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緯汶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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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現年46歲,主要從事關注貧窮問題及少數族裔工作的人(但並非註冊社工)。透過工作關係,被告人認識了兩名來自不同家庭的非華裔的年幼女童分別是X和Y(案發時,X 6歲而Y更為年輕只得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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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5/2019 [2020]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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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現年46歲,主要從事關注貧窮問題及少數族裔工作的人(但並非註冊社工)。透過工作關係,被告人認識了兩名來自不同家庭的非華裔的年幼女童分別是X和Y(案發時,X 6歲而Y更為年輕只得3歲)。 2.2015年,被告人認識了原籍印尼X的一家人,家中除父母外,X還有一名11歲哥哥和一位年幼姐姐。家中上下與被告人熟絡之後,被告人不時在X的父母忙碌的時候協助照顧三名年幼子女 - 例如帶他們到其旺角的辦公室及公園等地方玩耍。 3.2017至2018年期間的某日,被告人帶同X三兄姐妹到李鄭屋邨游泳池游泳,在更衣室當被告人赤裸身體時,叫姐姐或哥哥替他和X拍攝合照(控罪一),期間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1](控罪二)。 4.2019年3月某個星期五,被告人在其辦公室內用手觸摸X的私處約1秒[2](控罪三)。其後, X向哥哥投訴被告人的不當行為。在2019年4月26日,當被告人帶同X及哥哥等人到其辦公室玩耍時,哥哥把其手提電話放置在辦公室的廁所內,以拍攝內裏情況。 5.錄影片段果然拍得被告人當日在廁所內,脫下X的內褲,看似給X的私處拍照[3](控罪四)。哥哥把相關錄影片段發送給其母親,事件最終驚動警方介入。2019年5月17日,警方從X方面了解情況後,在荃灣象山邨被告人的住所把其拘捕。 6.同日,被告人與警方進行了三次會面,基本上他對警方的指控直認不諱。他承認包括多次在不同的情況下於X的住所、其辦公室及公眾泳池觸摸X私處或/和臀部,又多次拍下X私處的照片等等的事情。 7.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亦發現另一名年幼的受害人(Y)。被告人承認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淋浴的時候Y為他手淫[4](控罪五)並把過程拍下[5](控罪六)。 8.檢查被告人的電話,發現內有19幅年幼女童展露私處的裸照[6](控罪七),被告人承認當中的女童是X和Y (屬於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另外,電話亦儲存了一段Y為被告人手淫的錄影片段,亦即是控罪六所指的影片(屬於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 9.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以上七項罪行。他過往曾於2005年3月因使用虛假文書給法庭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案底。 10.被告人來自一個大家庭,家中排行最小,他還有六位姐姐;家境並不富裕,父母都是幹粗活的人,一家居於一個公屋單位。 11.辯方律師詳盡地把被告人過往的經歷和苦況勾劃出來,從早產嬰兒、經歷外婆在家中自縊身亡、一年後又經歷父親因癌病離世、到後期家中只餘他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卻患上腦退化不能自理生活,要由被告人為母親處理大小二便的清潔工作。母親最終在2016年離世,被告人把母親分給他的遺產成立基金去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12.在學業方面,被告人的讀書成績不錯,首先在嶺南大學取得學士學位,其後努力進修取得社工高級文憑。律師指出被告人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替社會中的弱勢社群服務,收入微薄,大約每月$3,000左右。 13.