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P 18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CMP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December 2020.

1. 這是一宗由申請人(“女方”)向答辯人(“男方”)申請非婚生女兒(“明”) 贍養費的案件 。

Case No.FCMP 184/2019[2020] HKFC 279
Court
FCMP
Date30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184/2019

[2020] HKFC 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2019年第184號

——————————

申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申請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2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

判決書

( 附屬濟助 )

——————————


1.這是一宗由申請人(“女方”)向答辯人(“男方”)申請非婚生女兒(“明”) 贍養費的案件 。

背景

2.女方與男方在2015年的聖誕節活動中經朋友介紹認識。兩人大約於2016年2月初開始拍拖,一年半後女兒(“明”)便出生了。

3.在認識女方前,男方曾經有一段婚姻,該段婚姻的絕對離婚令在2016年9月8日批出,該段婚姻中唯一女兒(“大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約束權給予男方。

4.男方今年38歲,最近又結婚了。他的女兒(“小女兒”)剛剛出生,現任妻子還需要餵人奶。他聲稱自己為家庭主夫,他之前的職業為散工貨車司機, 現在失業的原因是他在2019年6月29日腳部意外受傷,獲准病假38天,康復後腳患仍會不時劇痛,導致他不能長期駕駛。男方亦指稱因社會動盪,導致他未能再找工作。他現時待在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家庭,包括與前妻所生的大女兒。

5.女方今年39歲,乃家庭主婦,患有適應障礙,需要定期到青山醫院覆診。

6.明今年三歲,被評估為有發展遲緩的孩子,現正就讀幼稚園K1班,同時接受學前康復服務。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7.就非婚生女兒贍養費的申請,相關的法律條文為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第(4)款,有關條文如下︰-

10. 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

(2)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藉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b)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存檔文件

8.在這宗案件,男女雙方都各自存檔了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日期都是2019年11月27日。他們亦各自存檔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分別是在2020年8月26及27日。女方就男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發出過一份資料的問卷,日期為2019年12月24日(“問卷”)。而男方就在2020年1月13日存擋蓋問卷的回覆書連附件(“回覆問卷”)。

本庭考慮的事宜及討論

9.根據女方呈上的醫療報告[1],本席接納女方及明都有病。在女方提供的日期為2019年8月9日的青山醫院精神科報告中, , 她是被評估為有精神病的 (“Adjustment Disorder”) ,而明則被評估為有發展遲緩。

10.本席接納女方在明出生後沒有工作 ,又不幸地患上產後抑鬱,加上明年紀尚小,她不能出外工作,女方及明正在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每月港幣8,620元,既然他們需要接受綜援,明顯地明是需要接受父親的經濟資助的 。

11.根據女方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2],明的開支如下 ︰-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包括學前活動班、學習用品) 1,000.00
額外補習費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00
課外活動費 -
娛樂費/禮物 300.00
假期消費 -
服裝費/鞋費 500.00
保險費 -
午餐及零用錢(包括奶粉) 1,100.00
其他交通費 50.00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
其他(請說明)幼兒用品(包括但不限於尿片/學習褲、濕紙巾、奶瓶/水樽、保濕乳、清潔液等) 1,200.0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4,350.00

12.在公開建議上,代表女方的方律師指出女方只是要求每月500元的生活費。本席認為這是相當合理的費用 。

13.於本案中本席需要作出裁決的事項如下︰ 顧及父親的經濟狀況後,男方有能力去支付500元給予明作為他的生活費嗎?

14.男方在庭上只是堅持可判他坐監、判他破產、但他沒有錢可以給予明供養。

15.他堅持自己因為疫情及社會活動所以沒有工作 ,本席並不相信。

16.首先,根據男方提供的病假證明書[3],醫生批准的病假由2019年6月29日直至2019年8月5日,只有38天。病假證明書並沒有提及傷患嚴重的程度。男方的回覆書[4]中指稱他曾從事貨車司機、跟車工人、倉務雜工的散工,僱主不定,每次都不同;他的回覆問卷中顯示會請他的是不同的僱主︰有些是僱用他的次數較多的公司,其他大多數乃朋友介紹,於社交網站刊登工作、留下聯絡資料叫他開工,而工資是以日薪計算。既然他之前也是散工日薪制的,那為何他不能再找到一份散工呢?在庭上作供時,他聲稱自己每天幫忙做家務,照顧大女兒等等。

