︰

21.  李先生、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的情況並無大改變。2018年上半年的探視安排大致順利,李先生和劉女士均能以女兒們的活動需要而調動探視時間。在這段探視期間,劉女士能依從法令如期每月安排女兒出席探視,雖然李先生在探視時未能與女兒有互動,但他每次探視皆提前到達,他亦有向社工表示關心她們的成長和學習情況。自2018年8月25日的探視後,李先生跟女兒的互動似乎稍有進展。在2018年12月,李先生和劉女士對離境的事宜出現分歧,大女兒和小女兒因回鄉渡假告吹而感到不開心。自此,探視安排略欠暢順,探視時更出現不愉快場面,而大女兒對李先生更明顯表現抗拒的情緒。

22.  現時雙方關係由於離境安排變得緊張,李先生和劉女士對共同管養權缺乏信心,但父母能共同管養子女對子女成長為最理想安排,所以希望彼此能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依歸,放下分歧,繼續嘗試合作。照顧和管束權方面,雖然李先生在其母親、姐姐及外傭的協助下,是有能力照顧兩名家庭子女,但目前大女兒和小女兒對探視已經表現抗拒,加上她們拒絕到李先生的家進行留宿探視,故實在較難更改由李先生照顧和管束。考慮到大女兒和小女兒與劉女士和外祖母關係較為緊密,維持由劉女士照顧和管束較為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利益。至於探視安排,現有的界定探視安排可以維持不變,但隨著大女兒和小女兒日漸成長亦愈有自己的想法,她們的個人意願是需要考量及關顧。

41.在2019年12月23日之報告,就探視之進度方面,陳社工說︰

10.  關於管養權,李先生認為劉女士使他無法履行做父親及共同管養女兒的責任,故希望獲獨有管養權。至於照顧和管束權,他認為自己的照顧和管束能力較劉女士佳,他表示兩個女兒的行為會受到劉女士的影響,他提及大女兒對他不禮貌的態度反映劉女士的管教出現問題。另外,他認為劉女士有時因導遊工作而不在港,未能有足夠時間督導女兒功課,會影響女兒的學習。他表示他和家人有能力照顧兩名女兒的起居生活,而且他分享自己學業水平較高,有能力教導她們做功課温習,並認為他較能了解兒童的成長需要,故希望更改由他取得女兒們的照顧和管束權。他表示若法庭批准他獲女兒們的照顧和管束權,他可進行家居裝修,以配合女兒生活的需要。有關探視權,他表示如女兒們交由他照顧,他建議女方可維持現時的界定探視安排。如女兒們繼續由劉女士照顧和管束,他認為現時的探視無助重建父女關係,他希望有留宿探視,以便跟女兒有多些見面接觸,才能重建父女關係。

12.  關於管養權,劉女士認為現在共同管養是名不符實,她表示李先生沒有顧及女兒的意願,沒有以女兒的需要為首要,故要求獨有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方面,她表示女兒多年來對李先生抱怨和有負面情緒,故難以由李先生照顧和管束。探視權方面,劉女士明白定期探視對維繫父女關係的重要,但女兒對李先生感覺負面,每次探視都不肯與父親有任何接觸和互動,故目前探視沒有意義,而女兒於探視前後均會情緒波動。劉女士希望李先生能依從女兒的意願,取消定期探視或改為不定期探視,讓女兒避免因面對探視而影響情緒。另外,劉女士認為多年來面對多次上庭,目前又要面對家庭經濟困擾,她感到很疲倦,劉女士希望現階段能夠將精神關注於工作和女兒的成長需要。

42.至2020年初,因疫情關係,父親同意暫停探視以免兩名女兒須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社工辦事處。到了2020年5月底,疫情稍為緩和,父親要求恢復探視,但母親不同意。後來安排了在2020年6月27日,進行探視。雖然父親在當天到了社工辦事處,但因母親要上班而外婆又腳痛不能帶兩名女兒外出而取消。又因疫情關係,父親同意取消了7月和8月份之探視。社工原打算安排2020年9月26日探視,但後來因母親未有配合卻未能進行。在2020年10月6日之聆訊,母親說,大女兒不肯去社工辦事處。大女兒曾致電社工說寧可入孤兒院也不想再受父親滋擾。她說大女兒已長大,有自己的主見。在庭上,本席再指示母親儘力配合探視安排。

