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 對 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224/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November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張志偉.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ump sum payment – Financial needs – Depression – Petitioner disciplined force officer – Respondent pet groomer – Parties wish to retain own assets – Court assesses resources and needs – Respondent's depression affected income but stabilizing –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 means to clear Respondent's bank debt – Lump sum of HK$30,666.73 awarded –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Legal issues: Ancillary Relief Entitlement · Assessment of Financial Needs · Asset Disclosure
Outcome: Decree Nisi absolute granted; Petitioner ordered to pay Respondent lump sum HK$30,666.73; Ancillary relief claims dismissed upon paymen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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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224/2016 [2019] HKFC 3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7224宗
------------------------- 判 案 書 ------------------------- 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而答辯人為「女方」,而本審訊是一宗關於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案中訴訟雙方於2012年在香港註册結婚,婚後没有任何子女。男方於1975年出生,現時44歲,任職紀律部隊,而女方則於1980年出生,現時39歲,是一名寵物美容師。 3.男方在2016年6月13日以一年分居及同意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在本案均没有律師代表,都是親自行事。2018年6月1日,法庭裁定訴訟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並頒下暫准離婚令。暫准離婚令頒下後,男方在2018年6月20日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 4.本訴訟中,女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並在2016年10月5日存檔表格25,提出的申請包括定期付款令、有保證定期付款令和整筆付款令。男方並沒有任何附屬濟助的申請。 5.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就附屬濟助問題達成協議,而雙方亦沒有重大的資產需要處理,因此本席亦免除雙方進行財務糾紛聆訊的需要,最後案件排期審訊。 證據 6.訴訟雙方親自作供,先後存檔和送達了誓章及經濟狀況陳述書,而雙方除自己作供外,並没有傳召其他人作供。 男方的案情和主張 7.男方指出由於男女雙方分居的時候,男方已將他們聯名戶 口內的共同存款餘數港幣50,000元全數給了女方。其次,男方指女方得到了傢俬電器,並將其變賣,及結婚時的戒指,亦由女方保管,所以男方認為,雙方應保留各自的財產,作為最終解決方案,而無需給予女方任何贍養費,因為女方有足夠的工作能力,和收入供養自己。 女方的案情和主張 8.女方的公開建議是,男方一筆過支付港幣100,000元給女方,或港幣120,000元,並分12期支付,每月每期港幣10,000元,而雙方則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作為最終解決方案。 9.女方指,她提出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女方患上抑鬱症,因 此影響工作和收入,以致在財務經濟能力上,未能達到自我應付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希望男方給予贍養費,女方以一年的時間作為基準,認為男方給予女方這一個時段的生活援助,女方便可從新過自給自足的生活。 