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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3/2019
[2020] HKCFI 3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3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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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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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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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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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9月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張傳票罪名成立。傳票指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7(3)條及第150條。罪行詳情為上訴人在2017年8月31日,是位於長沙灣荔枝角東京街的由建築地盤組成的處所的獲委任承建商,而在該由建築地盤組成的處所發現有蚊幼蟲滋生。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原審時及現在,上訴人皆由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一) 原審時的議題
4.原審時有兩個爭議點,但與本上訴有關的只牽涉其中一個,就是控方需要證明在案發時,控方發現並檢取了存活的蚊幼蟲(或稱「孑孓」)。
5.裁斷陳述書的有關部分如下:
「8. 第一控方證人,陳子健先生作供指:案發當日,他仍在受訓,並沒有檢取蚊幼蟲樣本的經驗。案發前,他和食環署的其他職員,包括董先生,到該地盤巡查。巡查期間,由辯方第一證人,梁景泉先生帶領。到達案發的明渠(「該明渠」)後,陳先生發現該明渠上的金屬板已經被揭開,渠內裏有水,不算清澈。陳先生用手電筒向內照射,發現水中有一些蟲在游動,他懷疑是蚊子的幼蟲,於是問梁先生,他是否同意那些是蚊子的幼蟲,梁先生回答「可能是」。陳先生於是用清潔過的取樣本器具,在梁先生面前取集這些疑似蚊幼蟲的樣本,之後,放於兩個全新的透明玻璃瓶內。期間梁先生有觀察陳先生的取樣過程;而第二控方證人董頌文先生則負責拍攝相片作記錄。之後,陳先生將兩個裝有樣本的透明玻璃瓶,在梁先生面前加以標籤、蓋封及簽署,而梁先生亦有在玻璃瓶的蓋封封條上加簽。梁先生揀選了其中一個樣本,以作保存。陳先生則保留餘下的一個。陳先生有要求梁先生,在一式兩份的「保存孑孓樣本通知書」上簽署,但遭拒絕。之後陳先生將樣本交到化驗室化驗。
9. 巡查期間,梁先生一直在陳先生身旁。陳先生同意,他所檢取到的,只是懷疑是蚊子的幼蟲。樣本中,有些東西是會活動的,有些則不會。當他用手電筒照向明渠時,只看見有些東西在活動,有些不會,但他不知道這些是否蚊子的幼蟲。
10. 第二控方證人,董頌文先生,作供指:案發前,他曾接受過三天關於蚊子的簡介訓練 (Induction Course) ,知道蚊子的特性,看過蚊子的幼蟲;對蚊子及其幼蟲,有基本的識悉,但他並非蚊子的專家。案發當日,他和陳先生到達該地盤,在梁先生陪同下,進行巡查。去到該明渠時,他揭開水渠上的金屬板作觀察。他和陳先生都有用手電筒照向該明渠。他發現有接近二十條疑似蚊子的幼蟲在水中活動,從它們擺動的方式及斜斜地掛在水面,他懷疑它們是蚊子的幼蟲。他相信整條水渠滋生著更多疑似蚊子的幼蟲。取樣期間,他看見梁先生曾離開該明渠約七至八米,並使用手提電話。之後看見陳先生收集樣本、將樣本放入兩個玻璃瓶內、密封好、梁先生在樣本的封條上簽署,及取去其中一個玻璃瓶等。稍後,當他和同事在檢查積水時,亦看見有地盤的工人,將白色的液體倒入該明渠。董先生同意,他看到的二十多條蟲子,只是懷疑是蚊子的幼蟲,他不知工人手持的白色液體是什麼;亦不肯定該明渠內有沒有放置蚊砂 。