17.但根據男方存檔的 “表格E”[5]披露,大女兒出生日期為2004年10月2日。那即是他的大女兒已經是十六歲了。加上,男方在庭上也承認在大女兒要上學的日子,大女兒都會在他的父母家中居住,假期才過來他自己的家中。那麼由男方病假完結,即2019年8月6日直至到小女兒出生整整一年的時間他在做什麼呢?男方聲稱做家務,但當本席問及他做家務是做些什麼的時候,他只能夠說打掃、洗衣服、掃地、收拾家居、買菜及煮飯。本席並不相信。

18.在一間僅得三百多呎的屋裏,大女兒要上學,現任妻子需要上班,男方有什麼需要處理呢?

19.加上男方對於他的財務狀況申報,本席認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他聲稱之前有兩個中國銀行戶口已經取消了,他在庭上作供時指︰因為「反修例」事件,所以他要杯葛中資銀行。

20.這點本席並不相信。女方這次申請的傳票要求男方支付明的贍養費,日期為2019年9月12日,而中國銀行兩個戶口都是在2019年9月19日被取消的。本席認為時間上太巧合了。加上,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也指出「反修例」事件早於清結兩個中國銀行戶口前幾個月已經開始,為何男方會選擇等待多個月後,到本申請提出後不足一星期才將兩個主要的存支戶口於同一天清結?方律師指「客觀上來說,這不可能是純屬巧合。」

21.本席認同方律師的論點。

22.方律師亦指出,當男方被指出醫生沒有指其不能再從事駕駛工作,男方只說他不懂英文,不知道。男方在庭上指出自己現在持有駕駛執照,包括中型及重型貨車(即代號18及19)的駕駛執照。方律師指「客觀上來說,男方的傷勢根本不足以致使其不能再從事駕駛工作,而且很難使人相信男方持有多種駕駛執照都不能在病假後再找到工作。男方聲稱社會動盪導致其未能再找到工作,也是其趁機找來的藉口罷了。」

23.本席同意。

24.方律師在庭上質疑男方在2019年9月19日取消了中國銀行的戶口,當中的港幣66,012.52元儲存去了哪裏。男方堅持該筆款項收款人為他現任妻子的父母,用作結婚的禮金及回敬長輩的養育之恩。方律師質疑零頭也是給了現任妻子的父母嗎?他的答案是應該不是,可能只是全數六萬元。本席認為他只是找籍口。

25.方律師在庭上質疑男方在回覆問卷的答案︰即所有在中國銀行以現金提款的款項也以現金存入他的匯豐銀行戶口及用作他的消費開支,為何沒有相關的記錄?本席列出相應支出記錄如下︰

(b) 2018/11/07 PDD – EPS︰ GREEN CYCLING 5,545.00
(c) 2018/12/06 ATM – ATM 18,400.00
(d) 2018/12/13 ATM – ATM 4,100.00
(e) 2018/12/15 PDD – EPS︰ LEE KIN DRIVING SCH – 038867 4,138.00
(f) 2018/10/20 ATM – ATM 4,000.00
(g) 2019/02/11 ATM – ATM 6,000.00
(h) 2019/02/11 ATM – ATM 6,000.00
(i) 2019/02/11 ATM – ATM 6,000.00
(j) 2019/02/13 ATM – ATM 5,000.00
(k) 2019/03/19 ATM – ATM 3000.00
(l) 2019/04/10 ATM – ATM 3,000.00
(m) 2019/04/12 ATM – ATM 3,000.00
(n) 2019/04/23 ATM – ATM 3,400.00
(o) 2019/04/29 PDD – CUP︰I-PRIMO CAUSEWAY BA-52140 27,795.00
(p) 2019/05/02 PDD – EPS︰LEE KIN DRIVING -022636 2,265.00
(q) 2019/05/11 ATM – ATM 3,000.00
(r) 2019/05/11 PDD – EPS︰PRICERITE HOME 7,657.00
(s) 2019/05/11 ATT – ATM TRF 6,000.00
(t) 2019/05/20 ATM – ATM 6,000.00
(u) 2019/05/25 ATM – ATM 3,000.00
(v) 2019/06/08 ATT – ATM TRF 20,000.00
(w) 2019/06/10 PDD – EPS︰-PRIMO (CITYWALK) – 001017 27,795.00
(x) 2019/06/13 ATM – ATM 6,000.00
(y) 2019/06/13 ATM – ATM 4,200.00
(z) 2019/06/29 ATM – ATM 6,000.00
(aa) 2019/06/29 ATM – ATM 3,000.00
(bb) 2019/07/12 ATM – ATM 6,000.00
(cc) 2019/07/12 ATM – ATM TRF 10,000.00
(dd) 2019/08/10 ATM – ATM 9,200.00