43.父親說,他與兩名女兒見面不多,並無道理會令女兒對他有這麼負面之印象,若非母親在兩名女兒前搬弄事非說父親種種壞話令她們仇恨,來破壞父親與兩名女兒之關係,兩名女兒不會拒絕接觸父親。

44.在2018年2月7日的報告中,臨床心理學家說︰

Respective Proposed Access Arrangement

40.  Regarding the access arrangement, Ms Liu claimed that she had no objection to father’s access with the children as that was ordered by the Court. She would comply with the present access arrangement as stipulated by Court. However, she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be good to the children if the access could be suspended for a period of time if the children did not want to. Also, she wished that she could bring the children to Chengdu and live in there. She promised that she would bring the children to Hong Kong for access during long holidays. Alternatively, she proposed to reduce the frequency of access to one Saturday every month from 10:15-11:45am.  She opted for continuing the acces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Work Officer. She found that it was difficult to communicate with Mr. Lee and the mutual trust was damaged.  When asked about ways to improve the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Ms Liu mentioned that they were stressed by the access and exhausted with the legal proceedings over the years. She suggested giving the children space and time so that they could restore stable life and be more involved in their studies.

41.  Mr. Lee indicated that he wanted to uphold present access arrangement as stipulated by Court. Though he understood that the children were reluctant to meet him, he insisted to mainta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hildren. If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improved, he indicated that he would like to restore the access arrangement before the report of suspected child abuse incidents. He hoped to have access on one weekday and access on every Saturday or even staying access. He hoped that mother and maternal relative to be absent in the access. Also, he wished that he could bring the children to his home to meet paternal relatives instead of meeting children in the Social Work Officer’s office in the long run. When asked about ways to improve the access arrangement, he stated that mother refuse to communicate and co-operate with him over the access and parenting issues. Though he attended the co-parenting programme, he found that it was not useful. He attributed the problem to mother’s resistance to communicate and co-operate.

Conclusion and Recommendations

42.  Mr. Lee and Ms Liu grew up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They held different values and expectations. Conflicts became palpable when Ms Liu and the children came to Hong Kong for family unio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was further complicated by the in-law conflicts. Both of them failed to fulfill the other party’s expectations in the marriage. Grievances and sentiments towards each other still prevailed.

43.  However, there is no doubt that both parents love and care about the children.  Though they differ in parenting style, both of them demonstrated knowledge about the children and are aware of their developmental needs.  They render help in taking care of children in their early childhood. They were willing to understand children’s feelings and explore the reason behind in handling children’s potential problem.

44.  The present assessment indicated both Mr. Lee and Ms Liu did not manifest significant psychological problem that warrant clinical attention.  Similarly, the children also did not manifest significant emotional or behavioral abnormalities. However, it was obvious that both of the children distressed by the long lasting conflicts between parents over the custody and access issues.

45.  Both the data from clinical interview and observation indicated that the children had strong bonding with mother. The children perceived mother as loving and nurturing and interacted with her spontaneously. Mother was observed to be competent in supervising the children in homework. Both of the children indicated that they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current life and felt adequately taken care of by mother with the help of maternal grandparents. The sibling relationship was also noted to be satisfactory.  Reportedly, the children had steady school performance and coped satisfactorily, at school. They both indicated their wish to continue the good life with mother.

46.  On the contrary, the information collected from the children indicated that father was obviously the less preferred parent. They perceived father negatively and considered that father treated them and mother badly in the past. Both of them asserted that they did not want to meet father during the individual interviews. During the observation session, it was observed that both of them were rather rejecting of him. They either argued with him or simply ignored him, though father was effortful to engage them in the process.

47.  It was speculated that the distant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might be related to children’s negative perception of father.  The children considered that father asked them to leave home and did not care about them. They perceived that father was strict in parenting. Also, she thought that father initiated lots of accusations which had disrupted their lives severely. Moreover, mother’s negative sentiment and resistance towards father might subtly affect the children’s perception of father though mother was aware of withholding negative words in front of the children. Last but not least, the longstanding communication problem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parents might be another contributing factor to distant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and the access problem.

48.  To improve the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all parties involved need to work on their own part. On the one hand, father needs to be more sensitive to the children’s feelings stage and be aware of how his behavior will affect children’s perception of him and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children needs stable, secure and nurturing environment for them to grow up. The more the father pursues, the more the children see him as unwelcomed. Hence, patience from father was important in rebuilding the trust, confide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in view of children’s resistance at that stage. On the other hand, mother is playing a key role to support and encourage the children to maintain the relationship with father. Hence, mother’s effort to explain to the child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father’s access and encourage them to approach the father if the children are more ready for that.