11. 辯方證人梁景泉先生作供指:他受僱安保,是該地盤的安全主任及環保督導員,工作包括防止蚊患。他有制定及更新該地盤的蚊患管制計劃書(Mosquito Control Plan , 證物D4),以告訴業主,如何在該地盤控制蚊患;計劃書亦有交付房屋署。該明渠有約六至七米長,當中的水是靜止的,沒有水源,並非蚊患黑點。梁先生相信,該明渠內的水,是因其旁邊的汽水機漏水,而流入及積聚於內。案發當日,食環署職員巡查該明渠時,他亦在場,看見陳先生用手電筒照向該明渠,亦見到他們抽取樣本。當陳先生指該明渠內有懷疑蚊子的幼蟲時,他同意那些可能是蚊子的幼蟲,但沒有仔細觀看。他看見明渠內有些物體,是靜止的;之後,看見陳先生採集了一些懷疑是蚊子幼蟲的樣本,並放於兩個樣本瓶內,之後密封好,他自己亦加簽了。陳先生將其中一瓶交予他保管,但他沒有細看其內容,不能分辨是否內含蚊子的幼蟲。他知道是一瓶有砂石、淤泥的污水,但看不見內有東西在活動。
12. 安保聘用了一間名叫創潔仕服務有限公司(Genesis Services Limited, 「創潔仕」)負責防治蚊患,當中包括使用背負式冷霧機噴灑藥劑、使用蚊砂、蚊油 等;使用的化學劑包括DM 15 EC(敵滅乳油劑)及Temephos 1% SG等(見證物D4附件)。所使用的化學劑均被房屋署批准使用。
13. 該地盤每星期有兩天進行防蚊工作。逢星期五,創潔仕會派員進行防蚊工作;逢星期二,由安保的工人負責。防蚊工作包括巡視地盤、抽乾積水、使用殺蟲劑等(見證物D7)。梁先生有陪同、指示、監督創潔仕的員工及地盤的雜工去進行防蚊工作。房屋署的人員亦會巡查該地盤。每一次巡查約須要個多小時至半個工作天。
14. 在這議題上,本席不接納梁先生的證供,不認為他有將巡查當日所發生的事情,完整披露。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15. 梁先生受僱於安保,為該地盤的安全主任及環保督導員,職責包括控制蚊患。他負責編寫要提交予房屋署的蚊患控制計劃書,當中詳細提及蚊患對地盤的影響、不同人員對防治蚊患的責任、辨認蚊患的黑點及防治蚊患的措施等;他又負責帶領、監督創潔仕及地盤工人去巡視地盤、防治蚊患,又有陪同房屋署、食環署等去巡查地盤;他亦知道安保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去防治蚊患,例如創潔仕每一次的服務費為三千七佰元(見證物D5),及每個星期五,安保要委派六名工人,專職負責防蚊的工作。
16. 以上可見,梁先生對防治蚊患,有一定的認識和經驗,亦必然知道安保重視該地盤的防蚊工作;及一旦給發現有蚊患,會有嚴重後果。因此,案發當天,當食環署的人員,來巡查該地盤時,他理應小心謹慎處理;而當陳先生及董先生用手電筒照向該明渠,及聲稱發現有懷疑存活的蚊子的幼蟲,又煞有介事地取出清潔的器具、要採集樣本時,梁先生理應特別留意事態的發展、採集樣本的過程、及關注巡查的結果。然而,梁先生的證供,顯示他完全不在意巡查的過程及結果。他的反應基本為「無仔細看」、「無留意」等。
17. 以梁先生的職位、知識、工作經驗等,他竟然會這樣漫不着意,漠不關心的去處理;然而,之後梁先生又拒絕在一式兩份保「存孑孓樣本通知書」上簽署。
18. 總括而言,梁先生的反應完全不合理。
19. 本席接納陳先生及董先生的證供。他們的證供清晰、合理、完整,相互支持,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20. 本席亦接納當陳先生收集樣本時,他是收集了存活的、懷疑蚊子的幼蟲。陳先生及董先生當時在工作中、在安保的地盤內,巡查了一段時間、之後聲稱發現有懷疑蚊子的幼蟲、又在安保的員工及梁先生面前,去收集樣本;他們必然會小心處理。去到該明渠,他們又大費周章、要揭開渠蓋、用手電筒照射、向梁先生展示並確保所用的器具是清潔的;之後收集樣本、封好玻璃瓶、要梁先生加簽封條、又讓梁先生自行選擇兩個樣本中的其中一個以保存,當中整個行動都顯示出陳、董二人是小心、認真、謹慎地行事。
21. 本席亦接納董先生的證供。在移走該明渠上的金屬板後,他見到有約二十條會動的幼蟲;而從它們擺動的方式,及斜斜地掛在水面下,而令人懷疑它們是蚊子的幼蟲;而當陳先生用手電筒照向該明渠時,亦見到有蟲在水中活動,他有向梁先生發問,而梁先生回答可能是蚊子的幼蟲,之後陳先生檢取了這些存活的、懷疑是蚊子幼蟲為樣本。
22. 此外,當陳先生搜集完樣本後,梁先生自行選取了其中一個樣本作保存。毫無疑問,以梁先生的職位、知識、背景,他必然會選取一個對安保最有利的樣本;而梁先生並沒有指稱他的樣本不含存活的樣本。
23. 根據證供,陳先生當時受訓中;而董先生已經完成了三天的有關蚊子的訓練。他們對蚊子有一定的認識;而樣本是否存活、會否活動,是極之容易分辨的。
