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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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0年2月28日中午時分,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了一所位於銅鑼灣禮頓道一私人住宅的房間內,在房內雙層床的上層搜掠。其時,其中一個住客剛巧回到上址,被告人乘機逃離,但被告人進出該所大廈的情況已為大廈所設立之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人於2020年3月5日被拘捕,查問之下,被告人承認曾去過上述大廈,被告人亦為該房間的租客認出。事後確認放在上址一個儲物櫃的財物不翼而飛,總值為38,000元,包括一隻戒指、一條頸鍊連吊咀、一條手鍊及三個金粒,這些物品都未有被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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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5/2020 [2020] HKDC 1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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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0年2月28日中午時分,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了一所位於銅鑼灣禮頓道一私人住宅的房間內,在房內雙層床的上層搜掠。其時,其中一個住客剛巧回到上址,被告人乘機逃離,但被告人進出該所大廈的情況已為大廈所設立之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人於2020年3月5日被拘捕,查問之下,被告人承認曾去過上述大廈,被告人亦為該房間的租客認出。事後確認放在上址一個儲物櫃的財物不翼而飛,總值為38,000元,包括一隻戒指、一條頸鍊連吊咀、一條手鍊及三個金粒,這些物品都未有被尋回。 量刑考慮 2.這是涉及民居的爆竊,正常來說,量刑起點應為36個月監禁,這點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47歲,但自1990年開始已經不斷犯法,其中包括二十五次入屋犯法罪及四次企圖入屋犯法。根據辯方律師的陳情以及控方所提供的被告人背景資料,被告人中三教育程度,於被捕時無業。被告人是在2020年1月22日出獄。 4.雖然根據背景資料,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有幻覺及幻聽,但辯方並無提出是次犯案是否與其精神病有直接關係。 5.根據上述資料,本席認為被告人屢次干犯相類控罪是加刑因素,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以3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本席按照上訴庭的指引,將應處之監禁下調至26個月。本席亦考慮過辯方所提出的其他陳情,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特別之因素令本席再予酌情減刑,所以就是次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得入獄2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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