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223/2020
[2021] HKCFI 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771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
2020年11月26日 |
| 判案日期 : |
2021年1月28日 |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個月,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如下交代雙方案情:
「控方案情
9. 控方第一證人李文瀚(“PW1”)任職保險代理。2017年4月11日0155時,PW1與女友在紅磡土瓜灣與落山道交界,被兩名軍裝警察截查,後知為警員22431及警員52516(即PW2)。
10. 過程中,PW1表現不合作,他用粗口責罵警員,不願出示身分證。警員22431欲向PW1進行搜身,但遭PW1撥開其手,更將一包香煙擲向警員。最後警員要求增援,多名警察包括被告人到場,PW1仍表現不合作,兩名警員22431及22392將警察隨身攝錄機啟動。
11. PW1仍不願接受搜身,更打999報案。在電話中,PW1投訴他被警察包圍著,沒有出示委任證,更偷去他的香煙。但事實上,在場的警員包括被告,已向PW1出示委任證。期間,PW1要求在搜查間抽煙,PW1更投訴警察在搜查時將他的物品弄跌和損毁其袋子。
12. 最後,警員52516 (即PW2) 將其個人物品歸還給PW1,但卻遭PW1故意踏其右腳背。遂警方拘捕PW1,罪名為『襲擊警務人員』罪,並將PW1帶上警車。
13. PW1極力掙扎,在上警車前,PW1和警員失衡墮地,場面混亂,因此PW1的前額受傷,面部紅腫。
14. PW1被帶上警車後,被安排坐在前排左乘客座位,PW2坐在前排右乘客座位,另外兩名警員22392及22431則坐在後排乘客座位(見P4相片15),而被告人站在車廂內。
15. 上警車後,PW1不斷要求要先袋好自己的銀包,表現不合作。PW2先為PW1的右手扣上手銬,但PW1不停掙扎,並用手銬撞向自己的面。PW2擔心PW1用手銬撞傷自己的面部,因此決定將手銬反鎖於PW1的背部。
16. 在上警車後,PW2為PW1鎖上手銬時,相關的對話內容可見謄本P2D,在此不贅。
17. PW1指有關片段的三下拍打聲(見謄本02:19:05時),是被告人用手掌摑其頭及眼睛位置,力度是大的,他感到痛楚。
18. 對於被告人的三下動作,PW2指自己看不見,原因是在制服PW1期間,其放置子彈的盒子的『啪鈕』打開了,子彈散在地上,那刻PW2正忙於拾回丟去的子彈,幸得同事的幫忙才拾回所有子彈(見謄本P2D 02:19:43時至02:20:19時)。」
「辯方案情
19. 2017年4月11日0200時,被告人收到通知,PW2在土瓜灣道與落山道交界需要支援,於是被告人與同僚一起乘警車到場協助。
20. 到場後,被告人看到PW2和警員22431正在截查PW1,但PW1的態度不合作,粗言穢語,又問同事是否認識許鎮德,按被告人理解,許鎮德是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總警司。
21. 約兩至三分鐘後,PW1的態度仍不合作,遂警長58807指示警員22431及警員22392啟動警察隨身攝錄機,把過程拍攝下來。隨之,PW1的態度才有所收斂,但仍表現不合作,他更致電999報案。縱使在場的全是軍裝警員,但PW1仍然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22. 被告人向PW1出示其委任證,但PW1刻意迴避,不望向委任證。同事上前向PW1解釋截查的目的和理由,並由警員22431向PW1搜查,索取其身分證,準備向電台查詢,但PW1此際卻要求抽煙,並反問為何不可。
23. 隨後,PW1行去PW2的方向,突然踏向PW2的腳,警長58807遂捉著PW1,並告知PW1襲警。期間,PW1掙扎,情況混亂,PW1與警員10696一起墮地,被告人最先登上警車,最後由四至五名警察合力將PW1抬上警車,安排PW1坐在前排左方乘客位。
24. 上車後,PW1極力反抗,PW2在其右方的前座乘客位,而後座由警員22431及警員22392協助控制PW1。
25. PW2打算為PW1的右手鎖上手銬,但PW1左手持著銀包,堅持要將銀包放好。從片段P1中可聽到,02:18:59時至02:19:01時上手銬聲。被告人指,那刻PW2為PW1的雙手鎖上手銬,手銬鎖在PW1的前方,而PW2亦站立在車廂內的一旁。
