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151/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September 2014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Allegations of abuse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arenting cours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paramount – Allegations of scalding, sexual assault and shaking unsubstantiated – Mother retains care and control – Father granted supervised a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子女最佳利益與管養權 · 虐待指控的可信度 · 探視權安排

Outcome: 父親更改管養權及留宿探視申請遭撤銷;母親撤銷父親探視申請遭撤銷;法庭頒令維持共同管養權,母親獲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獲指定探視權。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151/20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Sep 2014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151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 年第 16151 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4年4月29日、7月9日、8月12至14日
判決日期 : 2014年9月4日

-------------------------

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

1.本席在以下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兩名當事兒童則分別為「大女兒」和「幼女」。

2.這是有關以下三宗申請的審訊:-

(a)父親要求法庭更改現有判令,將兩名女兒(她們現年分別為7歲和5歲)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他;

(b)若法庭維持現有的判令,將留宿探視權頒予他;

(c)母親卻不但要求法庭維持現有將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的判令,更要求法庭撤銷父親現有的日間探視權。

背景

3.父親現年46歲,在本地出生及成長,現在一間保安公司的控制室工作。

4.母親現年35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持初中教育程度,多年來從事與旅行社相關的文職工作。

5.2005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兩人聚少離多,曾一起在四川、香港生活,大部份時間分隔兩地。大女兒於2007年在香港出生,出生後與母親在四川生活,由外婆和母親照顧。2009年母親獲批單程證和大女兒一起移居香港,和父親及嫲嫲在自置公屋單位同住。

6.兩人的婚姻關係在母親來港後不久便急轉直下。2009年3月幼女在香港出生。在2009年初至2010年初期間母親多次企圖自殺,警方因此將個案轉介給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跟進。2009年8月兩人因女兒的問題爭執,互相毆打對方,其後雙方須簽保守行為。在2012年3月雙方再次因事爭執,母親投訴父親襲擊她,父親被控以普通襲擊罪名,其後在法庭簽保守行為結案。2010年4月母親與兩名女兒遷入庇護中心,大約兩個星期後,她帶同兩名女兒一起返回四川生活。

7.為安排大女兒入讀幼兒園,2010年9月母親和大女兒回港,2010年11月母親開始出外工作,2011年8月為安排幼女入讀幼兒園,外婆帶同幼女兒來港和父、母同住,至9月份因各人相處又發生問題,家中再起紛爭,母親又帶同兩名女兒返回四川。

8.2011年11月父親發出本離婚呈請,2011年12月法庭頒令母親須將兩名女兒從四川帶回香港,其後母親和兩名女兒返回香港與外婆租房居住。  2012年4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9.2012年5月幼女在母親家中被滾水燙傷腳部,事件引發與訟雙方發生激烈的衝突。父親懷疑幼女被虐待,而母親覺得父親藉故騷擾外婆和她的生活,雙方多次為着這些事情報警求助。就這次燙傷事件,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展開調查,並於2012年6月18日召開了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會議的結論是幼女的燙傷屬家居意外,不是虐兒事件,亦排除事件有疏忽照顧的成分。

10.經多方努力調解下,與訟雙方同意共享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則頒予母親,父親則有規定的探視權,即父親可於每個星期二下午四時半至八時及星期六上午十時半晚上至九時進行探視,另外於聖誕節及春節假期探視。2012年10月10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按雙方同意的安排作出頒令,法官亦指示社工進行12個月的監管,並須每6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11.緊接在日期為2012年10月10日的命令作出以後的幾個月,雖然雙方仍不斷有一些小磨擦,但大致來說父親的探視是順利的。在2013年初期,為配合母親的需要雙方更多次讓兩名女兒在父親家中留宿。

12.2013年3月中旬母親獲編配有條件體恤安置計劃公屋單位。2013年7月15日父親提出留宿探視申請,在申請提出以後,與訟雙方因探視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又轉激烈,黃社工已就此作出紀錄(見文件冊387至390頁)。2013年12月21日父親更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更改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雙方同意命令,將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在同日存檔的支持誓章中父親指出幼女在母親照顧期間受到母親的男性朋友性侵犯。

