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亮 對 Leung Kwok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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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先生是一名裝修工人,曾受僱於梁先生。梁先生於2018年7月27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申請向梁先生索取僱員補償。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19年12月20日頒下命令,指示登錄劉先生勝訴及梁先生敗訴的非正審判決。羅法官並判定梁先生須對劉先生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本席現在處理補償金額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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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728/2018 [2021] HKDC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17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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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劉先生是一名裝修工人,曾受僱於梁先生。梁先生於2018年7月27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申請向梁先生索取僱員補償。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19年12月20日頒下命令,指示登錄劉先生勝訴及梁先生敗訴的非正審判決。羅法官並判定梁先生須對劉先生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本席現在處理補償金額的評估。 2.梁先生一直親自行事。就是次補償金額評估,梁先生並沒有存檔任何證供,本席只有劉先生的證供以作考慮。 3.涉案的意外發生在2016年8月22日,當時劉先生59歲。根據劉先生的申請書,有關的意外發生在香港皇后大道西20號地鋪。當時劉先生受僱於梁先生,並使用電動角磨機切割角鋁,進行期間砂輪片破裂,碎片彈出並擊中劉先生的右手中指及食指,引致他的右手嚴重出血及受傷(下稱「該意外」)。 4.根據沒有爭議的醫學紀錄,劉先生在該意外發生後立即被送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及後被轉介到骨科部門處理他的傷勢。醫學報告顯示出,劉先生的右手中指韌帶受傷,須要接受手術。劉先生在2016年8月25日出院。 5.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8年12月12日簽發表格9,就劉先生的原先評估作出覆檢,覆檢結果顯示劉先生的受傷情況為右手割傷引致伸展總肌割傷、結疤、麻痺、無力、僵硬及疼痛。至於他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是由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8月21日及2017年9月28日,一共是310天。最後,劉先生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被評估為6%。劉先生及梁先生均沒有就表格9提出上訴。 6.本席現在考慮劉先生在該條例下的各項補償申請。有關第9條,劉先生的證供如下: 「劉先生從事裝修三行工程多年,以散工形式受聘。在該意外 前的十二個月,他主要受僱於三名判頭,分別是莊先生、黃先 生和梁先生。他以日薪港幣1,200元受僱於他們,每月平均工 作約18天,平均每月收入為港幣21,600元。」 7.這就是劉先生就該條例第9條的申請的證供基礎。 8.就劉先生的日薪數額,梁先生並沒有任何質疑。相反,梁先生在2019年5月27日曾存檔一份收入列表,當中他確認劉先生替他工作3天,日薪是港幣1,200元正。劉先生指出,他每個月可以工作18天。在沒有相反的證供挑戰下,本席沒有理由不接納劉先生的證供。事實上,裝修工人在每月工作18天也是合理的。 9.根據該條例第11(1) (b)條:
10.本席認為,這一條款適用於本案中。故此,根據該條例第9條,劉先生可獲的補償金額為港幣21,600元 x 48 x 6 %,總數為港幣62,208元。 11.有關第10條,根據沒有質疑的證供,劉先生可獲的補償金額是港幣21,600元x 80 % x 310/30,總數為港幣178,560元正。 12.有關第10A條,本席參閱過劉先生的醫療費用列表及其支持證供,即醫療費用收據。本席接納劉先生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總數為港幣3,591元,這也就是第10A條下劉先生可獲得的補償金額。 13.本席會扣除劉先生已收取梁先生的港幣5,000元補償金額。總括而言,劉先生可獲得的補償金額為港幣239,359元。上述補償金額附利息,由該意外發生起計至本判決日期間以法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以法定利率計算,直至清還為止。 14.最後,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看不到甚麼原因申請人不能獲取他的訟費,梁先生必須支付劉先生就本申請招致的所有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 15.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核。劉先生的訟費應根據《法律援助規例》 評定。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