49.  To facilitate the access, it is very important that both parents need to let go of their anger and resentment towards each other and to face the truth of marital dissolution, so that they could both focus on becoming a better parent for the children. Father needs to truly attempt to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with mother so that mother could regain trust in communicating and collaborating with him. On the other hand, mother needs to find appropriate ways to communicate with father on the children’s issues which might foster the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50.  To promote healthy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hildren, they should be allowed to grow in an environment which is free from parental conflicts, parenting triangulation and child abuse. They should also be able to enjoy both parents’ love and to benefit from both parents’ individual parenting strategies. Hence, access was considered in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to ensure continual bonding with the estranged parent with the consideration to factors including whether there would be any harm to the children and the views of the children.

51.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long lasting conflicts between parents and difficulty in communicating with each other,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access to be continued to conduct the presence of Social Work Officer.  As for the views of the children, the children indicated, in the present assessment and in the past social welfare reports, that they did not want to meet father. Their views should be considered given their age and developmental stage. Hence, supervised access to be arranged in a less frequent interval was preferred.

52. Taking all the inform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present access arrangement be maintained. It is believed this would help to preserve the children’ emotional tie with both parents and that is for their best interests. Meanwhile, the present assessment indicated that all parties including Mr. Lee, Ms Liu and the children did not manifest significant psychological problem that warrant clinical attention. their need for psychological service was not indicated.  

45.本席贊同臨床心理學家的觀察。從臨床心理學家的觀察可見,雖然母親知道避免在女兒前說父親之壞話,但父母間無休止的衝突,父親對母親各樣不留情面的指控,父親一次又一次的傳票申請要求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安排,在兩名女兒心中造成父親一個負面的看法。

46.經在2012年10月10日的命令作出安排後,大致來說,父親探視是順利的,兩名女兒也有留宿安排。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社工說,當她向大女兒了解她跟父親或母親及其他家人相處或生活時有什麼開心或不開心的事情時,大女兒笑瞇瞇地表示她想多點在爸爸那𥚃,因爸爸那裡有多點東西玩,如游泳、踏單車、看電影和參觀等,但她亦喜歡跟媽媽和外祖母去釣魚和踏單車。接着發生父親所指小女兒被滾水燙傷及性侵犯等事情是虐兒事件,又在2013年10月21日提出要求兩名女兒管養、照顧及管束之申請,在2013年底,母親投訴大女兒被姑媽猛力搖晃頭部,在2014年6月父親向警方作出母親欺騙公援的投訴。在一段長時間裡面,父親不斷就雙方在兩名女兒的探視問題發生的種種爭執作出攝錄、錄音,這令母親覺得父親是在不斷累積證據,準備隨時藉着這些證據生事,不斷在尋找指責母親的機會,母親認為父親的行為是充滿戰斗意味。長時間以來,父親對外婆和母親的種種指責,譬如有關母親多次企圖自殺方面的指責,又有關母親照料不周、虐兒方面的指責,這些行為難免在雙方之間製造了更多的對立和仇恨。父親作出投訴後,兩名女兒又須受警方、醫院及社工的調查。兩名女兒也漸趨抗拒父親探視。雖然女兒拒絕探視,但在2017年6月22日,父親提出申請要求增加探視時間和在社工辦事處外進行探視。至2018年底因兩名女兒離港問題發生爭拗。

47.在2019年1月10日父親提出現時之申請,但如臨床心理學家說︰

The more the father pursues, the more the children see him as unwelcomed.

4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同意父親所說他與兩名女兒見面不多並無道理會令兩名女兒對他有這樣大之負面印象的說法。

法官是否縱容母親不合作行為

49.父親認為法官縱容母親之不合作行為令父親無法與兩名女兒建立關係。在2014年9月4日的判決書,本席有以下之判決︰

63.  父親認為母親阻撓探視,也就此列舉了許多事例(見文件冊第67至71頁)。母親則反說因為父親過去許多的投訴,令兩名女兒產生害怕,所以才拒絕父親的探視。綜觀探視的情況,本席相信有一段時間,母親對父親的探視是採取抗拒的態度。至2012年6月幼女被滾水燙傷後,雙方的敵意和互不信任的程度大大地增加,父親又提出留宿探視的申請和要求更改2012年10月10日的頒令,然後母親再提出要求停止父親的探視,事情更是鬧得不可收拾。