13.黃社工於2013年12月28日向法庭作出報告,母親說大女兒在父親照顧期間給姑媽猛力搖晃頭部令大女兒受傷,母親於2013年12月23日報警。注意到有關事件的性質嚴重,本席在2013年12月31日頒令在有關懷疑虐兒事件經社會福利署調查以前,暫停父親的探視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就父親在2013年12月21日的誓章裡面提及的幼女受性侵犯的事情,本席亦頒令社工就此作出一個報告。2014年1月2日父親就他指稱幼女受性侵犯一事報警。2014年1月14日黃社工提交懷疑大女兒被姑媽猛力搖頭的事件的報告,說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已經就事件作出調查,認為有關事件並不屬於虐兒事件。於2014年2月7日的聆訊本席作出恢復父親探視的安排,即由當時開始,父親可於每星期六上午探視兩名女兒,每次3小時,由社工監管,具體時間、地點由社工作出安排,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2014年2月19日社工提交探視方面的進度報告,指於2月15日母親帶同兩名女兒到社工辦事處,但兩個女兒拒絕父親的探視。

14.2014年3月3日母親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父親探視。

15.2014年3月17日社工再向法庭匯報有關父親探視的情況。整體而言,除了在2014年2月15日第一次探視時父親可與兩名女兒相處十五分鐘以外,直至今天其他探視皆未能進行。

法律

16.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建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7.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8.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9.本個案前後經過鄭社工(先生)、黃社工、鄭社工(小姐)、沈社工等多位社工介入,他們也先後提交了十多份報告。多位社工的綜合意見均為訴訟雙方都愛護兩名女兒,也獲得其家人的支持去照顧她們,雖然一直以來訴訟雙方和其家人都參與兩名女兒的照顧,但總的來說母親和外婆是兩名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若兩名女兒與母親和外婆分開,可能令她們遇上很大的適應問題,現時兩名女兒和母親及外婆一起生活獲得合適的照顧,讓她們維持現時的環境和生活方式將可減少她們適應上的問題,所以多位社工都建議與訟雙方可獲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將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可得合理的探視權。

父親的案情

20.父親認為社工偏袒母親。他認為母親並不適合照顧兩名女兒,他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a) 幼女被燙傷、又被性侵犯;

(b) 大女兒被母親強逼說謊,誣告姑媽猛力搖晃她的頭;

(c) 母親在庭上多次表達不想照顧兩名女兒;

(d) 母親根本無心、也並沒有好好地照顧兩名女兒;

(e) 母親多次企圖自殺,有危害女兒的可能性;

(f) 母親並不是一個誠實的人;

(g) 外婆也是不可信、和沒有能力教導兩名女兒的功課。

21.父親認為他是比母親更適合照顧兩名女兒,理由如下:-

(a) 母親的親戚朋友全居住在內地,她獨自留在香港,一方面要外出工作,另一方面又要照顧兩名年幼小孩,單靠外婆協助照顧,十分吃力;

(b) 父親上班時間為由凌晨至早上,可以在日間照顧兩名女兒;

(c) 嫲嫲、姑媽、伯伯家中的印傭都樂意協助父親照顧兩名女兒。

(d) 父親能提供給兩名女兒一個更安全及更好的照顧環境;

(e) 父親和姑媽都是持大專程度,比母親更有能力在兩名女兒的功課方面提供支持;

(f) 父親會和女兒一起選擇她們的課外活動;

(g) 若兩名女兒能回到他的身邊,便不用再屈曲求存,父親相信很快兩名女兒便能和他回復當日良好的關係;

(h) 他不會對母親探視加以任何限制。

母親的案情

22.母親指雖然經警方及社工的調查後,他們認為並無證據就父親所指幼女被滾水燙傷及性侵犯等事情是虐兒事件,但父親還是藉詞提出今次的申請,又在本年6月向警方作出母親欺騙公援的投訴。她認為父親這些行為難免在雙方之間製造了更多的對立和仇恨。但母親希望雙方能放下彼此的恩怨,減少紛爭,使兩名女兒能正常生活。為這個目的母親願意提供機會改善現時父親和兩名女兒疏遠的關係,遵守法庭就父親探視方面的規定,若果條件適合她也願意配合父親的要求延長父親的探視的時間。但為減少父親作出無理的指控的機會,母親認為父親的探視須繼續由社工監管,母親亦爭取獲得單獨的管養權以減少和父親之間一些無謂的紛爭。

23.就父親的申請及他對外婆和母親的種種指責,譬如有關母親多次企圖自殺方面的指責,母親已在她的第一份誓章(即文件冊第189至204頁)作出回應。又有關母親照料不周、虐兒方面的指責,母親已於其第三份誓章(即文件冊第217至241頁)作出回應。針對所謂幼女兒被性侵犯的事件,母親已於她的第五分誓章(即文件冊第272至292頁)作出回應。至於其他的指責,母親亦已經於她第三份誓章及第四份誓章(即文件冊第217至241頁及第245至271頁)作出回應。