24.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陳先生當時所檢取的,是存活的、懷疑是蚊子的幼蟲。
……
36. 經化驗後,控方的專家曾穎詩小姐指,樣本中有一條蚊幼蟲及四隻成蟲;辯方的專家莊棣華先生,對此並無異議 。
37. 在審訊時,劉大律師似乎想援引證據,以爭議樣本在運輸、貯存時出了問題。有關議題,並没有結案陳詞中提出;此外,本席亦認為本案重點在於採樣時,樣本中是否有存活的、懷疑蚊子的幼蟲;及可否証明,這些真的是蚊子的幼蟲;至於樣本在運輸、貯存時有否被分解,則並不重要。本席亦理解,兩名專家均是根據樣本中不可被分解的部份,作出結論的。
總結
38. 本席接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證供相互支持,亦和證物等脗合,本席會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並不接納梁先生的證供,不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辯方專家同意控方專家的結論。
39. 本席裁定控方己經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的致罪元素;亦裁定安保並没有真誠合理的相信;因此罪名成立。」
(二) 完備上訴理由
6.完備上訴理由有三個,分別為: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在事發現場的事實證供便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證明第一控方證人所抽取的水辦在巡查當日內含存活的孑孓;
(2) 若裁判官有倚賴控方的意見證供以達致裁決,他的裁決便忽略了以下各點:-
(a) 裁判官忽略了他所接納的第一控方證人的重要證詞;及
(b) 裁判官亦忽略了控、辯雙方專家證人的相關證供;及
(3) 基於以上各理由,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確的。
(三) 本席的考慮
7.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所有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及二
8.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未完成三天的簡介訓練(Induction course),但控方第二證人已經完成了。而控方第二證人的那隊人曾經參與及協助接近100宗搜集蚊蟲案件,全部被專家確認是蚊幼蟲(上訴卷宗255O-Q)。
9.控方第二證人描述蚊幼蟲的一些特質,用以辨認牠們:蚊幼蟲會浮在水面,斜斜地在水面呼吸,在水裏有一種擺動方法(上訴卷宗252F)。控方第二證人並不是專家,所以在盤問下,他表示不清楚有沒有另一種蟲,有這樣的生態(上訴卷宗256D-G)。
10.本席認為,只有專家才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控方第三證人便是專家。她在主問及盤問下,皆沒有被問這個問題。
11.辯方第二證人也是專家,他在主問下有以下的問題答案(上訴卷宗269S-270M):
「問: 好嘞,我想問埋你最後一個問題嘞,就係誒,昨天呢聽過證供呢,陳子健先生呢就話呢,佢見到用電筒照落去嗰個明渠嗰度呢,有啲曉郁嘅蟲嘅形狀嘅物體,斜斜地接近個水面,呢啲咁嘅形態,根據你嘅認知呢,有冇其他嘅蟲呀、昆蟲呀等等呢,係有相類似嘅形態嘅呢?(上訴時本席的強調)
答: 誒,係有嘅。
問: 係,例如乜嘢呀,可唔可以講畀法庭聽?
答: 其實好多水生昆蟲嗰個嘅身體都係比較係長形嘅,咁係包括一啲嘅--誒,啲雙翅目喇,即係佢--佢係同呢個蚊近--近,相類近嘅,或者係甚至乎一啲嘅...
問: 或者你講清楚個名稱畀法庭聽,我--我哋聽得唔係好清楚。
答: 誒...
問: 雙咩嘢話?
答: 雙翅目,喀,雙翅目昆蟲,即係包括蚊嘅。
官: 哦,雙翅目。
答: 雙翅目昆蟲,係嘞,嘅一啲水生嘅一啲昆蟲嘅,喀,咁甚至乎有--有啲係昆蟲就算跌咗落去嗰個嘅--嗰個水面嗰度呢,佢都係有一定嘅浮力,咁佢可以懸掛喺嗰個水--水入面,所以好--好難斷定話係呢一隻係--係好多嘅水邊,因為水係令到好多嘅昆蟲,會引到好多嘅昆蟲去嗰個水--水嗰度,咁所以係--係好多嘅可能性嘅,可以--係。
問: 好,咁講番頭先你講嗰個名稱,可唔可以講出嚟點樣寫呀,雙...
