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383/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2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Payment – Loan Repay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Self-representation – District Court –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lump sum of HK$63,600 – Calculation based on 40% share of total loan less repayments made – No order as to costs – Marriage lasted six months – Both parties young with no children – Court found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favored Husband's evidence on loan agreement but even without agreement fairness required shared responsibility.
Legal issues: Existence of repayment agreement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lump sum of HK$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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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383/2019 [2020] HKFC 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年第 6383宗 ————————————————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2歲;她是一名海關關員,月入約24,000元。 4.丈夫現年亦是32歲;他是一名消防員,月入約29,000元。 4. 訴訟雙方於2017年10月結婚。 5.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6.雙方於2018年5月分居,換句話說,雙方的婚姻只維持了約半年。 7.妻子於2019年5月基於雙方分居一年及同意的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9年12月1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於2020年6月23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8.就附屬濟助申請方面,丈夫提出申請,要求妻子支付整筆性付款93,288元。但從丈夫今天在庭上的証供可見,他現時的申索金額已調低至89,393.45元。他的理據是: 雙方在2017年決定結婚前,曾有口頭協議以丈夫的名義向匯豐銀行借貸230,000元,以支付因結婚所需的費用,而雙方亦同意共同償還該借貸,即各付一半的每月還款。據丈夫所說,該貸款連利息共243,585.90元,妻子所佔一半為121,793.45元。由於妻子已償還每月2,700元,共12個月,即共32,400元,尚欠89,393.45元。 9.妻子並不反對丈夫事實上是以他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230,000元,及該貸款連利息共為243,585.90元。她同意該貸款是用於雙方的結婚開支上,她亦同意在借款後,她曾以每月支付2,700元的形式以償還每月還款的一半,為期12個月。但妻子反對丈夫現時的附屬濟助申請。她所持的理據是:丈夫在向銀行貸款前雙方並沒有達成共同還款的協議,她只是在丈夫作出第一期還款後,在丈夫的要求下才負擔每月還款的一半,即2,700元。她說當時身為丈夫的未婚妻,但經濟能力只可負擔每月2,700元,因此她才同意分擔該金額。但在雙方結束婚姻關係後,在沒有任何分擔還款的協議下,她認為她再沒有任何責任協助丈夫還款。 10.法庭在案件提訊時,考慮到雙方的各自立場,決定案件不需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而直接排期到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附屬濟助 12.本席認為本案有2個主要的爭議點:
13.就雙方有否由妻子負擔一半還款的協議問題上,本席留意到雙方的証供可說是南轅北轍。丈夫說雙方在借貸前妻子已同意支付每月還款的一半;妻子則說雙方在借款前並沒有這協議,只是在借款後,她在丈夫的要求下,才同意支付每月還款的一半。由於她信任丈夫,所以當丈夫要求她支付每月2,700元,她在經濟能力許可下,便根據丈夫的要求支付該金額。雙方都沒有一些明確和實在的証據去支持各自的說法。 14.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証供後,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接納丈夫方面的証供。明顯地,雙方都並不是經濟能力很高的人士,丈夫在2016年借貸時,他雖然有一份穩定的公務員工作,但月入只有兩萬多元;妻子當時在私人公司中工作,月入只有萬多元。雙方為了結婚的沉重開支而需借貸230,000元,這是一個沉重的經濟責任,本席認為一個比較自然的安排,當然是雙方共同承擔有關的責任。況且,有關的借貸是為了應付雙方結婚時的共同支出,以丈夫並不太高收入的情況來看,他在得到妻子同意共同還款的承諾下才進行借貸,亦言之成理。 15.但無論如何,雙方在借貸前有否協議,其實亦只是附屬濟助命令考慮中的其中一個因素,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本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就算雙方在借貸前未有共同還款的協議(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本席亦認為妻子須負上某程度的共同還款責任。 16.明顯地,本案的訴訟雙方年紀都是比較年輕,婚姻持續期只有半年,雙方並無子女,以收入而言,雖然丈夫的收入比較高些(約29,000元) ,妻子的收入只是畧少(24,000元) ,有關的借貸是為了應付雙方的共同結婚支出,而實際上妻子亦曾經負上共同的還款責任。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一個公平的做法,便是命令雙方繼續分擔有關的還款責任。話雖如此,本席認為由於雙方的經濟能力有所不同,丈夫的經濟能力是畧高於妻子,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在離婚後亦應承擔畧高的還款責任。 17.在以上的的考慮基礎下,本席計算雙方的總借貸為240,000元,本席認為丈夫應承擔60%的還款責任,即144,000元;妻子則須承擔40%,即96,000元。由於妻子事實上已支付了32,400元,因此,她現時須支付的金額為63,600元。 命令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妻子支付給丈夫整筆性付款63,600元,本席給予妻子28天時間支付。 訟費 19.雙方都不要求訟費,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