24.在一段長時間裡面,父親不斷就雙方在兩名女兒的探視問題發生的種種爭執作出攝錄、錄音,這令母親覺得父親是在不斷累積證據,準備隨時藉着這些證據生事,不斷在尋找指責母親的機會,母親認為父親的行為是充滿戰斗意味。母親也認為父親不斷將一些琑碎的情事無限量地放大,就此不斷地作出投訴,也因此令女兒拒絕父親探視,因為她們害怕父親探視後,又會作出一些投訴,連累她們隨後又須接受警方、醫院及社工的調查。母親認為若果這是父親關心女兒的手段,父親是用了一個錯誤的方法。母親認為與訟雙方的關係的確是不大可能立刻可以改善,但若果雙方能夠忘記以前的恩怨,花一至兩年時間在社工的協助下,父親是有希望可以逐漸恢復和兩名女兒之間的信任,慢慢地消除現在父親和兩名女兒之間的隔膜。

父親對鄭社工和黃社工的批評

25.父親的說法是因為他曾經投訴鄭社工及其另外兩位同事,所以鄭社工選擇同情母親,又在報告中偏袒母親及隱瞞她的不是之處。

26.針對鄭社工日期為2012年2月22日的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的內容,父親作出以下批評(見文件冊第43至51頁):-

(a)調查報告第2頁第7段:鄭社工只提及母親一次企圖自殺,其實母親多次企圖自殺,只因父親及其家人及時阻止才未有發生事故,但鄭社工對此隻字不提,並在報告中替母親辯解;

(b)調查報告第4頁第17段:鄭社工只提及兩名女兒現時就讀的幼兒園的校長的觀察,其實幼女兒也非常依賴父親、嫲嫲及姑媽,關係同樣非常親切;

(c)調查報告第5頁第19段:2011年12月7日母親帶同兩名女兒從四川回港後,阻撓父親探視。對於這個問題,鄭社工又為母親隱瞞;

(d)調查報告第5頁第21段:父親恢復探視以後,社工要求父親僅在恢復探視一個月後便在遊戲室會面,會面目的在觀察父親和兩名女兒的相處關係,母親一直到日夜與兩名女兒相處,卻獲安排直至2月才在遊戲室會面,父親認為鄭社工以上安排並不公平。

(e)調查報告第6頁第24段:鄭社工只說嫲嫲照顧大女兒,事實是父親和嫲嫲一起照顧大女兒的起居生活的;

(f)調查報告第7頁第29段:鄭社工不應要求只有四歲和兩歲的女兒作出跟父親或者母親的決定;

(g)調查報告第7頁第31段:鄭社工不應就單憑幾次會面便作出母親沒有情緒失控,情緒問題的判斷;

(h)調查報告第7頁第32段:鄭社工說幼女十分依賴外婆,這並不十分正確,事實上幼女也非常依賴父親、嫲嫲和姑媽,關係同樣非常親切。

27.在調查期間鄭社工曾經與父親、母親及兩名女兒單獨面談,又前往父親和母親的居所分別作家訪,觀察父親和母親與兩名女兒會面的情況,以及和有關人士聯絡,以了解他們對管養、照顧及管束和探視各方面安排的意見。雖然對父親對鄭社工的報告的內容並不滿意,翻閱鄭社工日期為2012年2月22日的報告,本席認為大致來說,鄭社工是經過詳盡的調查,然後作出報告,他的報告是客觀和專業的。

28.父親也不滿在他揭發幼女被滾水燙傷一事後,鄭社工容許外婆和母親在醫院陪伴幼女,父親認為這樣會令外婆和母親有機會教唆幼女隱瞞被燙傷的實情。對此,鄭社工解釋幼女年幼,需要家人陪同,外婆和母親一直都是幼女的主要照顧者,由她們陪同幼女是適合的安排。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接受社工的解釋。