官: 雙翅目。
答: 雙翅目,係,「雙」係單雙個「雙」,「翅」係翅膀個「翅」,係「目」係呢個...
問: 眼睛個目?
答: 喀,眼睛個目,係。
問: 係咪蚊嚟㗎?
答: 喀,佢係雙翅目昆蟲嘅,包括蚊呀、烏蠅呀呢啲嘅,喀,啲--即係成一大群嗰--嗰啲嘅昆蟲嘅個總稱。
問: 哦,即係有兩隻翼嘅,就叫做雙翅目?
答: 嘅--係嘞,喀,雙翅,係因為個樣--兩隻翼比較大,所以叫做--佢叫做--統稱為叫做雙翅目。
問: 明白。唔一定係蚊嘅,係咪?
答: 喀,唔一定係蚊嘅。」
12.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3.首先,證供裏面說「斜斜地」的並不是控方第一證人陳子健,而是控方第二證人董頌文。第二,控方第二證人不單描述疑似蚊幼蟲斜斜地在水面呼吸,也描述牠們在水裏有一種擺動方法。後者在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內完全沒有觸及。
14.第三,綜觀辯方第二證人上述的整個證供選段,他只形容了兩種生物有斜斜地接近水面的生態。第一類是水生昆蟲包括雙翅目昆蟲。但辯方第二證人沒有指出這些是幼蟲還是成蟲。但本案只牽涉蚊幼蟲。第二類就是跌下水裏的昆蟲。在這第二類,辯方第二證人看來是在描述成蟲,而不是幼蟲。
15.鑑於辯方第二證人並不是事實證人,而是專家證人,所以他的證供必須清楚,法庭方可安穩地給予比重。
16.鑑於以上本席的觀察,本席作為上訴法官行使再聆訊(re-hearing)法官的權力,不認為辯方第二證人的以上證供可令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產生疑點。
17.最後,本席留意在控方第二證人的主問時間,他被問及為何他在案發時觀察到接近20條(疑似)蚊幼蟲。控方第二證人的回答是(上訴卷宗252B):
「誒,當時,誒,都係一個協助陳子健先生做一個嘅檢取嘅時候呢,都幫手去睇下佢哋嘅位置咁樣。」
18.控方第二證人同時描述這約20條(疑似)蚊幼蟲是有活力的(上訴卷宗252D)。
19.從以上證供可見,當檢取樣本時,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一同協作的。所以,控方第一證人檢取的樣本必然包括控方第二證人所認為是有活力的疑似蚊幼蟲。
20.本席認為,根據控方第二證人過往的參與及協助經驗,裁判官及本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樣本在檢取時存有活的蚊幼蟲。
21.假若這還未夠,控方第三證人亦即控方專家8天後在樣本內發現一隻蚊幼蟲及四隻蚊成蟲。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在控方第三證人發現時,牠們是生的還是死的,但是四隻蚊成蟲肯定是由活的蚊幼蟲在撿取後銳變而成的[1]。
22.這個結論源於從沒有證據顯示樣本在撿取時有蚊卵、蚊蛹或蚊成蟲。辯方亦從來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或至少建議,樣本在撿取時有蚊卵、蚊蛹或蚊成蟲[2]。
23.事實上,整個上訴人的書面陳詞亦沒有提及這四隻蚊成蟲。
24.所以本席裁定,綜合所有控方證據,裁判官有權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樣本在檢取時有活的蚊幼蟲。如有需要,本席也會以上訴法官的身份作出同樣的推論。
25.上訴理由一及二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三
26.上訴理由一及二無一成立。本席從上訴卷宗亦發覺不了定罪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所以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其他事項
27.答辯人在書面陳詞提出另外兩點,作為後備用途。他們分別是:
(1) 退一步看,控方其實不需要證明案發當日,蚊幼蟲仍然存活;及
(2) 即使法庭不同意上述觀點,證據仍然足以證明該蚊幼蟲“於或約於”取樣日期存活,法庭可以修訂控罪,加入“於或約於”。
28.本席認為,雖然這兩個論點有趣,但鑑於本席就三個上訴理由的裁定,本席不需再考慮這兩個論點。
(四) 結論
29.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程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1] 案中有專家證據顯示一般需要多少天可令蚊幼蟲銳變成蚊成蟲,而這與8天吻合。
[2] 在檢取控方樣本時,控方第一證人同時將另一樽樣本交給辯方第一證人亦即是上訴人僱用的地盤安全主任及環保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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