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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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屬於住宅爆竊案件,涉案單位位於九龍油麻地永星里2 A號天台。

Case No.DCCC 522/2020[2021] HKDC 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2/2020

[2021] HKDC 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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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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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慧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何傳經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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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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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屬於住宅爆竊案件,涉案單位位於九龍油麻地永星里2 A號天台。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3.案情透露戶主潘先生在案發當晚( 2020年3月29日)11時左右,從外返回單位,把鐵閘上鎖,並將其內裡載有$600的銀包及一包香煙放在大廳的枱上,然後上床睡覺。翌日大約下午1時左右,他醒來發現香煙及其銀包內的現金$600不翼而飛,而鐵閘的鎖卻給人損毁了,於是報警。

4.警方查看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人曾於案發當晚午夜時分在天台出現,並向着涉案單位行過去,大約逗留15分鐘後離開大廈。警方亦發現被告人曾在其他日子在該處出現,於是在涉案的大廈埋伏。

5.到2020年3月31日凌晨一時許,被告人果然再次在涉案的大廈出現,警員於是把他截停並在其身上找到一包香煙(與潘先生被盜的品牌同屬同一牌子 和現金$227。

6.被告人向警方作出招認,承認大力拉開鐵閘走進屋內,一時貪心拿走單位內的現金和香煙;而在其身上找到的$227正就是從涉案單位偷來的。

7.被告人,現年50歲,過往有21項刑事紀錄;涉及多種罪行包括暴力、不誠實和毒品等範疇,當中有一項與本案相同-在1990年5月因企圖爆竊被判處6個月監禁。他最後的案底在2018年4月份涉及多項罪行包括販運和藏有毒品,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

8.求情時,律師指被告人很久以前已與太太分居,爸爸已經離世,與70多歲的母親同住,由於母親不良於行,日常起居飲食、複診等問題均由被告人照料。

9.被告人只得中三教育程度,過往曾在茶餐廳任職廚師工作,月入$23,000,但律師說案發前三個月,餐廳生意因受疫情影響,被告人因而被裁員,餐廳亦倒閉,自此被告一直未能找到工作。

10.律師強調被告人與警方非常合作,第一時間向警方招認; 被告人是在經濟壓力下愚蠢犯案,對此他深感後悔。今天呈上的一封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表達同樣的悔意。

11.至於他的認罪,律師指出被告人曾改變主意不認罪,引致浪費各方的時間和資源,為此他深感抱歉,也明白他不會獲得三份一的量刑折扣。

12.被告人所爆竊的單位屬於住宅,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情況下,一般量刑考慮是三年監禁。

13.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三年作為量刑起點; 至於他的認罪並非適時,本席只給予¼的扣減。在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有關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7個月。

14.由於沒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最終被告人被判處27個月的刑期。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