因本案緣故,被告人曾找過一位精神科醫生索取其意見,在這份日期為2020年10月5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中,Dr Choi指出被告人在其母親過身後,曾經歷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抑鬱;他是異性戀者,但被告人否認有戀童的興趣;他曾談戀愛,與女朋友發生性關係,但被告人否認在性方面有不尋常的行為。 14.報告的第23段至26段說出了被告人犯案的原因。被告人對X有強烈的愛意,是由於X對被告人的母親很好。被告人說他的媽媽在過身之前,X陪伴及鼓勵他的媽媽,令到他的媽媽感到愛及溫暖。被告人亦覺得X對被告本人有愛意。被告人相信,X長大之後,他會跟X成為情侶。 15.Dr Choi認為被告人之所以對X有極大的感情,是有可能基於在被告人的潛意識內,他希望他的女朋友能夠照顧及好好對待他媽媽,而被告人就把這種潛意識投射在X的身上。醫生認為被告人沒有在他面前編作故事,因為被告人所畫的圖畫亦吻合這個情況。Dr Choi認為被告人患有抑鬱症及性偏離的情況,但只要被告人得到適當的治療,就會大大減低被告人重犯的機會。 16.辯方律師並不否認任何侵犯兒童的罪行都是屬於嚴重的,但指出本案並非最嚴重的類別 - 沒有性交、口交等侵入性行為,沒有威逼利誘亦沒有牽涉暴力。兩者年齡差距雖遠,也牽涉破壞誠信,但律師強調他們並非直系親屬。 17.至於Y替被告人手淫一事,辯方律師指出從影片所見,Y只不過是用手觸摸被告人的陽具又或是拍打等動作,並非傳統式上下郁動,最終也亦沒有導致射精。 18.最後,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一直熱心社會服務,關心社會弱勢人士;他這次犯案原因,某程度上是受到他的抑鬱症所影響,現在被告人真心知錯,重犯機會低。 19.辯方指被告人與X之間產生愛意的說法 - 什麼X長大後會成為情侶,被告人亦覺得X對被告本人有愛意等等,聽起來已覺不合情理。任何一位思想正常的成年人若對稚齡的小朋友產生「愛意」,所指的愛應該是愛護而肯定不是情侶之間的那種愛,因為對方年紀這麼小絕不可能作出相向的反應。很明顯被告人只是找個藉口來解釋他侵犯小朋友的行為,他心目中根本沒有愛只有性。而被告人同時侵害Y女童這一點也足以戳破辯方所謂愛意的說法。 20.對於判處侵犯兒童的案件,法庭一直強調判刑需足夠嚴苛:
21.在判刑前,法庭按X父母的要求替X索取了一份由心理專家所撰寫的「受害人創傷」報告。至於Y則沒有,原因是Y父母希望事件盡快了結,不願再勾起女兒不快的回憶。 22.在報告的結束段落,心理專家Miss Wu作出以下的結論:
23.從報告可見,被告人這次侵害女童X確實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創傷,而這些傷害或許隨時伴隨她一生。Miss Wu認為對X性侵的影響有可能在X成年後浮現,X現需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24.被告人的罪行實在令人憎惡,為了保護年幼的小童,判刑須具足夠的阻嚇作用。 25.被告人一直從事的工作都是為社會中一班弱勢社群服務,但誰不知他有自己的隱秘意圖,實在令人相當憂慮。其精神科醫生指出只要他得到適當治療,可大大減低重犯的機會,本席只能對此寄予厚望。當下,法庭可做的就是在法例的容許下,盡量把被告人與社會大眾隔離,以保障公眾特別是小朋友的安全。 26.案情顯示被告人與X一家相識數年之久,期間當父母忙碌的時候,被告人會代為照顧其子女,相信亦取得他們一家人相當的信任,對於那班小朋友,被告人「位同父母 (Loco Parentis)」。現在被告人為了滿足一己異常的性需要,甘願破壞誠信,侵害小朋友,實在令人扼腕。 27.在情節方面而言,本席同意本案並非最差劣的一類。為方便理解,本席概括有關控罪的相關情節: 控罪一: 被告人裸著身子促他人替他與X一起拍照; 控罪二: 期間,被告人用手觸摸X的臀部。 控罪三: 被告人用手觸摸X的私處1秒。 控罪四: 被告人在廁所除下X內褲,拍攝其私處。 控罪五: 被告人與 Y淋浴,期間 Y替被告人手淫; 控罪六: 被告人把以上情況拍攝下來。 控罪七: 被告人儲存19幅載有X、 Y顯露其私處的照片。 28.對於這類案件,被告人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指控他們,因而令受害人不用重提可令其難堪的往事,這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當法庭考慮量刑時會把這點考慮在內。被告人的認罪也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 29.基於以上所述,考慮過本案案情,所有求情說話,並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每項控罪的量刑如下:
30.考慮過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二控罪當中3個月,第三控罪當中3個月和第四控罪當中6個月與第五控罪的20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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