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Minh (又名阮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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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非住宅爆竊案件。發生爆竊的地方是一處位於深水埗興建中的建築地盤,竊賊趁深夜地盤停工之際,攀越地盤的圍板進入地盤,偷去五卷電線和一袋電線並拿走地盤一部手推車把盜竊物品(總值$37,400)推走。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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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9/2020 [2021] HKDC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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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非住宅爆竊案件。發生爆竊的地方是一處位於深水埗興建中的建築地盤,竊賊趁深夜地盤停工之際,攀越地盤的圍板進入地盤,偷去五卷電線和一袋電線並拿走地盤一部手推車把盜竊物品(總值$37,400)推走。 2.當推到地盤一條後巷時遇上兩名巡警被截查,竊賊向警員承認因無錢所以爬入地盤偷竊手推車及電線變賣,而所有失物全部被起回。 3.這名竊賊就是被告人,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4.這個地盤有兩個出入口,一個供車輛進出,另一個則供獲授權人員使用。施工時間過後,兩個出入口均會上鎖。地盤四周設有圍板,內有保安員當值。地盤的主要出入口均裝設了閉路電視。 5.被告人是一名45歲的越南人,在過往20年間累積了12項刑事紀錄。大部份與入境條例的罪行有關,例如非法居留、違反遞解令等,其餘也有兩項盜竊和一項搶劫罪。 6.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身患丙型肝炎病,因為不能負擔國內醫藥費所以到香港就醫,在港接受治療出院後,因生計而鋌而走險犯下本案,被告人案發時是申請以難民身份逗留在香港。 7.本案的地盤是一處圍起的地方,每日施工停止期間,出入口均鎖上,並由保安員看管,明顯不容許他人隨便進來。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8.被告人是8號表格的持有人也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根據其律師所述,他是因病到來香港接受治療,但他不單沒有感激港人提供給他的醫療服務,留下申請難民身份,期間更作出傷害香港社會的行為 - 犯下爆竊之類的嚴重罪行。 9.在Islam Azharul CACC 98/2019, 上訴庭指出:
10.就被告人作為8號表格的持有人而言,本席不打算按照以上判例的加幅增加刑期,因為在30個月的基數上再加9個月,加幅相等於30%,這可能會被視為過分嚴苛。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加3個月已足夠反映這加刑因素的嚴重性,因此有關的量刑起點加至33個月。 11.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適時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應得的三份一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2個月。 12.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理由,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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