64.  但對父親的探視這一方面,本席的看法還是正面的。這是因為:

(a)  緊接在日期為2012年10月10日的命令作出以後的幾個月,雖然雙方仍不斷有一些小磨擦,但大致來說父親的探視是順利的。可見父母是仍可基於「兒童為本」,即以子女的成長利益為大前提下,能平心靜氣的處理探視女兒的事宜的;

(b)  本席在前說,有一段時間,母親對父親探視是採取抗拒的態度。但現在母親是願意改善現時父親和兩名女兒疏遠的關係,若果條件適合,她願意配合父親的要求延長父親的探視的時間。在近期來說,兩名家庭子女在母親的安排及陪同下,每次也準時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只是由於她們仍拒絕與父親見面,所以探視未能成功進行(見文件冊第1188至1191頁);

(c)  父親表示仍會繼續等待女兒們有一天可與他如以往一樣開心共聚。

本席的期望是於訟案告一段落後,父母能逐漸重建互信和合作的關係,兩名家庭子女的抗拒態度可逐漸消除。

65.  按沈社工的報告,現在每次探視開始時,兩名女兒即表示不要見父親,她們皆說不喜歡父親也堅拒見父親,也不肯到父親身處的房間門口與父親打招呼,每次探視結束時,亦不肯與父親說再見(見文件冊第1187至1189頁)。目前並不是留宿探視的時機,本席認為須待父親和女兒的關係得到改善後,才再考慮為留宿探視作出安排。

50.兩名女兒跟母親同住,受母親照顧和管束,父親總希望爭取更多探視時間,本席的看法應以兒童為本,按兩名女兒的需要以她們的利益為首要考慮以循序漸進的方法,去爭取改善父女關係。如臨床心理學家的觀察。

48.  To improve the father-children relationship, all parties involved need to work on their own part. On the one hand, father needs to be more sensitive to the children’s feelings stage and be aware of how his behavior will affect children’s perception of him and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children needs stable, secure and nurturing environment for them to grow up.  The more the father pursues, the more the children see him as unwelcomed.  Hence, patience from father was important in rebuilding the trust, confide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ren in view of children’s resistance at that stage. On the other hand, mother is playing a key role to support and encourage the children to maintain the relationship with father. Hence, mother’s effort to explain to the child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father’s access and encourage them to approach the father if the children are more ready for that.

51.本席不同意父親所說有縱容任何一方不合作行為一事。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52.在2019年6月21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0.  社工在學校分別跟大女兒和小女兒見面,她們清楚地表達只想跟母親和外祖母同住,並形容她們一起生活愉快,關係密切。此外,她們認為母親和外祖母能夠照顧她們,亦很關心她們。談及父女關係時,大女兒表現憤怒,她認為自己未能感受到李先生對她的關心,亦認為他不瞭解她的需要。對於李先生的關心問候,她認為好煩,並稱有時隨意回答他。此外大女兒解釋於2019年4月27日探視當天,由於聽到父親指責母親,所以令她感到非常氣憤,她強調自己不喜歡聽到父親責罵母親,所以她當時責罵他和用腳踢他。另外,大女兒指責父親不批准他們2018年12月聖誕回鄉探親,她認為母親由於導遊工作無法同行是無可奈何,加上外祖母有能力照顧她們,所以她認為父親要求母親必須同行是不合理,再者,她表示好期待回鄉跟親友見面。對於日後探視安排,大女兒和小女兒皆表示拒絕與父親見面。

