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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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9年4月18日晚上八時許,警方人員在西洋菜街一住宅單位外把被告人截停。其時他正打算用鎖匙開門進入9 樓B室這單位。事後確認該單位是一位姚姓男子借予被告使用。警方人員執行法庭發出的搜令,在單位內搜得四袋內含6.88 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亦即普通俗稱「冰」毒之毒品)。此外,探員亦在單位內找到一個電子磅及一個可再封透明大袋,內有三十一個可再封透明袋。

Case No.DCCC 45/2020[2020] HKDC 12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2020

[2020] HKDC 12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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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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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出席人士: 張錦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wok, Ng & Chan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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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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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19年4月18日晚上八時許,警方人員在西洋菜街一住宅單位外把被告人截停。其時他正打算用鎖匙開門進入9 樓B室這單位。事後確認該單位是一位姚姓男子借予被告使用。警方人員執行法庭發出的搜令,在單位內搜得四袋內含6.88 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亦即普通俗稱「冰」毒之毒品)。此外,探員亦在單位內找到一個電子磅及一個可再封透明大袋,內有三十一個可再封透明袋。

2.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知道該等物品為「冰」毒,是他購來自用,約可吸食一個月。他亦同意單位之內沒有「冰壺」,即吸食該等毒品的器具。至於毒品,他則是購自一名他沒有聯絡方法的人士。

3.被告人承認管有該等毒品可供販賣,所以就其面對之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4.管有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供販賣控罪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亦無任何爭議。是次涉及的毒品屬於10克以下的範疇,可處監禁為3至7年。根據計算,是次該處的刑期應為69 個月。

5.本席現在考慮被告人之背景以及其辯方律師所提出的求情因素。被告人34歲,自2006年開始已經總共干犯了十一次刑事罪行。本席亦留意到,於是次案件被捕之後,被告人在19年及20年亦分別干犯其他兩項刑事罪行而被裁定監禁;更於2006年、2007年及2009年分別因為三宗管有危險藥物被裁定得接納感化令或戒毒所所提供的強制戒毒療程。根據被告人的年紀以及其刑事案底,當中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令本席特別酌情再以寬大處理。本案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所以本席將應處的69個月監禁下調至46個月。

6.辯方律師在求情之時亦提出有部分毒品為被告人自用,但除了這種口頭申述之外,控方所倚賴的就是被告人被捕之後聲稱毒品為自用的說法,被告人本身並無提供任何資料以支持該批毒品有部分為自用。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當時並無資料顯示其收入若干及毒品購入的價錢。就被告人就為何其借住之單位內有三十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以及電子磅一事,亦無提供任何其他解釋。因此,本席並不認為本案有任何證供可令本席引申被告人有可能以部分毒品為自用。

7.經過考慮總體證供之後,本席現在就是次控罪,判處被告人得入獄46個月,即時執行。

  (練錦鴻)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