26.男方指上述c, d, e, f, g, h, i, j, k, l, m, n, q, t, u, v, z 項目為現金提出,再以現金存入他滙豐銀行之戶口及用作他的消費開支。

27.方律師在庭上盤問男方時向他指出他的匯豐銀行並沒有存款紀錄,男方向法庭指出,他之前錯誤地以為withdrawal等於存款。當方律師在庭上不停盤問男方關於他的支出及收入時,男方只說了一句︰「當我解釋唔到,唔想再揭文件了」。

28.本席仔細看過滙豐銀行存疑記錄[6], 確認大部份的項目是沒有相關的轉款紀錄的。而有些日子,即男方以為WITHDRAWAL等如存款,例如3項2018年12月10日,他在中國銀行支出了4,000元,而在滙豐銀行則支出了3,683元 + 8,394元,即在同日共支出了16,077元。雖然他在當天仍存入了10,100.00元。本席並不相信男方的答覆。他有太多的支出及存款無法解釋。

29.男方在其表格E[7]也指稱他在2018年3月下旬賣掉車輛後一直以散工形式賺錢;而在他其後的回覆問卷中,他澄清賣出價是港幣十二萬元。相關款項一直存放在家中,直至由2019年2月3月4月5月6月份分批以每月港幣23,000元存入他的中國銀行戶口。原因是他欲向銀行申請一筆貸款︰

“但由於本人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所以藉此令銀行相信本人有穩定工作收入而批出貸款但係最終都是申請不成功。”[8]

30.方律師質疑他有放現金在家中的習慣,男方不同意,但本席相信男方有錢的話也毋須放在銀行,不放在銀行,女方便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工作。

31.男方於庭上在盤問中嘗試解釋有關其每月非常頻繁的八達通自動增值。男方指稱八達通自動增值的款項是對應每月的家庭開支,家庭開支(如吃飯和超級市場買菜)是以八達通付款的,所以八達通才會每1至2天就用信用卡自動增值。

32.方律師指出,「上述的說法並沒有任何文件證據支持,而且男方亦承認有些家庭開支是不能用八達通付款的(如租金)。另外從男方的信用卡月結單中(文件冊第245-262頁,答回覆書附件;文件冊第403-413頁,答E2附件)可見男方有時以信用卡直接付款的餐廳消費及超級市場消費。如根據男方庭上的說法,其開支是以八達通付款,為何男方有時候又會用信用卡直接付款而不用八達通付款?使人質疑此說法的何信性。」

33.本席同意。本席留意到單在2019年8月份,八達通共增值了16次,每次500元,而9月份也有10次,共5,000元,本席並不相信,款項全部消費在超市上。

34.本席相信男方隱瞞資產,而且有工作能力去支付500元給予明作為他的生活費。

35.在男方的結案陳詞中,他向庭指出︰

「而本人亦明白法官閣下,一方面需顧及女方的情況,另一方面又要顧及男方的情況而處於兩難!所以本人大膽提出若楊女士願意將女兒明交給本人代為照顧,屆時楊女士亦可外出工作而不需領綜援,既可解楊女士的難處,亦可解決本人兩難,一者可盡作為父親的責任,二者可解決因本人冇收入而楊女士一方堅持要求本人付款的矛盾,這方亦得到本人妻子的認同及支持,及本人願意每年或定期申報自己的經濟狀況給法庭,希望法官閣下可考慮接納本人的建議。」

36.本席並不同意,既然男方無論在金錢或精神上可以有能力照顧明,為可他沒有能力支付500元呢?

命令

37.基於以上原因,以下是本席的命令︰

38.男方需要支付明每月生活費500元,由2021年1月4日起,以後每月4日支付,直至明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後者為準。

訟費

39.女方勝訴,應得到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作出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至於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這將是一項暫准命令,如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項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由劉林陳律師行方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文件夾312至314頁

[2]  文件夾124頁

[3]  文件夾104至107頁

[4]  文件夾192頁

[5]  文件夾50頁

[6]  文件夾88-90頁

[7]  文件夾66頁

[8]  文件夾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