53.在2019年12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探視權及離境限制的意見

14.  調查主任在辦公室分別跟大女兒和小女兒單獨見面,她們清楚地表達只想跟母親和外祖母同住。她們認為母親和外祖母能夠照顧她們,亦很關心她們,她們一起生活愉快,關係密切。談及探視安排時,大女兒表達希望日後不要探視,她表示討厭探視,每次她也會關上房門,並認為李先生沒有關心她,也沒有理會她的需要,談話間她表示李先生沒有關心她升中的情況,也沒有關心她升中的需要例如升中開支。小女兒認為日後不再需要探視,覺得浪費時間,她清楚表示不想與李先生見面。有關離境限制方面,大女兒強調應有離境自由,不需得到李先生同意,並認為父親要求母親必須同行是不合理,她表示離境限制令她出境時面對繁複手續,以致她過往不願參與遊學,以免尷尬。小女兒也認為出境不需李先生同意,她講述有些同學的父母也是離婚後沒有限制他們出境,所以她指責父親限制離境是不合理。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54.大女兒今年9月升中一,小女兒現讀小五。母親與兩名女兒關係親密,兩名女兒對母親頗為依附。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55.多年來,兩名女兒由母親照顧,她們有親密之關係。反之,兩名女兒與父親的關係尚未建立,加上她們清楚表達只想跟母親和外婆同住,若將兩名女兒交由父親日常照顧,環境上之改變很可能會對兩名女兒造成不良之影響。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56.大女兒漸長大。作供時陳社工說按她的觀察,大女兒正步入青春期,為人頗有主見,也倔強,小女兒也開始步入青春期。換言之,兩名女兒都即將步入青少年反叛期,也會渴求成人尊重他們的意願。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57.雖然訴訟雙方都提及一些家暴及懷疑虐兒事件,但本席維持在2014年9月4日判決書之看法,就是並無證據若將兩名女兒交由父親或母親照顧,她們會有機會遭受虐待或暴力傷害。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58.本席認為父母都有一定之照顧兩名女兒之能力。但現時父親未能與兩名女兒建立良好之父女關係,這難免對父親在照顧兩名女兒之能力上大打折扣。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59.在2019年6月21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呈請人及家庭子女的相處

14.  李先生及兩名家庭子女的相處情況,可參閱上面過往探視情況所述。

答辯人及家庭子女的相處

15.  大女兒和小女兒的生活起居並無大改變,劉女士在其母協助下,繼續為大女兒和小女兒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教導,按她們成長及學習的需要安排各項體育及藝術活動。透過家訪和過往觀察,劉女士在女兒的學習上,不時督促和教導大女兒和小女兒,她亦有跟進她們的學校事宜。此外,劉女士跟女兒們仍保持親密的關係,大女兒和小女兒會主動跟劉女士談話,互動自然,相處融洽。大女兒和小女兒對外祖母表現亦輕鬆愉快。

60.在2019年12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呈請人及家庭子女的相處

8.  李先生及兩名家庭子女的相處情況,可參閱本報告第4段有關過往探視情況所述。

答辯人及家庭子女的相處

9.  大女兒和小女兒的生活起居並無大改變,劉女士在其母協助下,繼續為大女兒和小女兒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教導。劉女士在女兒的學習上,不時督促和教導大女兒和小女兒,她亦有跟學校聯繫跟進她們的學校事宜。此外,大女兒和小女兒會主動跟劉女士分享學校事情,母女關係親密。大女兒和小女兒跟外祖母的關係亦良好。

該兒童與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61.本席認為,父親及母親都關心子女。

總結

62.在2019年6月21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總結

21.  李先生、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的情況並無大改變。2018年上半年的探視安排大致順利,李先生和劉女士均能以女兒們的活動需要而調動探視時間。在這段探視期間,劉女士能依從法令如期每月安排女兒出席探視,雖然李先生在探視時未能與女兒有互動,但他每次探視皆提前到達,他亦有向社工表示關心她們的成長和學習情況。自2018年8月25日的探視後,李先生跟女兒的互動似乎稍有進展。在2018年12月,李先生和劉女士對離境的事宜出現了分歧,大女兒和小女兒因回鄉渡假告吹而感到不開心。自此,探視安排略欠暢順,探視時更出現不愉快場面,而大女兒對李先生更明顯表現抗拒的情緒。

22.  現時雙方關係由於離境安排變得緊張,李先生和劉女士對共同管養權缺乏信心,但父母能共同管養子女對子女成長為最理想安排,所以希望彼此能以兩名家庭子女的福祉為依歸,放下分歧,繼續嘗試合作。照顧和管束權方面,雖然李先生在其母親、姐姐及外傭的協助下,是有能力照顧兩名家庭子女,但目前大女兒和小女兒已經表現抗拒,加上她們拒絕到李先生的家進行留宿探視,故實在較難更改由李先生照顧和管束。考慮到大女兒和小女兒與劉女士和外祖母關係較為緊密,維持由劉女士照顧和管束較為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利益。至於探視安排,現有的界定探視安排可以維持不變,但隨著大女兒和小女兒日漸成長亦愈有自己的想法,她們的個人意願是需要考量及關顧。