10.女方亦認為,她這個要求是基於男女雙方在2016年6月16日的共識,男方同意提供這個數目,而女方亦願意接納港幣100,000元作為女方的一筆過贍養費。女方認為,她要求的港幣100,000元,不應扣除她在聯名戶口取去的港幣25,000元、她得到的傢俬電器及求婚戒指的價值。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後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2.在LKW v DD(FACV16/2008)[2010]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5個步驟。4大原則是:
13.運用第7條的5個步驟包括:
步驟(1):識別家庭資產 14.根據男方在他2016年11月18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他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128,134.46元,所有投資總值為港幣149,880元。另外他所有保單權益總值則是港幣8,091.20元。在私人物品方面,他有兩部電單車,他估算總值為港幣29,000元。 15.男方亦指,他有債務港幣106,600元,因此他認為他的資 產淨值應是港幣208,505.66元。男方在2018年7月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他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94,727.52元、他的所有投資總值為港幣102,800元、他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為美元5,764.41,折算港幣計應為港幣44,962.40元,他的貴重私人物品總值為港幣18,000元和他的退休金總值港幣11,000元。他並沒有任何債務,因此他的資產淨值應為港幣271,489.92元。 16.至於女方,她在她的2016年11月20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她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368.92元,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為港幣92,933.75元。另外女方亦指出,她的一些私人物品總值為港幣1,600元,而她的退休金總值則為港幣72,740.70元。 17.女方亦指出,她的債務總值為港幣21,926.16元。因此女方認為她的資產總值應為港幣150,828.29元。 18.女方在她2016年12月30日的誓章內修正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的一些內容,並且指出,她所有保單權益總值應為港幣188,427.43元,而她的債務總值則為港幣44,381.30元,經女方重新計算後,她認為她的資產總值應為港幣218,753.70元。 19.女方在2017年9月28日的誓章中更新她的經濟狀況,並指出,她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2,730.30元、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為港幣171,653.35元、所有貴重私人物品總值為港幣3,650元和退休金總值港幣88,132.57元,扣除債務總值港幣44,617.01元,她的資產淨值為港幣221,548.34元。 20.女方亦在2018年7月3日的誓章中更新她的經濟狀況,並指出她的所有戶口權益總值為港幣561.73元、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為港幣128,374.19元和退休金總值港幣95,813.33元,扣除債務總值港幣59,666.73元,她的資產淨值為港幣165,081.92元。 21.女方亦指出,男方曾申報前妻取去男方港幣40萬元,女方認為在審訊時,男方迴避並且沒有提供合理原因為什麼這港幣40萬元,前妻是不需要歸還給男方,並且在資產申報表內並沒有列入可收回賬目之內。 22.女方認為,以男方聲稱他的資產只有港幣20多萬元,男方沒有理由不打算追回這筆巨大金額。女方在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前妻的港幣40萬元是否為可收回的債務。 23.女方認為由於他們於2015年3月感情出現問題,並在2015年6月20日開始分居,男方於2015年期間將這港幣40萬元轉走,是另有原因,因此法庭應考慮將這筆港幣40萬元,納入男方可收回賬目之內,並在評估男方可以預見未來的財政能力及在計算支付女方贍養費時,考慮男方擁有這樣一筆可收回的資產。 24.男方指出他分別向中國銀行借了港幣50,000元,變賣車輛所得港幣60,000元,男方的姑姐借了港幣100,000元(男方已在2015年歸還),並且在2015年變賣股票所得港幣90,000元,合共港幣30萬元給了前妻。 25.男方在盤問時解釋,他指出他的前妻是在男方與女方分居 前,取去港幣40萬元,而非借出需要歸還。