29.父親又認為在這次事件幼女留院期間,鄭社工阻撓父親到醫院探望幼女,當時母親是反對父親到醫院探望幼女的,雙方亦因此多次報警求助。鄭社工說醫院姑娘曾經以電話聯絡他詢問法庭有沒有就探視方面作出指示,他如實以告按2012年3月9日頒發的命令,父親可以逢星期一至星期五其中一天探視,時間由下午四時半至六時半,以及每逢星期六上午十時半至晚上九時探視。本席相信這是因為法庭上述的探視安排,所以在6月9日(當天是星期六)父親獲准在醫院探視幼女,6月10日(當天是星期日)父親再到醫院探望卻被院方拒絕,而並非如父親所說鄭社工對父親有偏見而從中作梗(見文件冊第71頁)。但本席同意因為這次事件比較特別,幼女因意外而住院,院方和社工是可以考慮作出特別安排,容許父親到醫院探望幼女的。

30.後來父親向鄭社工的上司正式投訴鄭社工,社署也隨即安排黃社工接手這個案,但父親對黃社工的表現也是十分不滿。

31.父親說在2013年10月8日大女兒很雀躍地跟他說:「我今天同黃姑娘講我以後想跟爸爸長住」(見文件冊第113頁)。可是黃社工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並沒有如實地交待大女兒上述的說話。

32.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黃社工說:「當社會福利工作主任向大女兒了解她跟父親或母親及其他家人相處或生活時有什麼開心或不開心的事情時,大女兒笑瞇瞇地表示她想多點在爸爸那裡,因爸爸那裡有多點東西玩,如游泳、踏單車、看電影和參觀等,但她亦喜觀跟媽媽和外祖母去釣魚和踏單車。在會面中,大女兒苦惱地向社會福利工作主任表示在爸爸或媽媽家聽到很多事,她邊輕拍自己的頭顱邊說她覺得很混亂,她只希望能開心的玩和吃東西,不要煩她」(見文件冊第392頁)。

33.接受盤問時,黃社工說她已經在報告裡面如實地交待了大女兒對管養、照顧及管束和探視等安排的意見,本席察覺不到任何理由不相信黃社工的證供。

34.父親也說於2013年10月11日一次電話對話裡面,黃社工不但沒有揭穿母親講大話,還6次為她辯護(見文件冊第114至115頁)。父親的投訴是:-

(a) 母親從大女兒的書包中抽起了手冊及所有通告,但黃社工卻說母親可能是不小心才抽起通告,對此父親並不同意;

(b) 黃社工說過小學生有很多通告,並不是張張重要,對此父親也不同意;

(c) 黃社工又多次要求父親多與母親溝通,但父親的立場是他曾多次嘗試與母親溝通及商量,卻換來侮辱、謾駡、無理的指控;

(d) 黃社工說父親要母親把大女兒所有功課交由父親帶大女兒做,但父親指他從沒有這樣說過;

(e) 黃社工又叫父親不要逼母親太緊,父親不認同他逼母親太緊;

(f) 黃社工又為母親解釋為何多數由外婆來到學校接送小孩,父親並不接受黃社工的解釋。

35.接受盤問時,黃社工指出與訟雙方在照顧兩名女兒方面有許多事情都有截然不同的說法,作為社工她只是儘量地從中調解,希望可以化解雙方的敵意,並無偏袒任何一方。

36.父親又不滿黃社工沒有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報告中交代父親在2013年9月以電話聯絡社工說他懷疑幼女受性侵犯一事。對此,黃社工指出這是因為當時父親決定不報警的原故。就這一點來說,因為父親提及的事情的性質是十分嚴重的,本席認為社工是應該在報告中交待父親的來電的,當然社工也須同時說明父親暫不報警的決定。但總的來說,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並不認為黃社工對父親存有偏頗。

幼女被滾水燙傷的事件

37.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與會專業人士經調查後,作出以下的考慮和意見(見文件冊第355至370頁):-

(a) 2012年5月21日幼女在家被滾水燙傷以後,母親即時帶幼女到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事後又定時帶幼女覆診接受適當的治療,他們認為由此可見這並非一宗虐兒事件,也不涉及疏忽照顧;

(b) 幼女是倒滾水時被燙傷的,事發時母親正在廚房做家務,與會專業人士認為這是一宗家居意外;

(c) 與會專業人士認為事件反映母親照顧幼兒的技巧不足,建議社工在這方面向母親提供指導和監督。

38.本席認為與會專業人士所持的意見合乎情理,予以信納。幼女兒在家被滾水燙傷事件發生以後,母親不但沒有即時將這事情告知父親,反而吩咐幼女不要給父親知道這件事,直至父親生疑,然後報警,經警方和鄭社工介入調查以後父親才獲知幼女被滾水燙傷的詳情,由此父親對母親的隱瞞十分不滿,甚至產生許多誤會,本席認為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後母親也明白了她的隱瞞是不對的,她自己的說法是她已從這件事得到一個教訓。本席相信母親已經明白到隱瞞的不當之處。