63.在2019年12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總結

15.  李先生、劉女士及兩名家庭子女的情況並無大改變。就管養權方面,李先生和劉女士均要求獨有管養權。兩人以往在缺乏互信的前設下,溝通一直難以改善,但雙方均對女兒表現關顧,李先生一直強調了解兒童的成長需要,亦願以女兒需要為考慮,而劉女士也關注女兒的成長發展,加上大女兒和小女兒漸漸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想法,而暫時未有在重大事件上出現嚴重分歧。因此,可以考慮維持現有共同管養權,讓父母雙方繼續肩負籌謀女兒成長的責任。至於照顧和管養權方面,目前大女兒和小女兒對探視仍表現抗拒,加上她們清楚表達只想跟隨母親和外祖母同住,而大女兒和小女兒與劉女士和外祖母關係較為緊密,維持由劉女士照顧和管束較為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利益。

16.  探視權方面,現時探視的安排大致能依照界定探視進行,但大女兒和小女兒對李先生仍表現抗拒,李先生未能與他們溝通,大家也沒有互動,加上大女兒和小女兒有自己的想法,她們的意願需要考量及關顧,因此,現階段若增加探視安排,操之過急恐怕會適得其反。離境限制方面,大女兒和小女兒已漸步入青春期,表現獨立自主,重視朋輩的接納及認同,所以她們對於外遊要得到李先生同意,表達強烈的負面情緒。同時,基於劉女士與李先生對彼此缺乏互信,加上雙方溝通困難,以致雙方對離境限制有不同看法。一般而言,離異父母在安排子女外遊前,最好獲得另一方的同意,現階段李先生和劉女士在缺乏互信的情況下,對於離境安排難以有共識,而大女兒和小女兒對於離境限制所帶來的繁複出境手續,一方面令她們對離境限制感到反感,另一方面令她們對李先生有負面感受,更為目前探視情況和父女關係帶來阻力。

17.  調查主任希望各方能放下分歧,因應女兒不同年齡和不同的成長階段來考慮她們的需要,以謀求子女的福祉為首要考慮。

6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贊同陳社工以上總結和建議。

65.母親要求取消兩名女兒之離境限制。在2019年12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11.  有關離境限制,李先生表示要求劉女士要得到他的書面同意才可帶女兒出境,並表示劉女士應同時提供外遊資料,若他不同意,劉女士可向法庭申請離境。李先生強調一直以來他均以女兒的需要為考慮,但同時若劉女士會全程陪同女兒一起外遊,他是會作出書面同意,不會阻止女兒外遊的。至於由學校安排的遊學,他明白不需家長陪同,他表達只要劉女士能提供校方的遊學資料,他亦會同意女兒參加遊學。若他能獲女兒們的照顧和管束權,他亦願意就女兒外遊安排遵循以上處理方法。

13.  有關離境限制,劉女士認為兩名女兒已經成長,不應設有離境限制。她表示希望李先生關注女兒的需要及考慮女兒的意願,取消離境限制,無論由家人陪同或學校遊學,不需每次得到他同意,並應該無條件讓兩名女兒可以自由出境。劉女士補充大女兒和小女兒為了避免向李先生申請離境,以及怕面對繁瑣的出境手續,故從未參加遊學團。再者,劉女士補充之前李先生不同意女兒2018年12月的離境申請,令女兒對離境限制感到反感。

66.父親認為兩名女兒之離境限制乃由2012年12月4日嚴法官之命令作出不應改動。在2012年時,兩名女兒仍年幼,如今她們已漸長大,就是否對她們離境施加限制,本席認為可有不同之考慮。父親又認為若取消離境限𠛯,一方面會失去兩名女兒之行踪,另一方面他亦擔心她們之人身安全。他亦認為外婆年老多病,不適宜獨自帶兩名女兒離境。按多年來所見,本席認為母親有照顧兩名女兒人身安全之能力。在庭上,社工也同意母親有不錯之照顧能力。再者,外婆帶兩名女兒離境都只是返鄉,所經途徑、交通工具都是她熟悉的。本席認為可接受。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同意撤銷兩名女兒離境限制。

頒令

67.本席頒令︰-

(1)  撤銷父親2019年1月10日之傳票申請;

(2)  應母親2019年7月5日傳票申請,撤銷兩名女兒之離境限制;

(3)  除以上命令以外,撤銷母親2019年7月5日傳票申請;

(4)  維持兩名女兒由訴訟雙方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之安排;

(5)  維持每月一次逢每月最後星期六上午10時15分至上午11時30分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探視之安排;

(6)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12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68.這是子女事宜,本席就父親及母親之申請均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暫准訟費命令,若訴訟任何一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都沒有提出要求更改之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轉絕對命令。

  (彭家光)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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