男方指出,他在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給前妻港幣50,000元,而該筆錢是他向中國銀行借了後給前妻的。 26.一個月之後,在2015年3月21日,他第二次給錢給前妻,他給了港幣300,000元,而大約在2015年4月左右之後,男方便沒有再給錢給前妻了。男方的解釋是,由於前妻沒有工作做,家裏又被人淋紅油,所以他便幫助前妻。 27.女方多次向男方指出,男方為何沒有向前妻追討還債,其 中當女方向男方質詢時,問男方有否要求前妻還款,男方的解釋是,他幫助前妻,前妻可以在其他地方幫助他。 28.男方呈堂的入數紙紀錄,顯示了這兩筆合共總數港幣 350,000元的轉賬。這兩筆轉賬,除了是男女雙方分居前男方作出的轉賬外,亦是男方指轉賬了給前妻。 29.本席認為,前妻沒有理由代男方隱藏資產,重點只是款項 給前妻後,是否需要歸還。然而即是需要歸還,這亦要看前妻還款的能力。 30.根據男方的證供顯示,他給錢給前妻,是因為前妻的經濟 狀況欠佳,所以本席認為,期望前妻能夠歸還給男方的情況,亦不會是短期內的事,這筆款項,最多只是賬面的數,對男方的資產來說,並無實質的大意義,因此本席接納男方沒有把這筆款項納入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計算,因為他的說法亦指,他不打算要前妻歸還。 31.由於男女雙方都並不主張分配任何家庭資產,或須在總資產中作出任何分配,並希望各自保留自己的資產,因此本席為方便討論,只把他們各自聲稱,自己的資產淨值在上述列出,並會在討論雙方的經濟需要時,才引述和分析他們各自的財產是否能支持各自的生活需要。 步驟(2):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2.終審法院大法官李義在LKW中對「需要」是這樣說的:
男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33.根據男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庭上的證供顯示,男方現時44歲,任職紀律部隊。男方之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育有一名兒子,兒子現時15歲,並由前妻負責照顧和管養。 34.男方在他2018年7月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他的薪金連津貼每月大約港幣34,267元。他報稱他每月的一般開支是港幣27,520元,個人開支是港幣12,500元及子女開支是港幣8,680元,合共每月開支總額為港幣48,700元。 35.男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他是公務員,不能以兼職賺取更 多收入,他每月入不敷支,每月支出比收入平均多出約港幣10,000元,而兒子正值中學階段,可以預見未來10年都需要在開支上有增無減,暫時只能以積蓄應付。 36.女方在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她對於男方的支出和財政狀 況有質疑。女方指男方的財政狀況,是否如男方所指收支不平衡,而男方在可預見將來的收支,會否影響其經濟能力,包括兒子的生活支出是否有不可預計項目。 37.女方指出,男方前後兩年來,多次提及在可預見未來的支 出,是包括從前妻那裏接兒子回家居住,並要預留留學費用,但直到現在,仍未見男方有任何行動和提供任何資料作支持。 38.女方亦指出,男方表示要支付前妻每月港幣5,500元兒子的生活費,但又要另外再給前妻每月港幣8,680元照顧兒子的費用,這雙重兒子照顧費於理不合。 39.女方在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男方一直宣稱收支不平衡, 在男方2016年11月18日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男方申報每月收入為港幣30,715元,而聲稱每月支出則為港幣41,170元,收支不平衡差額為港幣10,455元,而男方於2018年7月6日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申報每月收入為港幣34,267元,而聲稱每月支出為港幣48,700元,每月收入不平衡差額為港幣14,433元。 40.女方認為按照男方上述的申報,由2016年11月18日至 2018年7月6日,這20個月期間,男方收支不平衡的數目,若以差額為港幣10,455元計算,最少應該有港幣210,000 元的負數,若以差額為港幣14,433元計算,最少應該有港幣290,000元的負數。 41.然而,女方認為從男方的流動現金和股票總額作出分析, 2016年3月18日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現金資產為港幣128,134元,股票價值為港幣149,880元,得出總流動資產為278,014元,減去負債港幣106,600元,淨流動資金為港幣171,414元,而根據2018年7月6日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的現金資產作為比較,女方認為,男方不但在這20個月期間,沒有因收支不平衡而減少港幣200,000元,反而他申報的現金和股票資產增加了港幣71,360的價值,而申 報的總資產淨值也增加了港幣52,249元。 42.