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訴 歐陽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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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張傳票罪名成立。兩張傳票分別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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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3/2019 [2021] HKCFI 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30588-305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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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張傳票罪名成立。兩張傳票分別指稱:
2.兩項罪行分別為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1)(b)條及第291(1)(a)條,而判罰的條款則見第291(8)條。 3.就第一張傳票,上訴人被判三個月即時監禁。就第二張傳票,上訴人同樣被判三個月即時監禁,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個月即時監禁。另外,每張傳票罰款六萬元,合共罰款十二萬元。上訴人另需支付33,365元訟費,作為證監處調查費用。 4.上訴人對兩張傳票的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裁判官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從完備上訴理由看,上訴人主要針對監禁判刑。 5.最初,上訴人也對兩張傳票的定罪不服,提出上訴。但後來,在聆訊日前的一段時間,上訴人以書面申請放棄不服定罪上訴,獲法庭批准,並將不服定罪上訴標示為駁回。 6.原審時,上訴人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現在則由郭棟明資深大律師聯同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7.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這樣交代他的判刑理由:
完備上訴理由 8.完被上訴理由有三個,分別為:
本席的考慮 9.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所有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 10.上訴人呈上附件一亦即是原審時控方呈上給裁判官為2019年2月19日聆訊日使用的時序表(Chronology prepared by the Prosecution)。上訴人陳詞稱,根據時序表,上訴人於2014 年7 月再次向證監會詢問調查進度,證監會於2014年7月30日回覆,指調查已經完成,並會在適當時候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再於2014年12月查詢進度,證監會指示上訴人參考其七月的電郵回覆罷了。上訴人指出上述期間,證監會的行為令上訴人產生合理期望和承受很大壓力。 11.本席參閱時序表,發現證監會於2014年12月8日給上訴人的回覆,並不只是讓上訴人參考其七月的電郵回覆罷了,而是向上訴人表示證監會正在索取適當的意見並會在適當時候聯絡上訴人。從時序表可以看出,從2014年8月開始至2015年3月期間證監會與他們內部的法律服務部持續溝通為要獲取內部法律意見及根據該意見再作出額外調查,之後再獲取內部法律意見。本席認為直至這一部分,沒有不合理的延誤。 12.上訴人的另一主要投訴為由2015年4月至2016年7 月15個月內的15個月,證監會預備案件夾呈上律政司獲取法律意見時間過長。答辯人在原審時及在本席前的綜合回應是,本案最初牽涉至少五名被懷疑人士,1,700萬股股票,所以調查需時,梳理文件交上律政司亦需時。 13.總括來說,本席接納答辯人的陳詞。本席認為,這類型的案件,有其複雜性,往往(正如本案一樣)需要專家證人作供,調查及獲取內部法律意見後再調查,後再獲取內部法律意見;最後更要梳理好所需文件後才可交給律政司獲取最後法律意見。這個過程費時但亦是必須。 14.本席認為裁判官有足夠的基礎裁定本案不涉不合理的延誤。本席不會輕易作出干預。 15.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二 16.首先,本席不認為上訴人可依賴他擔心父親的身體狀況,及依賴母親擔心丈夫的身體狀況及她擔心上訴人被調查的情況作為求情理由。上訴人犯罪是咎由自取,上訴人利用父親犯罪更加是連累父親。 17.第二,縱使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32段指出本案有兩項嚴重性,但看來他沒有因此而對上訴人作出提高量刑基準的動作。 18.第三,上訴人犯案的手法不特別複雜,也不是經過精心計劃;所以,在本案不成為提高量刑基準的因素。因此,亦沒有什麼值得在判刑理由書提出的。要知道,不存在複雜性及不涉精心計劃並不是減刑因素。 19.裁判官特別為非不合理的延誤酌情為每張傳票的判刑作出了一個月監禁的刑期扣減。以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來計算,這是一個四分之一的扣減。以上訴人經審訊後的情況看來,這是一個不少及非常恩恤的扣減。上訴人很難再作出投訴。 20.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就上訴理由三 21.本席額外考慮,兩張傳票的判刑部分分期有否不妥。本席滿意,從整體案情看,裁判官有權及有足夠基礎,在考慮過總刑期原則後,作出部分分期的命令。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就兩張傳票共即時監禁四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或是原則性錯誤。不過, 畢竟從案發至今,上訴人已經歷了差不多九年的光境。因此,本席將運用酌情權,命令兩張傳票的判刑同期執行,達至總刑期三個月監禁,藉此令上訴人可早日服刑完畢,重新做人,為社會作出貢獻. 結論 22.基於以上理據,兩項不服判刑上訴得直。本席宣判,兩張傳票各三個月監禁的判刑不變,但一個月分期令撤銷,改判同期執行。為釋疑慮,罰款令及訟費令不變。監禁判刑即時執行。
答辯人: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轉聘余承章資深大律師及李律仁資深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 由陳鄧郭律師行轉聘郭楝明資深大律師帶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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