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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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先生和女朋友住在元朗一棟大廈六樓(5/F)F室B號房間。2020年5月6日清晨五時許,梁先生醒來,見被告人正從廁所的窗爬入室內,當時被告人的右腳已經伸進室內。梁先生捉著被告人的右腳,女友馬上報警。

Case No.DCCC 557/2020[2020] HKDC 11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7/2020

[2020] HKDC 1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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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田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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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出席人士: 劉偉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律師鄧賢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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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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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盜竊)及控罪二(入屋犯法)。

案情

控罪二

2.梁先生和女朋友住在元朗一棟大廈六樓(5/F)F室B號房間。2020年5月6日清晨五時許,梁先生醒來,見被告人正從廁所的窗爬入室內,當時被告人的右腳已經伸進室內。梁先生捉著被告人的右腳,女友馬上報警。

3.被告人逃走,梁先生追著,後來警察來到,最後捉著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他沒有錢用,所以爬進梁先生的居所企圖盜竊。

4.主控官說案發的單位就在該棟大廈天台下一層。

控罪一

5.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張屬於別人的信用卡。被告人說他大半日前,在2020年5月5日下午6時左右,於元朗拾到該張卡。

6.主控官說該張信用卡看來是一張國內銀行發出的信用卡,他們未能向國內銀行查實卡主是否真有其人。即是說,控方不能證實被告人管有的是一張真卡或是一張假卡。本席及雙方律師在庭上看過那張信用卡,亦不能說該張卡是一張真卡或是一張假卡。無論如何,它是一張屬於別人的卡,是別人的物品。

7.被告人對警察說,他在案發當晚到元朗區買了一些食物,走上該棟大廈,後來沿水管爬進梁先生的單位,最後被人捉著。

8.被告人說控罪一那張卡他只是拾來放在銀包,並無意圖使用。

案底

9.被告人在2003年7月出生,犯案時未夠17歲,現在是十七歲又四個月大,他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年青,在國內出生,2018年來港,和母親及繼父同住,讀書至中一,但追不上學習,後來出來工作,做過廚房工人,但在2020年頭失去工作。

11.辯方律師叫法庭為被告人拿取合適的報告才作判刑。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控罪一所犯的只是拾遺不報罪行,控罪二的入屋犯法罪則是在相隔半天後發生,律師說兩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13.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說他已經知錯,感到後悔,會改過。

報告

14.被告人犯案時是十六歲又十個月大,現在是十七歲又四個月,本席見他年青,為他拿取教導所報告才作判刑。

15.教導所報告詳細道出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情況,指被告人失學後變壞,交上損友,加入黑社會,幹了些偷竊,甚至販毒,自己又濫藥,缺錢使用,最終犯下本案。懲教署認為被告人適宜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進一步求情

16.律師說被告人同意教導所報告說及他的情況,但被告人不願意進入教導所,他寧願坐牢。

17.被告人承認兩罪,控罪一是盜竊,控罪二是入屋犯法罪,涉及侵入民居企圖盜竊。控罪二的判刑較重,一般的侵入民居犯法罪起點為3年監禁,不過被告人在案中沒有使用工具爆破門窗闖入,看來他事先也沒有訂下甚麼精密計劃行事。他被戶主捉著,雖有逃走,但沒有向對方使用暴力。本席認為若要判囚,控罪二的判刑起點可下調至兩年九個月監禁,即認罪判刑可為22個月監禁。至於控罪一的案情較為輕微,那張信用卡不知是真是假,被告人拾來,他說只是袋著,沒打算使用,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管有這張信用卡另有用途。本席認為控罪一若要判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可以是兩個月監禁。兩項罪行是分開的,刑期理論上亦應分期執行。即是說,若本席要對被告人判囚,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24個月監禁。

18.不過,被告人年青,犯案時未夠17歲,現在也只是十七歲四個月大,教導所報告詳盡說出他的情況,認為他適宜進入教導所。

19.教導所的囚禁期最高可達3年,之後還要接受3年監管,不過,一般逗留在教導所的被囚人士只須在該處逼留大約18個月。本席知道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是6個月的時間。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對他是合適的,亦可媲若要判囚要將他監禁24個月的長度。本席認為被告人進入教導所對他會有較大的裨益,對社會亦好,可以令被告人在有系統的紀律制度下學習重新做人。因此,本席就本案的兩罪都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