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敏 對 紀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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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女士原本的申請為延展時限,以便就着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在2020年11月11日的判決指出林女士沒有解釋延誤申請上訴的原因(第10段),而且她的上訴沒有勝算的機會(第18段),因此本席拒絕延展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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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970/2019 [2020] HKCFI 3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19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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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林女士原本的申請為延展時限,以便就着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在2020年11月11日的判決指出林女士沒有解釋延誤申請上訴的原因(第10段),而且她的上訴沒有勝算的機會(第18段),因此本席拒絕延展上訴期限。 2.由於在本席面前沒有正式的上訴,因此胡關李羅律師行所引用的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條規則(關於剔除訴訟的當然上訴權)並不適用。 3.就着本席的判決,林女士現提出上訴許可,陳詞舊調重彈,未能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拒絕延展期限時犯上甚麽法律方面的錯誤,或超出任何可以有合理爭議的範疇、或明顯犯錯。另一方面,她在2020年11月24日未經批准而存檔的誓章,其中第5段所提的部分事實是新的證據,本席不予考慮。 4.整體而言,林女士未能顯示上訴有合理勝訴的機會或者有其他因公義的理由而應該受理其上訴。本席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5.本席暫令,林女士須支付紀女士的訟費,簡易評定爲$15,12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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