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383/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2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Payment – Loan Repay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Self-representation – District Court –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lump sum of HK$63,600 – Calculation based on 40% share of total loan less repayments made – No order as to costs – Marriage lasted six months – Both parties young with no children – Court found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favored Husband's evidence on loan agreement but even without agreement fairness required shared responsibility.

Legal issues: Existence of repayment agreement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lump sum of HK$63,600.

Case No.FCMC 6383/2019[2020] HKFC 23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Nov 2020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383/2019

[2020] HKFC 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年第 638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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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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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0年 11 月 5日
判決日期 : 2020年 11 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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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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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2歲;她是一名海關關員,月入約24,000元。

4.丈夫現年亦是32歲;他是一名消防員,月入約29,000元。

4.   訴訟雙方於2017年10月結婚。

5.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6.雙方於2018年5月分居,換句話說,雙方的婚姻只維持了約半年。

7.妻子於2019年5月基於雙方分居一年及同意的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9年12月1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於2020年6月23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8.就附屬濟助申請方面,丈夫提出申請,要求妻子支付整筆性付款93,288元。但從丈夫今天在庭上的証供可見,他現時的申索金額已調低至89,393.45元。他的理據是: 雙方在2017年決定結婚前,曾有口頭協議以丈夫的名義向匯豐銀行借貸230,000元,以支付因結婚所需的費用,而雙方亦同意共同償還該借貸,即各付一半的每月還款。據丈夫所說,該貸款連利息共243,585.90元,妻子所佔一半為121,793.45元。由於妻子已償還每月2,700元,共12個月,即共32,400元,尚欠89,393.45元。

9.妻子並不反對丈夫事實上是以他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230,000元,及該貸款連利息共為243,585.90元。她同意該貸款是用於雙方的結婚開支上,她亦同意在借款後,她曾以每月支付2,700元的形式以償還每月還款的一半,為期12個月。但妻子反對丈夫現時的附屬濟助申請。她所持的理據是:丈夫在向銀行貸款前雙方並沒有達成共同還款的協議,她只是在丈夫作出第一期還款後,在丈夫的要求下才負擔每月還款的一半,即2,700元。她說當時身為丈夫的未婚妻,但經濟能力只可負擔每月2,700元,因此她才同意分擔該金額。但在雙方結束婚姻關係後,在沒有任何分擔還款的協議下,她認為她再沒有任何責任協助丈夫還款。

10.法庭在案件提訊時,考慮到雙方的各自立場,決定案件不需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而直接排期到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 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附屬濟助

12.本席認為本案有2個主要的爭議點:

(1) 雙方在借貸前有否由妻子負擔一半還款的協議;及

(2) 法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13.就雙方有否由妻子負擔一半還款的協議問題上,本席留意到雙方的証供可說是南轅北轍。丈夫說雙方在借貸前妻子已同意支付每月還款的一半;妻子則說雙方在借款前並沒有這協議,只是在借款後,她在丈夫的要求下,才同意支付每月還款的一半。由於她信任丈夫,所以當丈夫要求她支付每月2,700元,她在經濟能力許可下,便根據丈夫的要求支付該金額。雙方都沒有一些明確和實在的証據去支持各自的說法。

14.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証供後,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接納丈夫方面的証供。明顯地,雙方都並不是經濟能力很高的人士,丈夫在2016年借貸時,他雖然有一份穩定的公務員工作,但月入只有兩萬多元;妻子當時在私人公司中工作,月入只有萬多元。雙方為了結婚的沉重開支而需借貸230,000元,這是一個沉重的經濟責任,本席認為一個比較自然的安排,當然是雙方共同承擔有關的責任。況且,有關的借貸是為了應付雙方結婚時的共同支出,以丈夫並不太高收入的情況來看,他在得到妻子同意共同還款的承諾下才進行借貸,亦言之成理。

15.但無論如何,雙方在借貸前有否協議,其實亦只是附屬濟助命令考慮中的其中一個因素,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本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就算雙方在借貸前未有共同還款的協議(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本席亦認為妻子須負上某程度的共同還款責任。

16.明顯地,本案的訴訟雙方年紀都是比較年輕,婚姻持續期只有半年,雙方並無子女,以收入而言,雖然丈夫的收入比較高些(約29,000元) ,妻子的收入只是畧少(24,000元) ,有關的借貸是為了應付雙方的共同結婚支出,而實際上妻子亦曾經負上共同的還款責任。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一個公平的做法,便是命令雙方繼續分擔有關的還款責任。話雖如此,本席認為由於雙方的經濟能力有所不同,丈夫的經濟能力是畧高於妻子,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在離婚後亦應承擔畧高的還款責任。

17.在以上的的考慮基礎下,本席計算雙方的總借貸為240,000元,本席認為丈夫應承擔60%的還款責任,即144,000元;妻子則須承擔40%,即96,000元。由於妻子事實上已支付了32,400元,因此,她現時須支付的金額為63,600元。

命令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妻子支付給丈夫整筆性付款63,600元,本席給予妻子28天時間支付。

訟費

19.雙方都不要求訟費,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