男方在他的回覆結案陳詞中指出,在2016年當時他的現金是港幣128,134元,而2018年他的現金是港幣94,727元,2016年他的股票價值為港幣149,880元,而2018年他的股票價值為港幣102,800元,在2016年他的保險價值為港幣8,091.20元,而2018年他的保險價值為港幣45,247元。 43.男方指出他的現金及股票資產價值正在倒退,倒退金額為 合共港幣80,487元,而在薪酬方面,由2016年至2018年每月加了約港幣3,000元,因此在過去20多個月中,他的收入多出了約港幣60,000元。 44.審訊時,男方指出,他的新租金將會是每月港幣15,500 元,而居住單位是大概400平方呎,有兩間房間,兒子可以留宿。 45.男方亦解釋他的每月開支,他指出他每月的食物開支,他 以每月三十天計算,每日早午晚三餐,連購買香煙在內,一天一包香煙,香煙價格為港幣59元,他的每月食物支出就是外出的膳食,因為他一人居住,不在家煮食,他認為他每月的食物支出是港幣6,000元。 46.其次男方亦指出,他每月支付保險的費用是港幣3,100元, 這包含了一份意外保險和兩份人壽保險。男方亦指出,由於他需要駕駛電單車,所以他有汽車支出,包括每月停車費港幣850元,保養和牌費保險平均計算,每月港幣800元及油費每月港幣300元,所以他每月的汽車支出他認為是港幣2,000元。 47.男方指他亦有供養父母,他指出節日的時候,他就會給他 們數千元。另外,審訊時男方亦解釋,為何除了每月支付前妻,兒子的生活費港幣5,500元外,男方每月另有兒子的支出港幣8,680元。男方解釋是由於前妻失業,前妻會向他索取基本膳食費和車費。男方指出他的前妻現年44歲,之前前妻經營自己的生意,但生意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結業。 48.男方指出,他的前妻大約在2016年年中,曾對他指出想把兒子的照顧權交給男方,而男方亦希望取回子女的照顧權,因為前妻沒有能力照顧。 49.男方解釋,他每月的收入只有港幣34,267元,但每月支出是港幣48,000元,多出的港幣14,000元,他用自己的積蓄補貼,他指出,自從2016年3月開始,他搬離宿舍後,他每月都靠積蓄補貼差額。他亦指出除了每月支付前妻港幣5,500元,他是自從2015年開始,便另外付錢給前妻補貼她的支出。 50.男方指出,他的兒子有在他的家中留宿,所以他新的居住 單位有兩間房間,而新租金是每月港幣15,500元,本席認為這個支出有文件支持相關支出。 51.他解釋他的食物開支需要每月港幣6,000元,本席認為亦是屬於合理的水平。他亦解釋了他每月為何需支付保險的費用是港幣3,100元的原因,本席亦接納是合理的支出。至於他的汽車開支,他修正為每月港幣2,000元,本席亦接納他的計算方法。因此經修正後,他未來每月的一般開支應為港幣28,420元,本席接納這是一個合理的一般開支支出。 52.至於他的個人開支方面,總額為港幣12,500元,其中包括有供養父母的支出港幣2,0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港幣500元及支付前妻每月兒子生活費的支出港幣5,500元。 53.男方解釋,他只是過時過節的時候才給予父母金錢,因此 本席認為,若以此計算他供養父母的金額應為每月港幣500元,甚至可因應情況而沒有支付。 54.男方是公務員,他可以使用政府的醫療和牙齒護理服務, 不過男方亦指出他有脊椎退化及腳患問題,他說他曾到政府醫院求醫,但成效不大,為舒緩痛楚,他有嘗試以推拿、跌打及針灸治療,但由於政府醫療福利不包這些診治,所以他每月有一至兩次這樣的診治,因此他填寫每月有港幣500元的診金支出,本席認為,這項支出,男方亦會因應情況,如財政不許可,他亦不一定有此支出,因為他仍可到政府醫院求醫。 55.除供養父母的支出外和醫療/牙齒護理費外,本席接納男方其餘的個人支出的數額為合理的數目,因此他的個人開支,經修訂後,應為每月港幣10,000元,而非港幣12,500元,因此他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過去應為每月總額港幣37,520元。若以此計算,他過去每月需補貼港幣3,253元,而未來則為港幣38,420元,需補貼港幣4,153元。 56.男方指出,除了支付前妻每月兒子生活費港幣5,500元,他還有在兒子每月開支上另外有港幣8,680元的支出。男方指出,兒子有與他留宿,就兒子支出方面,有娛樂費/禮物支出港幣500元,假期消費港幣500元和服裝費/鞋費港幣 1,000元,本席相信即使有這些支出,而男方負責支付,以男方當時的經濟狀況,他必會彈性處理,因為他的租金支出是不少的,而他的積蓄亦大大減少,因此就兒子支出方面合共金額不可能多於港幣1,000元。 57.本席修訂男方的每月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和子女開支後, 有關每月支出的總額是港幣39,420元,他報稱的收入連津貼是港幣34,267元,若以此計算,他每月將需補貼最多為港幣5,153元,過去每月需補貼港幣4,253元。 58.男方的租約是在2017年8月開始,若以此計算,每月補貼港幣4,253元,12個月的補貼是港幣51,036元,另加上他需支付給業主按金港幣29,600元,合共支出了港幣80,636元。 59.根據男方在2016年11月18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當時持有的股票分別有匯豐控股1,200股,總值港幣72,780元、銀河娛樂1,000股,總值港幣32,800元、莎莎國際10,000股,總值港幣31,700元和麒麟集團控股100,000股,總值港幣12,600元,因此合共投資總值港幣149,880 元。 