懷疑幼女被性侵犯事件

39.2014年1月2日父親就他指幼女被性侵犯一事報警,經調查以後,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的社工的結論是並無證據顯示曾經發生父親所指的性侵犯事件。社工的分析是這樣的(見文件冊第399A至399D頁):-

(a) 幼女身體上並沒有任何受過傷害的表徵;

(b) 社署的心理學家與幼女會面,按心理學家的觀察,幼女並無曾受性侵犯的表現;

(c) 母親和外婆指出幼女下體紅腫的情況應是關及她太「熱氣」和個人衛生問題;

(d) 會面時幼女向心理學家說母親吩咐幼女不要談及叔叔。涉及的所謂叔叔經調查後得知是母親的舊同事,他和母親並無任何特殊關係,母親剛遷入公屋單位時,他曾和其他同事一起家訪母親,後來也曾經聯同其他同事和母親以及女兒一起去釣魚,但他從來沒有單獨和幼女相處的機會;

(e) 社工的觀察是幼女和所謂叔叔相處時表現自然,也並沒有絲毫懼怕與他接觸或抗拒和他說話和遊玩的表現;

(f) 就家訪所見幼女情緒平穩、愉快。

40.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社工的調查客觀、中肯,立論也合乎情理,予以信納。

41.父親和其家人仍然認為幼女曾受性侵犯,父親說大約在2013年6月開始他和其家人發覺幼女下體有發炎的情況,2013年9月22日在屋邨商場幼女竟然從姑媽的短褲腳伸手去摸姑媽的下體,姑媽在誓章說:「回到家後我帶幼女入我母親的房間問幼女是誰教的?幼女的行為卻非常特別,她很小心把門關上及反鎖,又左右張望確定房內沒有其他人,幼女說:「叔叔都是這樣摸我」。我問:「你有沒有同媽媽說」?幼女說:「媽媽不許投訴叔叔,以後不可同人講叔叔的事,否則,警察會捉你。」」(見文件冊第318頁)。父親在誓章中則說:「回家後細姑媽帶幼女到房間,再詢間她今早在商場的怪異行為,幼女的舉動更為怪異,幼女把房門關上後並鎖上,再左右張望確定沒有其他人後細聲地對細姑媽說:「叔叔常用手或腳來夾我」。細姑媽教幼女若有人摸她下體時要大叫及用手打他,但幼女回答:「媽媽不准,若我們說叔叔的事警察就會拉我們,我不敢。」」(見文件冊第111至112頁)。

42.本席注意到社署心理學家和社工在調查事件時不但沒有見到姑媽和父親所說的特別行為和怪異行為。反之,按他們的觀察幼女情緒穩定、和家人相處愉快。再者,2013年9月26日父親和黃社工通電話,表示擔心幼女被性侵犯時,黃社工建議她單獨接見幼女了解事情始末,但父親表示幼女會因為社工的身分不會跟社工說出實情,社工再建議父親和姑媽到警署報案,讓警方跟進調查,社工向父親詳細解釋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處理機制啟動以後對幼女會有什麼安排,父親也向社工反覆提問了多個問題,社工亦一一解答。第二天父親再致電社工說決定暫時不作追究。姑媽和父親說他們想到幼女被滾水燙傷之後父親報警,結果社工、醫生、警方都否定他的看法,況且他們並沒有實質證據,幼女遇到陌生人一定不會多說,此事將更難以追究,所以當時選擇暫不報警。按姑媽和父親在誓章中所說,幼女已經向他們就所謂受性侵犯的經過作出十分詳細的描述,雖然父親和姑媽以就他們沒有即時報警一事作出解釋,本席認為在情理來說,作為一個愛護女兒的父親,若女兒真的對姑媽和父親說過他們誓章中所說的說話,父親是不可能不立即報警或即時安排社工和幼女會面的。經過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並不相信幼女曾經說過:「叔叔都是這樣摸我」或者「叔叔常常用手或腳夾我」這些說話。

