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 對 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823/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Cheung Chi Wai.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regarding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mainland properties – Applicant claimed nominal ownership based on custody agreement and challenged witness credibility – Court found no error in fact-finding or credibility assessment under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 Interests of justice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ase No.FCMC 12823/2014[2020] HKFC 10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Cheung Chi Wai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823/2014

[2020] HKFC 10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 128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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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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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期: 2020年1月21日
申請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2020年1月21日
答辯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2020年4月14日
裁斷書日期: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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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申請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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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男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根據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處理男方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次的安排不設口頭聆訊,而是根據男方日期為2020年1月21日的書面陳述書及上訴理由擬本,和2020年3月16日男方的誓詞及附上的上訴理由擬本及女方日期為2020年4月14日的反對陳詞作出裁決。

2.男方在他日期為2020年3月17日的送達誓詞中,表示他在2020年3月17日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將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陳詞大綱和上訴理由擬本寄給女方。

3.由於女方是有法律代表的,所以本席指示男方需將上述掛號郵寄的文件,送達給女方的代表律師。

4.女方的代表律師在她的反對陳詞大綱中指出,女方是在2020年3月19日才收到男方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及其他相關的文件,女方代表律師收到女方的文件後,馬上聯絡法律援助署,而法律援助署於2020年4月6日發出修正法律援助證書通知書。

5.女方的反對陳詞大綱,理應在收到男方的文件後14天之內需存檔法庭。代表女方的陳大律師指出,由於安排法律援助需時,加上司法機構因應公共衛生考慮實施一般延期安排,女方無法於男方送達文件後的14天內將本反對陳詞大綱送交存檔及作出送達。女方的反對陳詞大綱是在2020年4月14日才存檔法庭的。

6.陳大律師指出,希望藉此反對陳詞大綱說明為何法定不認批予男方的上訴許可,亦向法庭申請許可,批准女方的反對陳詞大綱,逾期存檔法庭。

7.鑒於女方需時再次向法律援助署作出申請,而女方逾期存檔反對陳詞大綱的日數,亦並非是一個長的日數,因此本席批准女方逾期存檔反對陳詞大綱。

8.2020年1月6日本席就相關涉及的四個內地物業,需要處理的實益權益頒下判案書,並頒令男方是相關四個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9.男方不滿本席作出的判決,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的傳票申請並夾附上訴理由擬本。男方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中提出了8點上訴理由。陳大律師在她的反對陳詞大綱中,將男方的上訴理由整理後列出8點。為方便討論,本席現將男方上訴理由擬本的重點列出:

(1)     男方只是該四個內地物業名義上持證人而非實質意義上的所有權人,而協議書是具法律約束力並支持男方立場。

(2)     在審訊時,男方父親有出庭作證,表明相關物業是男方父親及男方母親共有的資產物業。

(3)     女方代表律師盤問時故意引導男方父親說不實的話。

(4)     男方質疑女方為何指男方父親將六個物業其中的四個物業分給男方,另外兩個物業分給男方弟弟。

(5)     男方父親被女方大律師盤問關於年代久遠的事,難免有答錯。

(6)     男方絕對沒有說過相關物業屬於自己。

(7)     此案件對男方父親及母親造成情緒困擾,男方父親臨終前含淚說相關物業是男方父親及男方母親共有的資產物業。

(8)     男方母親唯一只是靠相關物業養老過活。

10.在處理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關於男方的上訴理一、二、三、四、五和六

11.關於男方上訴理由一,他只是重申相關四個物業,他並非實益權益擁有人,而他所持的理據就是因為有相關托管協議書,而他認為相關托管協議書是有法律約束力的,而上訴理由六,男方亦只是重申他審訊時的立場。

12.本席在判案書中,就有否托管一事作出詳細討論(詳見第19段至第39段)。本席在第39段指出,本席認為,男方父親所謂委托男方管理相關四個物業一事,根本並無此事。

13.本席亦在判案書中第40段開始,分析有關托管協議書的真實性。最後本席在第53段指出,並裁定男方父親和男方的證供並不可信,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男方提出了任何足夠原因指,本席在事實的裁斷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男方現時只是重申他原審時的立場。

14.本席其後亦在判案書中第54段開始,就托管協議書,即使是真實的,根據中國內地適用法律是否有效作出討論,並在其後的段落解釋,為何不接納男方父親的專家證人證供,而接納女方的專家證人證供,最後在第75段,裁定即使托管協議書是真實的,亦不接納男方父親和男方的說法和主張。

15.男方上訴理由一,重申托管協議書有法律約束力,但男方並未就為何,本席接納女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是有犯上了任何錯誤的地方。

16.至於男方在上訴理由二,表示男方父親有出庭作證,和上訴理由三,指出男方父親被女方代表律師錯誤引導,才會給予不正確的答案,及上訴理由四,男方質疑女方為何指男方父親將六個物業其中的四個物業分給男方,以及上訴理由五,男方父親有可能答錯,和上訴理由六,男方指沒有說過相關物業屬於自己,以上這些論據和上訴理由,男方只是希望法庭重新審視證供和證據,並希望達致不同的事實結論。

17.本席已在判案書中在分析男方和男方父親是否可信時,分析了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而在考慮他們的證供時,是全盤的考慮,並非取決於單一的答案,並且亦就女方證供的可信性,作出了分析和評估,所以本席看不到男方有任何基礎指,本席就評估男方和男方父親的證供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男方這些投訴,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關於男方的上訴理由七和八

18.至於上訴理由七和上訴理由八,男方所表達的理據,並未涉及提出本席在事實裁定或其他法律裁決上,有犯上任何錯誤,所以本席看不出男方這些投訴,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19.有關男方在以上所述多方面的爭論,本席已分別在判案書多個段落作出了充分及詳細的考慮,以上都是本席在充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男方能成功推翻這些事實裁定的機會不大。

2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1.既然男方的申請失敗,便應根據一般的慣例,由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因此女方應得到本申請的訟費,並由男方支付給女方,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本席並且批准大律師證書。

22.雙方如未能就訟費金額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聆案官作出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少蘅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