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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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他的較輕答辯獲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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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2020 [2020] HKDC 11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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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他的較輕答辯獲控方接納。 2.在被告人同意案情撮要後,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3.2019年6月29日下午2時14分左右,被告人是登記號碼VS3266公共巴士 (“VS3266”) 的司機。VS3266當時沿佐敦道左二線往彌敦道方向行駛。 4.由於佐敦道左二線交通擠塞,VS3266橫越斜線範圍往左一線。VS3266駛至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與偉晴街交界(“案發地點”)時煞車,避免與鄰線的一輛旅遊巴相撞。 5.連達洪先生 (“死者”) 是VS3266上的乘客,案發時正步往VS3266的落車門。他失去平衡,在巴士車廂倒地。救護員陸家輝先生表示,到達案發地點時,死者仍然清醒(清醒程度屬15/15分),在現場並無見到死者有表面損傷或骨折、頸部沒有痛楚;但他表示頭痛、頭暈及想嘔。死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 拘捕及警誡 6.於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7.被告人其後於2019年11月8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行車紀錄儀片段 8.警方檢獲VS3266的行車紀錄片段 (“片段”) 以作調查,片段拍攝到以下情況:
特別報告 9.記錄VS3266每秒車速的特別報告顯示其車速如下:
死者的醫療結果 10.死者送院醫治,由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陳日進醫生診治,醫療結果如下:
11.死者其後轉送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司徒仁傑Julian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載有以下醫療結果:
屍體剖驗報告 12.曾卓豪醫生認為直接死因是頭部損傷併發急性心肌梗塞及支氣管肺炎。末期腎衰竭是促使病人死亡的重要條件,但與引致病人死亡的疾病或條件無關。 總結 13.被告人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與偉晴街交界附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VS3266)。 個人背景 14.被告人現年45歲,已婚。太太從事文員工作。育有兩名女兒 (15歲、13歲) 及一名兒子 (7歲),他們都在求學階段。被告人尙有母親同住,她已年介70,且有長期病患包括糖尿病等。 15.被告人自2006年2月起加入九巴成為司機,月入約港幣20,000元。 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16.被告人於1999年曾因兩項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他自1994年領有車牌,過往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 輕判求情 17.辯方引用三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希望法庭參考。案件均涉及不小心駕駛和人命傷亡,當中的被告人分別被判緩刑、社會服務令和罰款。此外,案中各被告人都被勒令停牌及需要自費修讀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18.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的家人、上司、同事及乘客所撰寫。信件內容主要是稱讃被告人是一位盡責的司機,一向小心謹慎,而且他熱衷於協助同事促進安全駕駛。被告人及家人亦向死者的親屬表達深切的慰問。 19.此外,辯方亦呈交被告人多張的獎狀及升職通知書,顯示被告人歷年來駕駛紀錄良好,獲公司多番嘉許。辯方指本案的意外實屬非常偶然的個別事件。 20.最後,辯方懇請法庭不要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辯方指被告人太太雖然任職文員,但由於身患血脂異常及高血壓,需要經常請假覆診,所以被告人始終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假若法庭將被告人停牌,他將失去工作,對其家計造成重大的影響。 判刑 21.本案確實是一宗不幸的事件,但被告人駕駛時亦欠缺耐性,他見佐敦道左二線交通擠塞,所以選擇將巴士橫越有連續白線的斜線範圍往左一線,繼而保持苦干的車速行走了10至15米。但由於前方一輛旅遊巴的影響,被告人為了避免與旅遊巴碰撞而煞車,不幸地死者當時正在步往尾門,因而失去平衡,跌倒受傷,在手術後及接著的治療其間,死者因併發症及其他的健康原因,最終不幸病逝。 22.本席明白被告人當時並非以高速行駛,而煞車的時間亦有4至5秒的時間,不算得上急促。可是不容忽略的是,被告人首先是違規切線,以避開左二線擠塞的交通,繼而以約20餘公里的時速向前行走,一方面被告人的左手邊是行人路,另一邊就是左二線的車龍,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人必須額外小心,在因應交通情況而停車時更應顧及車上乘客的安全。 23.無論如何,今次意外的結果是嚴重的,因有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但被告人的駕駛過失亦只屬不小心駕駛。考慮到案情的整體情節、被告人過往的良好紀錄及輕判求情的陳詞等,本席打算以罰款處理,恰當的起點為4,500元的罰款,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本席判被告人罰款3,000元。本席獲告知被告人有擔保金5,000 元, 可作罰款之用,本席下罰款從擔保金扣除。 24.本席亦有考慮過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但最終決定給予被告人一個機會,不過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實在有改善的空間。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需要在今天起三個月內,自費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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