母親多次企圖自殺

43.有關母親過往企圖自殺事件和她的情緒及精神狀況,鄭社工說資料顯示母親除了剛誕下幼女時,因情緒問題曾接受一次精神科醫生診斷和配藥外,並無再因情緒或企圖自殺事件須接受精神科診斷及治療。在調查期間,母親在經濟生活和婚姻訴訟的壓力下沒有出現情緒失控或情緒問題(見文件冊第353頁)。精神科專科陳仲謀醫生多次對母親的精神健康作診斷,在2009年他認為母親於產前和產後因不同事件而產生的壓力引致受到輕微的情緒困擾,處方抗抑鬱藥物、安眠藥和鎮靜劑給母親服用,在2012年2月對母親進行多次的評估以後,陳醫生認為現時母親並無任何精神病徵(見文件冊第296 B至H頁)。

4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證據若將兩名女兒交由母親照顧,她們會有機會遭受母親的的虐待或暴力傷害。

懷疑姑媽猛力搖晃大女兒頭部的事件

45.2013年12月23日黃社工接到母親的電話通知,於其時母親說2013年12月22日大女兒在父親家中因為功課問題哭起來,後來被姑媽猛力搖晃頭部,令大女兒感到頭昏和不適,母親已經將事件作為虐兒事件報警。母親對事件的敍述見文件冊第287至289頁。

46.父親認為因為2013年12月21日父親向法庭作出要求更改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所以母親教唆大女兒說謊,誣告姑媽。父親就2013年12月22日的事件的發生經過是這樣交代的:「回家後我帶大女入我房間,並沒有把門關上,大女坐在書枱前,而我坐在床上跟大女兒談話,並把社工黃姑娘說她沒有說清楚,及跟爸爸說一套,跟媽媽說一套,我問大女兒是否講大話,大女兒的情緒突然很激動,及大叫:「我沒有講大話,是黃姑娘講大話。」大女兒此時也哭起來,還重覆以上的說話幾次,又說:「爸爸不信我。」此時,嫲嫲及細姑媽也進房間來看個究竟,見大女兒如此激動,我便叫大女兒做功課,但大女兒卻哭着說:「媽媽話爸爸教錯我做功課,叫我不要再給爸爸教,我不要爸爸教。」大女兒越哭越激動,還跳上床把床上的被、枕頭亂掉,接着又猛力搖動窗框,細姑媽馬上抱着大女兒怕她有危險,還不停叫大女兒冷靜啲,而嫲嫲則把窗戶關上,可是大女兒好像聽不到一樣,哭得很淒慘,而嫲嫲接着抱着大女兒勸她,最後大女兒才靜下來。」(見文件冊第160頁)從以上可見,姑媽和父親並不爭議在2013年10月22日姑媽和當時十分激動的大女兒有身體接觸。

47.就母親指大女兒遭受姑媽虐待一事,經調查以後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議會的意見是:-

(a) 大女兒在會面時不能有系統的交代事件發生的詳情;

(b) 大女兒也不願說出她是如何向母親談及此事的;

(c) 會面期間,大女兒的坐立舉止並不自然;

(d) 姑媽和父親否認虐兒的指控。

他們認為所收集到的資料並不足以證明此宗為虐兒事件(見文件冊第1172至1185頁)。

48.本席信納專家們的意見,即是並無證據這是一宗虐兒事件。但就父親說從上述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議會的意見中可以找出母親教唆大女兒說謊誣告姑媽的證據,對於父親的說話本席並不同意,本席認為父親的立論是過於武斷。從社工的多份報告可見,兩名女兒被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承受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大女兒在會面時不能有系統的交代事件發生的詳情,也不願說出她是如何向母親談及此事的,坐立舉止不自然,本席認為這些很可能正是大女兒受到上述的的情緒壓力和傷害的表現。

49.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認為並無證據若將兩名女兒交由父親照顧,她們會有機會遭受父親或姑媽的虐待或暴力傷害。

與訟雙方照顧女兒的能力

50.除了在前面說及就幼女被滾水燙傷和被性侵犯的指責以外,父親也在誓章證供中舉出下面多個事例作為外婆和母親並沒有能力照顧兩名女兒,對兩名女兒也缺乏關心的證據(見文件冊第66至73頁):-

(a) 由外婆照顧在內地生活期間,大女兒曾經幾次從床上跌到地下,引致大女兒頸痛、頭暈、頭痛。父親於2007年3月帶大女兒求診,照X光,又於2013年9月帶大女兒看脊椎專科,並安排照磁力共振作詳細研究。但從有關X光片或者磁力共振的醫療報告看來,大女兒的脊骨並無異常狀況(見文件冊第994和995頁);

(b) 大女兒經常冷病;

