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頌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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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地點為觀塘一棟民住大廈,黃女士和家人住該大廈11樓O室其中一個分間出來的單位。被告人與父親同住同層的M室。

Case No.DCCC 368/2020[2020] HKDC 11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8/2020

[2020] HKDC 1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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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頌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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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出席人士: 陳文慧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銚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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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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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

案情

2.案發地點為觀塘一棟民住大廈,黃女士和家人住該大廈11樓O室其中一個分間出來的單位。被告人與父親同住同層的M室。

3.2020年2月12日晚上七時許,黃女士和10歲的女兒在自己的單位聞到煙味,見被告人在O室外的鐵閘燒報紙。被告說「人哋搞我,我就搞妳,妳報警喇。」被告人稍後離開,黃女士用水把火澆熄。

4.O室的鐵閘因此事件被燻黑,範圍大約是50cm乘100cm,維修費用為500港元。

5.警方在當晚九時許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畀人搞,所以我用報紙燒佢鐵閘。」

6.回到警署,被告人說他畀人搞,他為洩憤而犯案,他用父親的報紙燃燒O室的鐵閘。被告人說他見到O室內有人,他不認識裡面的人,與他們並無仇怨。

7.在提訊過程中,法庭曾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那是2020年2月底的事,當時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適宜答辯,現在辯方律師在庭上亦確認此點。

8.被告人在事發當晚用來點燃的是父親的報紙。他在庭上承認燃燒該些報紙及O室的鐵閘,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

9.走廊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情況,顯示被告人先把一些報紙掛在O室最外的鐵閘上點火燃燒,然後再燒著手上另一些報紙,放在鐵閘外的地上,跟著便離開。

10.相片顯示當時O室外的鐵閘沒有掛上布簾或任何裝飾物,走廊亦沒有任何雜物,O室的鐵閘後是一扇木門,案發時沒有完全關上,木門後有些距離,才到黃女士所住的分間單位,大約是8至10英呎的距離。在那8至10英呎的空間,左邊有一些雜物在木門後。

案底

11.被告人現年43歲,在1994年至2017年有十一次定罪紀錄,涉及的罪行包括藏毒、襲擊他人、意圖搶劫、在公眾地方打架、傷人。他最後的三項定罪都是刑事損壞,其中兩項發生在2016年,最後一項是在2017年。

求情

12.辯方律師提及一些縱火案的判刑案例,但他正確指出縱火罪並沒有判刑指引。

13.律師指被告人拿父親的報紙到隔鄰單位,放了一些報紙在單位的鐵閘上燃點,又燒著手上一些報紙放在地上,單位的鐵閘只有少許燻黑,呈堂的相片根本顯示不到損壞。

14.辯方律師說當時走廊沒有雜物,所以被告人點火燒報紙會造成的危險其實不大。他指出控方亦只是告被告人縱火意圖損毀財物,不是罔顧他人生命。

15.雙方向法庭透露被告人在被捕後被帶到裁判法院,法庭曾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那是2020年2月底的事,當時精神科醫生建議被告人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4個月的治療,不過控方沒有在裁判法院要求被告人對控罪作出答辯,而是申請將案件轉解來地方法院處理。

報告

16.被告人在本案的言行明顯不是正常人的表現,極可能和他的精神健康出現問題有關。本席因此為被告人再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了解他最新的情況。

17.兩位精神科醫生在報告中說的基本一致,指被告人是一名長期濫藥者,有精神分裂問題,並有幻覺,覺得遭人逼害及控制思想。林醫生的報告較為詳盡,她說被告人因感到遭人逼害及指使,時常覺得不安,在忍無可忍下便會作出破壞性的行為,希望停止他感到的滋擾。在今次事件,被告人感到遭人逼害一整天,於是燒報紙去引警方來,希望警察會調查逼害他的人的行為。

18.兩名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現在的精神健康問題雖然有些改善,但仍需接受治療。兩位醫生都建議被告人接受為期3個月的醫院令,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同意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所說的事實,但被告人希望入獄,他認為自己沒有精神健康問題,他希望法庭判他坐牢,不要把他送進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判刑

20.被告人把一些報紙放在隔鄰單位的鐵閘上點火燃燒,造成的火勢不大,據稱該鐵閘只有些微燻黑,單位內的人很快亦用水把火澆熄。從圖片可見,當時周圍並沒有太多雜物會令火勢擴大或蔓延,因此,被告人的縱火行為會造成的實際損毀財物或傷害人命危險並不大,黃女士和女兒在室內聞到的只是燒報紙的氣味。

21.被告人顯然是一名精神健康有問題的人士,他覺得別人滋擾他,於是便作出本案的縱火行為。他在庭上還曾說出一些與他無關的知名人士的名字,說受那些人指使。

22.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曾說被告人有幻聽,他知道可以不聽從該等指示,但都照指示行事,因此承認刑責。被告人明白控罪所指,適宜答辯,坦然對控罪作出承認。

23.被告人承認的是縱火罪,縱火罪並無判刑指引。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並不嚴重,若被告人是一名精神健康正常的人,認罪後的判刑監禁不會超過1年。

24.不過,被告人是一名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他的精神健康問題存在已久,他在本案顯然是因精神健康問題而犯案。

25.案件發生在2020年2月12日。該月底,裁判法院曾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政府的精神科醫生當時建議被告人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為期4個月的強制治療,不過控方決定把案件轉解來地方法院處理,但又沒有要求加速進行程序。現在被告人被關押超過八個月,兩位精神科醫生仍然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精神治療,他們建議法庭頒下為期3個月的醫院令。

26.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律師的求情,本席認為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是合適的。被告人已經被關押八個多月,不過他的精神健康仍然有問題,兩位精神科醫生建議他須在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為期3個月的治療。加起來,兩段時間並不超過1年。本席認為為了被告人的利益及社會的利益,判被告人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3個月是合適的,亦配合本案案情。因此,本席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一項頒令,要被告人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為期3個月的精神治療。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