60.至於男方在2018年7月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男方仍持有麒麟集團控股90,000股,但只值港幣900元,他仍有莎莎國際10,000股,總值港幣45,000元,他已沒有再持有匯豐控股和銀河娛樂的股份,取而代之就是持有中國石油股份10,000股,總值港幣56,900元,而他的所有投資總值則是合共港幣102,800元。 61.本席觀察所得,他持有的莎莎國際股份升值了,然而他持有的麒麟集團控股股值則貶值了,兩者升值和貶值的金額相近,因此兩者賺蝕互相抵消。 62.本席當作他的匯豐控股和銀河娛樂以當時價錢套現,合共 應為港幣105,580元,扣除購買中國石油股份,本席當作購入價錢港幣56,900元,他應有大約港幣48,680元可使用。 63.至於他在兩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顯示戶口權益總值則為港幣128,134.46元和港幣94,727.52元,減少了港幣33,406.94元。男方指出,在過去20多個月中,他的收入多出了約港幣60,000元,加上上述本席指出的港幣48,680元和港幣33,406.94元,合共使用了大約港幣142,000元。 64.本席已在上文指出,本席估計男方自2017年8月開始,估計需要補貼的數目大約為港幣80,636元。 65.男方亦在他2016年11月18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他搬遷費估計會使用港幣4,000元。因此本席認為,保守估計男方自2017年8月開始直至他日期為2018年7月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為止,他最少補貼港84,636元。 66.至於男方至2016年11月18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表述他每月的開支總額為港幣41,170元,本席並不接納。本席認為,他的每月一般開支為港幣16,400元是合理的。 他的每月個人開支為港幣7,410元是不合理的,他的供養父母支出應為港幣500元,並且本席接納他有醫療/牙齒護理費的支出,因此他每月個人開支總額應為港幣5,910元,因為當時他還有相對多的積蓄可用。 67.至於他的子女每月開支的項目,本席接納他的每月港幣 5,500元子女看顧費、假期消費支出港幣1,000元及服裝費/鞋費支出港幣1,000元,因此每月開支總額,本席相信他的支出應為合共港幣29,810元,而他當時的收入每月為港幣30,715元,他應該可以做到收支平衡。 68.本席在上文指出,本席估計男方在相關時段使用了大約 港幣142,000元作生活補貼,而在上文亦指出,本席計算出港幣84,636元,扣除後,應是港幣57,364元。由於男方曾在租住短期租約的七個月期間,購買大約港幣10,000元的傢俬電器作當時租住用,扣除這支出後,應是港幣47,364元。 69.男方亦在他2017年10月26日的誓章中指出,他需要補交2013年至2016年度欠稅共港幣46,818元,那麼以此計算,只多出了大約港幣500元。 70.對於男方過去所指每月總額的支出,本席認為,男方支付 了前妻每月兒子生活費港幣5,500元後,即使他有支付一些費用,但亦並不如他所說,需要每月另外支出港幣8,680元。 71.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接納女方的說法,就是男方支付了 前妻每月兒子生活費港幣5,500元後,沒有理由還會有他聲稱的額外港幣8,680元的支出,而且若男方的說法屬實,他的資產減退數額,不可能是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申報的數目。 72.本席在上文指出,他未來每月最多需補貼港幣5,153元,這已是考慮了他在兒子支出方面,除支付每月港幣5,500元外,還有額外不多於港幣1,000元的支出。 73.男方作為公務員近年的薪酬都有每年遞增,所以有關每月 補貼的金額亦會因此而收窄。 74.在上文本席指出,以男方資產淨值大約港幣270,000元計 算,若每月需補貼介乎港幣5,000左右,而且增薪後,補貼的數目亦會收窄,男方的資產,至少有幾年的時間可用作補貼。 女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75.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現年39歲,是一名自僱寵物美容師,她亦有做兼職的寵物美容導師的工作。 76.女方在她2016年11月20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她的收入每月平均為港幣11,066元,而她報稱她每月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分別是港幣14,200元和港幣15,352元,合共港幣29,552元。女方報稱當時她的債務是欠星展銀行港幣21,926.16元。 77.女方在她2016年12月30日的誓章中對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作出了一些補充和修正,包括修改她之前填報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並更改為港幣188,427.43元,及更改她的債務總額,並更改為港幣44,381.35元。 