(c) 母親疏於照顧,大女兒看醫生以後又不按指示依時給女兒吃藥;

(d) 母親未有按時給大女兒帶上眼鏡,糾正視力;

(e) 母親也未為女兒打流感針;

(f) 女兒不停被蚊叮;

(g) 母親要大女兒自己洗衣服;

(h) 母親無輔導女兒做家課;

(i) 有一次天文台掛黑雨警告,在這樣不安全的情況下,母親讓年老的外婆帶大女兒上學;

(j) 母親經常不在家,疏忽照顧兩個女兒;

(k) 大女兒非常害怕她媽媽,現時在母親家中是過着委曲求全,十分不開心的生活。

51.對於父親的種種指責,母親已於其誓章證供中作出回應。就雙方在這方面的爭論,本席也不打算在此一一處理,但是本席在此指出多位社工已透過多種途徑了解母親照顧兩個女兒的情況,包括:-

(a) 多次探訪學校和老師,和學校社工面談;

(b) 多次探訪、觀察父、母及其家人和兩個女兒相處的情況;

(c) 多次家訪;

(d) 和兩位女兒多次會面。

52.在日期為2012年9月11日的報告中,鄭社工說他見到兩名女兒和外婆、母親在家中相處時,各人不時互相交談,氣氛輕鬆,大女兒更喜歡和母親談話,而且很聽她的話(見文件冊第375頁)。

53.在日期為2013年12月5日的報告中,黃社工說在家訪中觀察到大女兒跟母親、妹妹和外公外婆的相處的情況是融洽和輕鬆的(見文件冊第1169頁)。

54.在日期為2014年4月22日的報告(見文件冊第402至404頁)中,岑社工說:-

(a) 大女兒在學校有穩定的出席率和表現,能遵從學校規則和肯聽從老師的指導外,與同學相處非常融洽,在校內情緒穩定和心情開朗,十分享受學校生活,學科成績也不錯,學校社工和老師和岑社工都認為大女兒的母親能繼續提供合適的照顧和教導予大女兒。她們並觀察到大女兒與母親的關係十分親厚,母親非常關心她的學習情況及各項發展,也有出席家長日;

(b) 2014年1月24日大女兒接受社署臨床心理學家的心理評估。臨床心理學家認為所收集的資料顯示大女兒並沒有情緒或行為的問題,但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倘若父母能以和平的模式溝通及解決衝突,在管教女兒方面能好好合作,大女兒便能減少壓力;

(c) 幼女就讀的幼稚園班主任說幼女自從在2013年9月轉往該幼稚園讀書後,並沒有很大的適應問題,出席情況穩定,甚少請假,各科的學習能力不錯,更能跟上課程的要求亦肯聽從老師的教導,與同學相處融洽,在學校表現投入和開心。班主任老師並認為家長能夠提供適當的照顧予幼女兒,根據老師觀察,幼女兒多數由外公或者外婆接送;

(d) 就父親和兩名子女相處的情況,由於近月的探視都未能成功進行,岑社工未能詳細觀察父親現時和兩名家庭子女相處的情況;

(e) 就家訪所見,母親和兩名女兒關係密切,相處融洽、自然。

55.在最新一份日期為2014年7月29日的進度報告中,岑社工說根據大女兒的學校社工、幼女的幼稚園校長以及岑社工的觀察,兩位女兒的情況大致與岑社工日期為2014年4月22日提交的報告內所提及的情況相同。她們分別在校內情況穩定和開心,能聽從老師教導,與同學相處融洽,享受校園生活(見文件冊第1190頁)。

56.雖然父親對於外婆和母親在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方面有各種批評,但本席認為從各方面的觀察和意見都可以見到兩名女兒與外婆及母親關係密切,她們亦能夠提供適切的照顧予兩名女兒,兩名女兒在外婆和母親的照顧下,日常生活、學業和身體健康皆正常發展。

57.當然,本席也注意到父親和兩名女兒的關係本來也是很好的。在日期為2012年9月11日的報告中,鄭社工說他家訪父親時,也觀察到兩名女兒和嫲嫲、姑媽、父親的相處都是自然、開心、愉快的,而各人的相處也是關係良好,相處融洽(見文件冊第375頁)。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報告,黃社工說她在多次父親探視的不同時間裡面,亦觀察到兩名女兒和父親及他的家人相處融洽(見文件冊第386頁)。

