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緯汶 James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05/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December 2020.

1. 被告人,現年46歲,主要從事關注貧窮問題及少數族裔工作的人(但並非註冊社工)。透過工作關係,被告人認識了兩名來自不同家庭的非華裔的年幼女童分別是X和Y(案發時,X 6歲而Y更為年輕只得3歲)。

Case No.DCCC 905/2019[2020] HKDC 10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5/2019

[2020]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龍緯汶 Jame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出席人士: 高級刑事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關幸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4][5]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3]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6]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7]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現年46歲,主要從事關注貧窮問題及少數族裔工作的人(但並非註冊社工)。透過工作關係,被告人認識了兩名來自不同家庭的非華裔的年幼女童分別是X和Y(案發時,X 6歲而Y更為年輕只得3歲)。

2.2015年,被告人認識了原籍印尼X的一家人,家中除父母外,X還有一名11歲哥哥和一位年幼姐姐。家中上下與被告人熟絡之後,被告人不時在X的父母忙碌的時候協助照顧三名年幼子女 - 例如帶他們到其旺角的辦公室及公園等地方玩耍。

3.2017至2018年期間的某日,被告人帶同X三兄姐妹到李鄭屋邨游泳池游泳,在更衣室當被告人赤裸身體時,叫姐姐或哥哥替他和X拍攝合照(控罪一),期間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1](控罪二)。

4.2019年3月某個星期五,被告人在其辦公室內用手觸摸X的私處約1秒[2](控罪三)。其後, X向哥哥投訴被告人的不當行為。在2019年4月26日,當被告人帶同X及哥哥等人到其辦公室玩耍時,哥哥把其手提電話放置在辦公室的廁所內,以拍攝內裏情況。

5.錄影片段果然拍得被告人當日在廁所內,脫下X的內褲,看似給X的私處拍照[3](控罪四)。哥哥把相關錄影片段發送給其母親,事件最終驚動警方介入。2019年5月17日,警方從X方面了解情況後,在荃灣象山邨被告人的住所把其拘捕。

6.同日,被告人與警方進行了三次會面,基本上他對警方的指控直認不諱。他承認包括多次在不同的情況下於X的住所、其辦公室及公眾泳池觸摸X私處或/和臀部,又多次拍下X私處的照片等等的事情。

7.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亦發現另一名年幼的受害人(Y)。被告人承認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淋浴的時候Y為他手淫[4](控罪五)並把過程拍下[5](控罪六)。

8.檢查被告人的電話,發現內有19幅年幼女童展露私處的裸照[6](控罪七),被告人承認當中的女童是X和Y (屬於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另外,電話亦儲存了一段Y為被告人手淫的錄影片段,亦即是控罪六所指的影片(屬於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

9.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以上七項罪行。他過往曾於2005年3月因使用虛假文書給法庭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案底。

10.被告人來自一個大家庭,家中排行最小,他還有六位姐姐;家境並不富裕,父母都是幹粗活的人,一家居於一個公屋單位。

11.辯方律師詳盡地把被告人過往的經歷和苦況勾劃出來,從早產嬰兒、經歷外婆在家中自縊身亡、一年後又經歷父親因癌病離世、到後期家中只餘他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卻患上腦退化不能自理生活,要由被告人為母親處理大小二便的清潔工作。母親最終在2016年離世,被告人把母親分給他的遺產成立基金去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12.在學業方面,被告人的讀書成績不錯,首先在嶺南大學取得學士學位,其後努力進修取得社工高級文憑。律師指出被告人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替社會中的弱勢社群服務,收入微薄,大約每月$3,000左右。

13.因本案緣故,被告人曾找過一位精神科醫生索取其意見,在這份日期為2020年10月5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中,Dr Choi指出被告人在其母親過身後,曾經歷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抑鬱;他是異性戀者,但被告人否認有戀童的興趣;他曾談戀愛,與女朋友發生性關係,但被告人否認在性方面有不尋常的行為。

14.報告的第23段至26段說出了被告人犯案的原因。被告人對X有強烈的愛意,是由於X對被告人的母親很好。被告人說他的媽媽在過身之前,X陪伴及鼓勵他的媽媽,令到他的媽媽感到愛及溫暖。被告人亦覺得X對被告本人有愛意。被告人相信,X長大之後,他會跟X成為情侶。

15.Dr Choi認為被告人之所以對X有極大的感情,是有可能基於在被告人的潛意識內,他希望他的女朋友能夠照顧及好好對待他媽媽,而被告人就把這種潛意識投射在X的身上。醫生認為被告人沒有在他面前編作故事,因為被告人所畫的圖畫亦吻合這個情況。Dr Choi認為被告人患有抑鬱症及性偏離的情況,但只要被告人得到適當的治療,就會大大減低被告人重犯的機會。