78.她亦指出,她過去12個月的總收入為港幣130,660元,但就寵物美容導師收入方面,過去三個月沒有收入。女方在2017年9月28日亦以誓章形式更新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在該誓章中,她更新了她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由於有兩份保單已退保,她指出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為港幣171,653.35元,而她的債務總值是港幣44,617.01元。 79.她指出,她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1,780元,及寵物美容導師平均收入為港幣3,532.08元,合共收入為港幣15,312.08元。 80.另外她的一般開支總額為港幣13,422.45元和個人開支總額港幣14,898.62元,合共港幣28,321.07元。若以此計算,每月她需補貼港幣13,008.99元。 81.女方亦在2018年7月3日以誓章形式更新了她的經濟狀況。她更新了她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由於有保單退保,所以她的保單權益總值變為港幣128,374.19元。 82.她的債務總額增加為港幣59,666.73元,其中星展銀行的債務比從前減少了,但增加了家人和朋友的債務,分別為港幣20,000元及港幣9,000元。 83.她亦指出,她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1,643元及寵物美容導師收入為港幣5,450.62元,她的收入總額為港幣17,093.62元。 84.至於她的一般開支總額則為港幣12,527元,而個人開支總額,經修正後,則為港幣13,648.97元,合共港幣26,175.97元。若以此計算,每月她須補貼港幣9,082.35元。女方將她所有銀行戶口權益總值,加上保單權益總值和退休金總值,扣除債務總值,得出資產淨值為港幣165,081.92元。 85.若以可動用資金計算,總值應為港幣128,935.32元,扣除債務總值,港幣59,666.73,資產淨值為港幣69,268.59元。女方指出由於她患上抑鬱症後,工作能力受影響而收入減少。女方的說法是,她仍有工作能力,只不過因病而令工作能力減退,及由於她的抑鬱症病情惡化,影響工作能力,因此減少了收入,女方呈上相關的醫療資料以支持她所述關於病情的說法。 86.對於男方指控她申報的收入不準確,女方指出若客觀地考慮女方每宗生意在工作上所需的時間,每宗生意地點的距離而所需交通的時間,她認為她所申報的收入是有理據支持的。 87.女方指出,男方質疑女方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間銀行總存入金額為港幣30多萬元,所以男方認為女方每月平均收入應是港幣30,000多元,女方認為存入並不等同收入。另外男方亦質疑女方有其他傳銷收入而沒有申報。 88.男方在他的結案陳詞中指出,女方任職多項工作,包括上 門寵物美容、寵物美容導師及轉售產品賺取回報,男方認為單以上門寵物美容及導師的收入,女方每月的收入就超過港幣30,000元,現金交收並未計算在內,若計算所有收入,男方估計女方的收入每月超過港幣40,000元。 89.女方在庭上指出,在婚姻期間,因為她發現男方有第三者,而未與男方分居前,女方已有情緒困擾,女方指病情影響了她的工作能力,導致她的收入減少。 90.女方指出,她是自僱人士,而工作主要是上門為狗隻做寵 物美容,客戶都是相熟的客戶,沒有生客,由於2015年她的情緒開始變差,導致客人流失。她指出在結婚前後的時段,她上門為狗隻做美容的工作可得的收入最高峰的時候會有港幣27,000元至港幣28,000元左右。 91.女方解釋,她每日由早上10時工作至晚上5時工作完畢。 她為細小的狗隻做美容的工作一般需時兩小時完成,收費大約港幣500元至港幣600元,若只為狗隻洗澡和吹乾毛髪,則收費港幣250元至港幣300元,而她大約有50名客戶左右,狗隻一般兩個月至三個月需要做一次美容。她指出,她平均收入是港幣10,000元至港幣11,000元。 92.她亦有另一份工作,就是做寵物美容導師,這個工作做了 15年,若機構開辦,她便有教學的工作。女方指出通常一個課程,她可得的平均收入,會是港幣 20,000元左右,而課程為期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她試過一年有六至七個課程可以任教,亦試過一年只有一至兩個課程可以任教,而任教小時則大約是100小時左右。 93.女方指出,她對上一次就關於寵物美容導師收到的收入,是在 2018年2月7日,收到港幣21,802.50元。女方指出,2015年6月20日開始分居,該段時間她由於情緒影響,在工作的時候剪傷了狗隻,所以客戶投訴,亦有很多客戶的預約,她都推掉,而她是在2015年6月1日開始求診精神科醫生,一直至審訊時,她都有覆診,平均兩個月覆診一次。 94.女方呈上了近期醫生對她的評估。女方指出,由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醫生為她處方的其中一種藥,分量增加了,藥效是抗抑鬱及令她的睡眠質素好些。女方亦指出,她在2018年年頭,她的病情開始穩定。 95.