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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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父親性侵犯其親生女兒的罪行。控方指申請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間多次性侵犯當時是16-19歲的女兒X。

Case No.CACC 352/2019[2021] HKCA 3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2/2019

[2021] HKCA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5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9年第79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T.K.H.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22日及2021年1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月5日

判案書


1.本案涉及父親性侵犯其親生女兒的罪行。控方指申請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間多次性侵犯當時是16-19歲的女兒X。

2.申請人共被控五項“非禮”X罪、一項強姦X罪及一項企圖強姦X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9年9月26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3.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4.原審時,X有詳細描述申請人性侵犯她的情況。X的證供獲得老師、社工和她的姐姐的證供支持。X的說法亦脗合有關的WhatsApp內容和照片等證據。

5.申請人指X的證供不可信的說法不具說服力。以案件的背景,X未能記得案發的確實日子及時間,及她的部分證供有一些不太脗合的地方絕不為奇。但整體而言,陪審團是有基礎採納她針對申請人的證供。  

6.申請人指X有動機說謊誣告他的立場亦沒有合信的證據支持。

7.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全面、正確及公平的。原審法官沒有如申請人所稱忽略對他有利的證據,或對他有偏見,或有疏忽及有錯誤引導陪審團。申請人的投訴不成立。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 

8.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本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整體證據。本席認為陪審團絕對有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及接納X的證供來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9.對申請人被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