16.辯方律師並不否認任何侵犯兒童的罪行都是屬於嚴重的,但指出本案並非最嚴重的類別 - 沒有性交、口交等侵入性行為,沒有威逼利誘亦沒有牽涉暴力。兩者年齡差距雖遠,也牽涉破壞誠信,但律師強調他們並非直系親屬。

17.至於Y替被告人手淫一事,辯方律師指出從影片所見,Y只不過是用手觸摸被告人的陽具又或是拍打等動作,並非傳統式上下郁動,最終也亦沒有導致射精。

18.最後,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一直熱心社會服務,關心社會弱勢人士;他這次犯案原因,某程度上是受到他的抑鬱症所影響,現在被告人真心知錯,重犯機會低。

19.辯方指被告人與X之間產生愛意的說法 - 什麼X長大後會成為情侶,被告人亦覺得X對被告本人有愛意等等,聽起來已覺不合情理。任何一位思想正常的成年人若對稚齡的小朋友產生「愛意」,所指的愛應該是愛護而肯定不是情侶之間的那種愛,因為對方年紀這麼小絕不可能作出相向的反應。很明顯被告人只是找個藉口來解釋他侵犯小朋友的行為,他心目中根本沒有愛只有性。而被告人同時侵害Y女童這一點也足以戳破辯方所謂愛意的說法。

20.對於判處侵犯兒童的案件,法庭一直強調判刑需足夠嚴苛:

(一) 令有相同想法的潛在犯事者望而卻步;

(二) 顯示社會大眾對這類罪行的憎惡;

(三) 為受害人,其家人及親戚朋友申冤。

21.在判刑前,法庭按X父母的要求替X索取了一份由心理專家所撰寫的「受害人創傷」報告。至於Y則沒有,原因是Y父母希望事件盡快了結,不願再勾起女兒不快的回憶。

22.在報告的結束段落,心理專家Miss Wu作出以下的結論: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information gathered, the client was prominently traumatized by the sexual abuse. The client had manifested various post-trauma symptoms. Distressing recollections relating to the abuse from time to time disturbed the client. She experienced strong feeling of sadness and anger whenever she thought of those painful abuse incidents. She previously even had suicidal ideations before the disclosure of the abuse. Disturbed self-image inflicted by the abuse was reported. Her basic trust towards others was damaged. Significant symptoms of sexual distress and concern on the client were revealed. Her mind was unsettled by her unresolved distressing question why the abuser did those horrible sexual abusive acts on her.”

23.從報告可見,被告人這次侵害女童X確實對她造成一定程度的創傷,而這些傷害或許隨時伴隨她一生。Miss Wu認為對X性侵的影響有可能在X成年後浮現,X現需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24.被告人的罪行實在令人憎惡,為了保護年幼的小童,判刑須具足夠的阻嚇作用。

25.被告人一直從事的工作都是為社會中一班弱勢社群服務,但誰不知他有自己的隱秘意圖,實在令人相當憂慮。其精神科醫生指出只要他得到適當治療,可大大減低重犯的機會,本席只能對此寄予厚望。當下,法庭可做的就是在法例的容許下,盡量把被告人與社會大眾隔離,以保障公眾特別是小朋友的安全。

26.案情顯示被告人與X一家相識數年之久,期間當父母忙碌的時候,被告人會代為照顧其子女,相信亦取得他們一家人相當的信任,對於那班小朋友,被告人「位同父母 (Loco Parentis)」。現在被告人為了滿足一己異常的性需要,甘願破壞誠信,侵害小朋友,實在令人扼腕。

27.在情節方面而言,本席同意本案並非最差劣的一類。為方便理解,本席概括有關控罪的相關情節:

控罪一: 被告人裸著身子促他人替他與X一起拍照;

控罪二: 期間,被告人用手觸摸X的臀部。

控罪三: 被告人用手觸摸X的私處1秒。

控罪四: 被告人在廁所除下X內褲,拍攝其私處。

控罪五: 被告人與 Y淋浴,期間 Y替被告人手淫;

控罪六: 被告人把以上情況拍攝下來。

控罪七: 被告人儲存19幅載有X、 Y顯露其私處的照片。

28.對於這類案件,被告人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指控他們,因而令受害人不用重提可令其難堪的往事,這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當法庭考慮量刑時會把這點考慮在內。被告人的認罪也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

29.基於以上所述,考慮過本案案情,所有求情說話,並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每項控罪的量刑如下:

控罪一: 8個月;

控罪二: 8個月;

控罪三: 10個月;

控罪四: 10個月;

控罪五: 20個月;

控罪六: 12個月;

控罪七: 4個月。

30.考慮過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二控罪當中3個月,第三控罪當中3個月和第四控罪當中6個月與第五控罪的20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1]  以上構成控罪(一)和控罪(二);控罪(一)-「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控罪(二)-「非禮」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這構成控罪(三)-「非禮」

[3]  這構成控罪(四)-「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4]  這構成控罪(五)-「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5]  這構成控罪(六)-「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

[6]  這構成控罪(七)-「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