女方呈上的醫事報告,就診日期為2017年5月4日,報告內其中指出,女方就疹時外觀整潔,情緒平靜,集中力保持沒有問題,大致穩定。 96.2017年8月24日的報告中亦指出女方集中力保持沒有問 題,而2018年1月4日及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5月10日的 報告指出,女方應付工作能力良好。 97.女方指出,現時她的開支是港幣28,839元,原先她有6份基金和保險,現已退了3份,她亦有向家人及朋友和銀行借貸。就上門寵物美容的收入,女方在庭上作供時解釋,她有小部份的收入,客人會以過數的方式給她,其餘的都是即時的現金交收。男方對女方其中一個重大的質疑就是女方所報的收入失實。 98.根據女方提交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其後的更新經濟狀況顯示,她主要可動用的資產,是她的保單權益。2016年12月她報稱的收入和總支出,根據她的說法,她每月最少要補貼港幣18,000元,而當時她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大約為港幣188,000元,其中有兩份保單其後她退保的價值大約為港幣62,000元,扣除此兩份保險價值後,則相關的價值應大約為港幣126,000元而她的債項則大約是港幣44,000元。 99.然而根據她在2017年9月的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雖然她已將兩份保單退保,她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大約為港幣170,000元,顯示餘下的保單增值了大約港幣44,000元,而她的債務則大約是港幣44,000元,雖然她的平均收入增加至每月大約港幣15,000元,但她的總支出卻是大約港幣28,000元,而每月最少需補貼大約港幣13,000元。 100.若以此計算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這9個月期間,每月補貼港幣18,000元計算,她最少要補貼大約港幣160,000元,若以她兩份退保的權益扣除作補貼用,她最少還有大約港幣100,000元需補貼,但根據她的資產變化,卻並非顯示這情況。這意味着女方可能就此期間報少了收入及/或誇大了她的支出。 101.女方在2018年7月亦更新了她的經濟狀況,她指出由於有保單已退保,她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大約為港幣128,000 元。 102.在2017年9月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她退保的保單為港幣69,705.45元,若以此扣除作計算,她當時的保單權益總值大約為港幣100,000元,相比她2018年7月所報的所有保單權益總值大約為港幣128,000元,有關的保單權益升值了大約港幣28,000元。 103.由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這10個月期間,當時她的收入每月大約為港幣15,000元,但總支出每月大約為港幣 28,000元,每月需補貼大約港幣13,000元計算,她大約要補貼港幣130,000元,扣除她退保的權益價值大約港幣69,000元,她還需補貼港幣61,000元,然而她的債項只是增加了大約港幣15,000元,還有大約港幣46,000元不知女方從何補貼。本席認為,這意味着女方,可能就此期間報少了收入及/或誇大了支出。 104.女方在她2018年7月3日的誓章中更新了她每月的支出,並修正為合共大約港幣26,000元。女方曾指出,她上門為狗隻做美容的工作,最高峰的時候,可得的收入大約每月有港幣27,000元至港幣28,000元左右,這還未計算她作為寵物美容導師的收入。 105.根據女方的醫事報告顯示,她在2017年5月4日,就診時醫生對她的觀察顯示她的集中力保持沒有問題,大致穩定。本席認為這些觀察,吻合她的就業情況,因為在她2016年 12月的誓章內,她報稱沒有寵物美容導師工作,但在2017年9月28日的誓章內,她已經有進行寵物美容導師的工作,並且同時兼顧她上門做寵物美容的工作。 106.本席相信,既然她在2017年的時候,她已可兼顧兩項工作的需要,她的抑鬱病情應已受控制,只是需時重新找回她的客戶,令她的收入增加,因為這些期間,她都有退回她的保單權益,以補貼她的生活支出,所以本席認為,即使她有報少了收入及/或誇大了支出,她的收入仍未足够應付她的支出的需要。 107.女方在庭上指出,就銀行貸款的還款方面,每月她需要還 款港幣1,939元,而餘下的三份保險中其中有兩份是屬於儲蓄成份的保險,另外一份則是屬於醫療的住院保險。 108.換言之,她剩餘可作補貼的保險只剩下這些,現時她的每 月需要中,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她並沒有填報每月還款的支出,所以在計算每月總支出的時候,她未有考慮她每月還款的支出。 步驟 (3):決定運用分享原則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09.在本個案中,婚姻的⻑度(直至男方在2016年6月提出離婚,雙方婚姻持續期,只有4年,而事實上雙方在2015年6月已分開居住),基於雙方的案情,雙方都主張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唯一分别只是女方認為,雙方的謀生能力和需要,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等的因素,男方需給予女方經濟援助,並且以一年為期。 