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樂健robert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November 2020.
1. 被告人,一名過往從未犯事的19歲聾啞青年,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至於其另外一項罪行(刑事毁壞罪)則獲控方
|
DCCC 59/2020 [2020] HKDC 1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一名過往從未犯事的19歲聾啞青年,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至於其另外一項罪行(刑事毁壞罪)則獲控方 不提證供起訴,予以撤銷。 2.涉案單位是位於屯門市廣場內一間甜品店,於2019年10月6日,遭人大規模破壞,玻璃門、櫥窗玻璃及內部設施等均被打破,員工以膠紙和膠帶把它圍封起來,防止路人非法進入店舖。 3.同日晚上接近午夜時分,一名市民曾先生路經該甜品店時,聽到店內傳出打破東西的聲音,查看發現被告人正以一把槌仔擊打一個金屬錢箱(錢箱內並無現金),之後還拿着錢箱到街外繼續敲打至破爛(錢箱損毁價值$6,030),最終拿不到金錢後,再返回甜品店。 4.曾先生於是報警,稍後警察到來在店舖內把被告人拘捕。約於一個月後(2019年11月2日),在一名手語翻譯協助下,被告人與警方會面時承認曾在店舖內的雪櫃拿了一瓶芒果汁飲用也同時承認以槌仔打爛金屬錢箱。 5.代表被告人的潘大律師主要從兩方面向法庭求情,要求法庭不按照一貫的判刑基準作出即時監禁的判決。第一是案件本身的特殊情況;第二是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6.潘大律師指出本案的情況並不像一般爆竊案,有關的店舖案發前已遭別人大肆破壞(而這些破壞與被告人無關),事後商店的人只是以膠帶把店舖圍住,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入。 7.潘大律師續說事發時被告人是一名中學生並患有過度活躍症,他進入店舖拿了一包價值不高的芒果汁飲用,他曾敲打錢箱也正如他在錄影會面口供中指出只是一時貪玩而已。以上情況屬於一時機會下的入屋犯法罪行,潘大律師認為如果是一般成年人犯案,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但潘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選擇。 8.他所持的理由是如果將被告人判以監禁,他將面對較一般少年犯更為苛刻懲罰。比方說,如一名少年犯有機會被判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該少年犯將獲機會讀書或接受職能訓練,亦可正常交朋結友。如果被告人被判監的話,他將孤獨一人,亦難以讀書或接受職能訓練。 9.在這情況下,法庭把判刑押後以便替被告人索取兩份報告,分別是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兩份報告已在本席席前,感化官在報告中詳細地交代被告人的背景,過往的經歷,今次犯案的經過,最後認為兩項判刑選擇都並不適合被告人。 10.關於否定感化令,感化官報告第30段這樣說:
11.至於否定社會服務令,感化官報告第32段這樣說:
12.最後,感化官亦留有餘地說若法庭認為被告人適合接受感化或做社會服務,他們也樂意作出適當的安排。辯方亦要求法庭考慮感化令。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是聾啞人士與及其過度活躍症的問題,亦同意感化官所指出的可遇見困難,因此本席不考慮這兩項判刑選擇。 13.本席對被告人的成長經歷感到同情,明顯他沒有得到來自父母的良好與適當的照顧,加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可能令事情更加惡化。根據感化官報告,被告人早於2013年因有自殺意圖而需要到精神科門診接受治療,而在2018年更需入住九龍醫院精神科留院9個月。 14.考慮到被告人聾啞的缺陷,與人溝通或接受指示方面會遇上的困難,若他接受任何監禁式的刑罰,都會比健全的人較為嚴苛。 15.至於他所干犯的罪行,控罪本身屬於嚴重,但就案情而言,是否需判處即時監禁可有商榷餘地。首先,在情節方面而言,他打爛錢箱這一點是構成刑事毁壞罪行的案情,但由於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並非只是要求留在法庭檔案中,有關控罪經已撤銷。公平地來說,縱使視為沒有被檢控的罪行來看,當法庭考慮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時,不應把這情節給予過分比重。 16.餘下的案情就是一處由膠帶圍住的店舖,保安設施可說是等於零,而被告人闖進入內只不過拿了一包果汁飲用,以上的情節加上被告人精神和身體上的缺陷,屬於非常例外的情況,本席認為有關的量刑可緩刑處理(被告人所面對的入屋犯法罪是盜竊罪條例第11條並非屬於例外罪行,因此可作緩刑處理)。 17.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判監12個月,但考慮到被告人賠償店舖 $6,030的損失,減刑多一個月至11個月; 基於以上所述,有關刑期緩刑兩年。 18.換句話說,被告人不用即時服刑,條件是他在未來兩年不可干犯任何可判監禁的罪行,尤其是同類罪行,否則需就這11個月即時服刑再加另外罪行的刑期。 19.本席把以上緩刑一事向被告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