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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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作自用,他的較輕答辯不獲控方接納。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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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8/2020 [2020] HKDC 1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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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作自用,他的較輕答辯不獲控方接納。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在2019年12月23日晚上八時許,正在回彩雲邨的家。他在途中遭警員截查。警員在他身上找到一個信封,內有八包海洛英毒品,各包載有二十小粒毒品,合共為一百六十粒毒品,共重35.4克,含27.6克海洛英鹽酸鹽。 3.警方後來帶被告人回他的家裡搜查,沒發現任何包裝毒品工具。 4.被告人被捕時對警方說,他取白粉來食,他成世人都食白粉。被告人被捕後在懲教署被檢驗尿液,他的尿液對opiate有反應。 案底 5.被告人現年65歲,他在1992年至2015年有十六次定罪紀錄,多項涉及藏毒。但在2013年1月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0個月。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15年11月,他在高等法院有三項定罪,其中包括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經上訴後,三項罪名的總刑期為五年八個月。律師說,被告人在2013年及2015年都是認罪的,那時他真的販毒,所以承認有關控罪。 6.被告人在2018年2月離開監獄,大約一年十個月後,他干犯本案。 求情 7.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名深癮的吸毒人士,他和家人同住。審訊中的證據顯示,被告人今次向毒品供應者買來有關毒品。他和該供應者相熟,以四五千元買來案中的毒品。他先付對方2,000元,其餘賒數。 8.律師指,被告人有一定的收入,他接受援助金,每月六千多元,另外由一間清潔公司有些收入。他的親友也會借錢給他及給他金錢使用。 9.律師指,案中的毒品雖包裝成一百六十粒,但被告人每日平均食用兩、三粒,多吃時達七至八粒,案中的毒品夠他食用僅一個多月。 10.律師同意,案中的毒品雖是被告人買來自用,但有關的毒品數量及小包數目不少,存有一定的潛在散貨風險。律師說,該等風險只屬低至中度。 11.律師引述Wan Sheung Sum案(CACC 438/1999),他說上訴庭在該案指出處理潛藏散發風險的加刑正確程序。一般的基本判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監禁,再作加刑。 12.律師指被告人一早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因此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判刑 13.被告人是一名深癮的吸毒者。在審訊中,證據顯示他對警方說過自己成世都食白粉。被告人在2019年12月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在本案,他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後,本席依例為他索取戒毒所報告。報告說被告人現在已不是一名癮君子。 14.被告人在本案管有的海洛英毒品為35.4克混合物,含27.6克海洛英鹽酸鹽,供應者替他包裝成一百六十小粒。被告人說包裝成小粒可令他限著每天的食量,他說大約一安士的毒品夠他食個多月。本案涉及的海洛英混合物為35.4克,本席在審訊中裁定有關毒品夠被告人食用大概五十日,這是一段不短的日子。 15.本席信納被告人說他買來有關毒品是打算自用,一次過買多些當然便宜一些。但如此數量的毒品,加上包裝成一百六十小粒,在被告人未能完全食用完畢前,同道中人向他要貨,甚至給予利益,被告人很難拒絕對方的要求。被告人是一名年資深厚的癮君子,他一定認識不少同道中人。被告人過往有兩次販運定罪紀錄,分別是2013年一項,及2015年兩項。本席裁定被告人在今次管有案中的海洛英毒品,份量為35.4克混合物,含27.6克海洛英鹽酸鹽,包裝成一百六十小粒。雖然被告人被捕時正將毒品帶回家中打算自用,但在他未用畢全部毒品之前,極有可能因同道中人向他要貨而給予別人,甚至販賣圖利,本席裁定被告人在本案管有有關毒品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極高。 16.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毒品數量。本席認為單以數量來看,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不過,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這是一項加刑因素,應加刑三個月。另外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毒品,帶有極高的潛藏散發風險,本席認為應加刑十個月,所以最後的判刑起點為28個月監禁。被告人一早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所以被告人的認罪判刑為十八個月又二十天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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