步驟(4):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10.由於無需作出資產的分配,因此不需作出步驟四的考慮,取而代之,就是雙方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後,法庭應否因為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而認為男方需要在經濟上對女方作出短期的經濟援助。 111.女方在庭上作供時指出,男方要求與女方離婚的時候,女 方指,因為她沒有錢搬屋,所以她希望男方能給予她港幣100,000元,當時男方同意。 112.女方亦指出,男女雙方拍拖的時候,當時大家開了聯名戶 口,雙方都存了錢到這個戶口,而結婚的時候,他們亦在這個戶口取了大約港幣60,000元,用作結婚之用,當中包括購買傢俬之用,但雙方仍需付款買傢俬,女方估計當時花費在購買傢俬上,大約用了總數不超過港幣100,000 元。 113.女方亦指出,當男方提出離婚的時候,男方要她搬離居所,由於女方需要搬屋,男方便將所有傢俬交由女方處置。男方在盤問時指出,根據女方在網上拍賣標出的傢俬價錢,如果該些傢俬成功賣出,女方應該可以得到港幣15,000元的得益,女方指出,由於男方表示不要那些傢俬,叫女方處理,而當時她的理解是,男方表示女方要那 一件傢俬就自己取去,既然是這樣,這亦表示傢俬歸女方所有。 114.女方指出,她曾經嘗試在網上將傢俬拍賣,但無人購買, 由於女方其後租了一個大約200平方尺的單位,有些傢俬並不適用,最終她把傢俬送給別人,自己只留下雪櫃及一些餐具自用。 115.女方同意男方指出,男方是2016年3月中已搬離居所,而女方則是2016年8月才搬走。女方呈上WhatsApp截圖,表示2016年3月的時候,男方允許她繼續居住在有關居所內,所以她在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的時候都非常安心居住在有關居所。從 WhatsApp截圖顯示,當時女方有表示男方趕她離開居所,女方並且指責男方是對付她,男方有表示可讓女方居住,並非對付她。 116.縱使是這樣,居所最終是需要交還,不可能無了期讓女方 佔用,女方應該知道。女方指出,男方在2016年5月左右,就要女方搬走,而女方亦只是在2016年8月才搬走,本席認為,她應該有足夠的時間處理她要拍賣的傢俬,而不能指責男方急於要她搬走。 117.其次,男方亦在聯名戶口內將剩餘的港幣50,000元全數給了女方,不過女方指出,當中的港幣25,000元是她存入戶口的。 步驟(5):決定結果 118.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毋庸置疑,女方是被確診患上抑鬱症,而亦有一段時間,她的病情影響了她的工作,因此導致她的收入減少。隨着她的病情穩定,她亦需要一段時間重新找回客戶。 119.由於她的收入減少,又需要安排新的居所,過去出現入不 敷支,因此需要套現保險,及需要向銀行借貸,以應付她每月的支出,所以在2016年12月30日的誓章內,當時她欠銀行的債務總值為港幣44,381.35元。 120.其後在2018年7月3日的誓章內,她表示她的債務總值增加至港幣59,666.73元,其中分別有家人借貸港幣20,000元和朋友借貸港幣9,000元,本席認為,這些家人和朋友借貸的還款,並未有急切性的需要,可待女方日後增加收入後,再慢慢償還。 121.不過就女方每月還款給銀行的需要,本席認為,若然男方 在經濟上援助女方,那麼女方餘下的保險權益總值大約港幣128,000元,便可用作補貼女方生活上的需要。 122.無論女方所得的傢俬電器,有否將其變賣,及結婚戒指是由她保存的,本席認為,這些對協助女方解決現時欠債的還款需要,幫助不大。 123.雖然本席亦指出,男方生活上的支出,亦需要他的資產作 補貼,但對於支付女方欠星展銀行港幣30,666.73元,男方仍然是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女方支付,而支付後,本席認為他的積蓄仍然是足夠供應男方補貼生活上的不足。 124.女方得到一筆過金額港幣30,666.73元後,亦應可解決她的欠債的還款需要,因此本席認為,雙方各自保留各自的資產及男方支付了女方港幣30,666.73元後,應是徹底解決了雙方的附屬濟助。 命令 125.本席現頒令如下: (1) 批準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 (2) 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的1個月之内,男方須支付女方一筆過金額港幣30,666.73元; (3) 雙方均可就執行本命令向法庭提出申請; (4) 在上述的命令獲遵行後,與訟雙方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與已撤銷。 訟費 126.既然男女雙方的主張均告失敗,本席認為,一個公平的處理方法就是男女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因此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 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