58.由此可見,訴訟雙方都是具備照顧兩名女兒的能力。

兩名女兒對照顧及管束和探視權的意見

59.在日期為2012年2月22日的報告中,鄭社工說他曾分別和兩名女兒單獨面談,但因為她們只有兩歲和四歲,都不能清楚表達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見文件冊第353頁)。

60.在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的報告中,黃社工說幼女年幼不能具體表達她的意見。大女兒年紀大一點,語言表達能力亦較幼女強,黃社工曾經分別在2013年7月及2013年10月和大女兒單獨見面,黃社工說大女兒既想多點和父親相處,但同時亦喜歡和母親及其家人相處(見文件冊第392頁)。

本席的看法

61.在過去的耹訊中,母親曾說不想照顧兩名女兒,但這些都只是一時的負氣說話。父親和母親均愛護兩名女兒,雙方都與女兒建立了親子關係,他們亦獲得家人協助,因此雙方皆可為女兒提供照顧。由於雙方的婚姻問題引致未能共同生活,若兩名女兒只能與父或母居住,維繫姊妹兩人的關係,讓她們一起生活可減低她們對父母分開而產生的創傷。本案而言在眾多的考慮中,本席認為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女兒造成的影響是比較重要的因素。現時兩名女童與母親及外婆一起生活,獲得合適照顧,讓她們維持現時的安排和生活方式,將可減少她們適應上的問題。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多位社工的建議,認同若現時更改兩名女兒照顧和管束上的安排,並不合符兩名女兒的最佳利益。

62.雖然雙方在兩名女兒的照顧、父親探視問題有許多爭執,但父親十分關心兩名女兒,本席認為應維持共同管養權的安排。

探視

63.父親認為母親阻撓探視,也就此列舉了許多事例(見文件冊第67至71頁)。母親則反說因為父親過去許多的投訴,令兩名女兒產生害怕,所以才拒絕父親的探視。綜觀探視的情況,本席相信有一段時間,母親對父親的探視是採取抗拒的態度。至2012年6月幼女被滾水燙傷後,雙方的敵意和互不信任的程度大大地增加,父親又提出留宿探視的申請和要求更改2012年10月10日的頒令,然後母親再提出要求停止父親的探視,事情更是鬧得不可收拾。

64.但對父親的探視這一方面,本席的看法還是正面的。這是因為:

(a) 緊接在日期為2012年10月10日的命令作出以後的幾個月,雖然雙方仍不斷有一些小磨擦,但大致來說父親的探視是順利的。可見父母是仍可基於「兒童為本」,即以子女的成長利益為大前提下,能平心靜氣的處理探視女兒的事宜的;

(b) 本席在前說,有一段時間,母親對父親探視是採取抗拒的態度。但現在母親是願意改善現時父親和兩名女兒疏遠的關係,若果條件適合,她願意配合父親的要求延長父親的探視的時間。在近期來說,兩名家庭子女在母親的安排及陪同下,每次也準時前來進行探視的地點,只是由於她們仍拒絕與父親見面,所以探視未能成功進行(見文件冊第1188至1191頁);

(c) 父親表示仍會繼續等待女兒們有一天可與他如以往一樣開心共聚。

本席的期望是於訟案告一段落後,父母能逐漸重建互信和合作的關係,兩名家庭子女的抗拒態度可逐漸消除。

65.按沈社工的報告,現在每次探視開始時,兩名女兒即表示不要見父親,她們皆說不喜歡父親也堅拒見父親,也不肯到父親身處的房間門口與父親打招呼,每次探視結束時,亦不肯與父親說再見(見文件冊第1187至1189頁)。目前並不是留宿探視的時機,本席認為須待父親和女兒的關係得到改善後,才再考慮為留宿探視作出安排。

66.在這一段長時間裡面,父親不斷作出攝錄、錄音行為, 本席認為這些攝錄、錄音行為對促進雙方的互信、互相合作毫無幫助,父親須即時停止。

67.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a) 撤消父親日期為2013年7月15日的申請;

(b) 撤消父親日期為2013年10月21日的申請;

(c) 撤消母親日期為2014年3月3日的申請;

(d) 維持將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母親獲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的指定探視權為每隔一個星期六上午十時十五分至十一時四十五分,由社工作出安排和監管;

(e) 母親須將兩名女兒的學校通告及成績表副本適時交予父親;

(f) 雙方須出席親職課程,由社工作出安排;

(g) 6個月後社工提交進度報告。

68.本席認為就雙方的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由余雄律師事務所余雄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615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