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官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050/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December 2020 before 關天敏暫委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principles – Costs – Court refused leave to appeal as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New evidence (Chinese legal opinion) rejected as it did not meet Ladd v Marshall criteria – New issues (jurisdiction, asset disclosure) not raised at trial cannot be introduced – Appellant ordered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Legal issues: Test for leave to appeal ·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 Raising new issues on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ase No.FCMC 2050/2017[2020] HKFC 26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7 Dec 2020
Judge關天敏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050 / 2017

[2020]HKFC2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205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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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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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關天敏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書面處理)
聆訊模式 : 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 2020年 12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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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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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20年8月25日,本席頒下判案書(“該判決書”)。

a. 廢止將深圳別墅轉贈給第二答辯人的交易。

b. 第一答辯人及呈請人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絶對判令後的6個月內於公開市場發售深圳別墅 … 扣除出售深圳別墅的支出和費用後,餘款由第一答辯人及呈請人各佔一半。

2.第一答辯人(“男方”)於2020年9月18日發出傳票,提出此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 (“女方”)反對此申請。

背景

3.本席已在該判案書詳細交代雙方背景、案情、申請理據及

本席的判決理由,不擬在此判案書重復。但會在需要時引述相關的部份。

4.此上訴申請其中一個關鍵事件,是關於一個國內物業的轉贈日期。男方於2014年7月將此物業贈與其大姊,(即是本案的第二答辯人),但卻到2018年3月才於國內作登記物業轉贈的手續。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現將有關法例節錄如下 ︰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基於以上的法例,本席須信納男方在此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此上訴許可。

討論

7.在男方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中, 概括來說, 他基於以下理據申請上訴許可:

(a) 他要求提出聆訊時沒有呈遞的新證據。

(b) 他要求提出聆訊中沒有辯論過的議題。

8.新證據

(a) 男方要求倚賴一份他在中國索取的書面意見(“男方的中國意見書”)。男方試圖以聆訊前通訊的形式來引入這份書面意見,這做法既違反陳振國法官較早時命令,也令女方沒有充足時間考慮或回應這份意見中的各項事宜。因此,本席沒有接納此證據。對本席拒絕接納這文件為證據的命令,男方沒有提出上訴。

(b) 再者,於2019年10月23日,即陳振國法官命令為該轉贈中國物業的生效日期而索取法律意見當天,男方放棄機會與女方索取單一共聘專家意見,所以陳振國法官才命令女方索取法律意見。女方的中國意見書已在聆訊時呈堂,是聆訊文件冊的一部分。

(c) 根據男方的中國意見書,其針對的問題是轉移物業是否出於不軌意圖。這一點屬於陳振國法官命令索取中國法律意見的範圍。再者,男方的中國意見書指裁定“不軌意圖”的時間,為餽贈物業的時間,而非轉贈財產的登記時間。這意見的“理據”是,行使饋贈契據時雙方關係良好,故沒有不軌意圖。但這“理據”是錯誤的,2014年7月前雙方已分居,男方明顯沒有將此事實告知其中國律師。

(d) 為上訴而要求引入新證據方面,男方未能提出符合Ladd v. Marshall法律原則的理據:

Ladd v Marshall的法律原則

一般來説上訴法庭不會採納新的証據,訴訟人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定下的規定,上訴庭才會考慮新証據。 Ladd v Marshall 案訂明的規定為:

i. 訴訟人雖然盡了合理的努力,仍然未能取得有關証據在審訉時使用;和

ii. 如果接納有關証據,對案件的結果有重要影嚮,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嚮;和

iii. 有關証據雖然不必是無可置疑,但仍需要是表面上可信的 。

本席認為基於以上的法律原則,並無理據引入男方的中國意見書。再者,男方的中國意見書是基於錯誤的範圍,及立論於錯誤的理據。

(e) 因此,引入此新證據並無基礎支持,上訴理由擬本的1至8段也沒有合理基礎可使上訴得直。

9.沒有辯論過的事宜或證據

(a) 理由1-8段

儘管法庭在聆訊中拒絕接納男方的中國意見書,而基於以上論證,引入此等意見並無理據支持,為了全面處理此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再略說如下。根據男方的中國意見書,在其上訴許可申請中指稱,2014年他將中國物業轉贈給其大姊的饋贈契據,依據中國法律是一份有效合約,並應用以裁定他將物業轉贈給其大姊的日期。男方沒有在聆訊中提出這論點。此外,男方在聆訊中也沒有質疑或反對女方索取的法律意見。

(b) 上訴理由擬本的理由9至10段關於司法管轄權, 男方提出本訴訟和所有附帶事宜, 是應引用中國的婚姻法。 這個論點從沒有在聆訊中提出或辯論過,因此極不可能獲准在任何上訴中提出。

(c) 上訴理由擬本的理由11至12段質疑女方的身分,並指控女方沒有詳盡而妥當地披露其資產。這些說法在聆訊中亦沒有提出過,基於法律原則,也沒有合理機會可獲准在上訴時提出。

證人的可信性

10.有關女方的第17條申請,法庭為了裁定物業的處置日期,已詳細考慮過女方索取的中國法律意見; 意見說明中國物業業權正式的更改日期為業權轉讓登記日期生效。審視的結論是,男方有舉證責任,證明他轉贈中國物業並非為了令女方的附屬濟助申索失敗。

11.本席在聆訊中,是根據法庭席前證據、男方的各種說法與其大姊所述版本之間的矛盾,及他們聆訊時的神態舉止,而裁定男方意圖令女方的申索失敗。見該判決書第41-52段。

命令

1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機會得直;亦認為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故此本席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3.由於男方敗訴,他須要支付女方的訟費。本席令,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女方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關天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高覺輝律師行,高覺輝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