26. 此刻,被告人見PW1有所行動,PW1雙手從其左方升起至其左肩位置及站立起來,被告認為PW1有機會逃走或襲擊其他同事或PW1自己,於是被告以右手撥低PW1的左手,令PW1坐下,但PW1仍然站立,有抗爭的感覺,雙手仍放在其左方的肩膊位置。於是,被告再次撥PW1的手,此刻,PW1的手輕微向下,被告再第三次撥PW1的手,最後令PW1坐下來,雙手放在大腿上,被告著PW1坐下來,不要再動(見謄本02:19:05時至02:19:25時)。這刻,PW1才冷靜下來。隨之,警察隨身攝錄機關掉後,被告人指示PW2將PW1的雙手扣在後方。
27. 被告人指,在整個處理PW2的過程中,他沒有掌摑過PW1,PW1面部的傷勢是PW1踏向PW2的腳後,掙扎墮地而受傷。警員10696的肩章亦被PW1扯破,上衣染有血跡。
28. 盤問下,被告人同意在執行職務期間應保持克制,不應該說粗言穢語。倘若要使用武力,也是合理程度,並先給予警告。但被告人解釋,在電光火石間,在執行上有困難。
29. 控方質疑被告的說法,指PW1雙手放在左肩上,及在車廂內站立,但當時警車上有四至五名警察,近乎包圍著被告,倘若被告人擔心PW1會逃走、傷害自己或同事,最直接了當的方法是將PW1按下。被告人解釋,因在電光火石間,這是最快捷制止PW1的方法。」
裁判官的裁斷
3.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上警車前的供詞不實,但對於涉案的關鍵時刻,裁判官裁定證人有關他在警車上被上訴人掌摑三次的說法得到錄影片段內容支持,並接納為真確。
4.由於錄影片段錄下了案發過程,也是控辯雙方同意下呈堂的證據,裁判官清楚意識到片段內容重要性,仔細在裁斷陳述書內如下列出有關時序並以粗線作強調:
| 時間 |
人物 |
對話 |
動作 |
| 02:17:15 |
|
上鎖「咔咔」聲 |
PW2為被告鎖上右手銬 |
| 02:17:28 |
被告人 |
搭咗佢先,小龍哥(即PW2)你攪 |
|
| 02:17:29 |
PW2 |
你唔好郁呀你 |
|
| 02:17:29 |
PW1 |
我無郁,我無郁,你唔好,你唔好郁呀,我袋返D銀包得唔得呀? |
|
| 02:17:34 |
PW1的女友 |
冷靜?我睇撚住佢用腳踢尻佢呀 |
|
| 02:17:35 |
PW2 |
我驚你搶我槍呀。大佬[1] |
|
| 02:17:37 |
PW1 |
我唔會,你,你行開。你整親我喇 |
|
| 02:17:41 |
PW2 |
你放低隻手[2] |
|
| |
PW1的女友 |
幾個差人恰尻佢呀……你地用腳踢尻佢呀,死叉煩!你老尾! |
|
| 02:17:42 |
PW1 |
你放吖 ,你放吖 |
|
| 02:17:44 |
不知名警察 |
你放隻手喺後面得喇 |
|
| 02:17:44 |
PW1 |
你坐低,我覺得你唔可以再攪。我袋返D嘢,我袋返D嘢先,我要袋返D銀包。 |
|
| 02:17:52 |
PW2 |
合唔合作先? |
|
| 02:17:55 |
PW1 |
我要袋返D銀包。你坐低,袋返D銀包先,我要袋嘢 |
|
| 02:17:58 |
PW2 |
冷靜D先 |
|
| 02:17:58 |
PW1 |
我要袋嘢,你….. |
|
| 02:18:00 |
被告人 |
58008 |
|
| 02:18:01 |
PW1 |
差人郁我先 |
|
| 02:18:02 |
PW1的女友 |
你踢尻佢呀 |
|
| 02:18:04 |
PW1 |
放手,放手,放手,放手 |
|
| 02:18:07 |
PW2 |
繼續放吖,袋吖 |
|
| 02:18:08 |
PW1 |
我要投訴呀真係 |
|
| 02:18:09 |
PW2 |
投訴無問題,放吖 |
|
| 02:18:10 |
PW1 |
我袋,我袋返埋 |
|
| 02:18:14 |
被告人 |
袋你老母臭閪呀袋,袋乜撚嘢呀,收皮吖,你老母閪 |
被告人用電筒照向PW1的面 |
| 02:18:17 |
|
|
PW1向後舉起右手踭 |
| 02:18:18 |
PW1 |
等陣,等陣,等陣,我要袋銀包,我要袋返埋個銀包,我有權呀嘛,我有權,我有權袋返個銀包 |
|
| 02:18:19 |
|
|
PW1向左方側身,PW2在PW1的後方位置 |
| 02:18:25 |
|
|
PW1面向左方車窗 |
| 02:18:26 |
被告人 |
Check check自己疏嘢(即快速上彈器)喺唔喺度,小龍 |
|
| 02:18:31 |
不知名警察 |
大佬,你返咗去先,因為我現場我搜…...跌咗嘢,你返咗去先,你返咗去先, |
|
| 02:18:32 |
PW1的女友 |
睇撚住佢踢尻佢嫁 |
|
| 02:18:37 |
不知名警察 |
喂,你睇下邊個上手扣,唔係 |
|
| 02:18:38 |
不知名警察 |
Kelvin |
|
| |
不知名警察 |
唔係 |
|
| 02:18:44 |
不知名警察 |
我架,手扣我架 |
|
| 02:18:46 |
不知名警察 |
喂,小龍呀,小龍呀 |
|
| 02:18:50 |
|
|
PW1向後舉起右手踭 |
| 02:18:57 |
|
上鎖「咔咔」聲 |
|
| 02:19:03 |
PW1 |
上好未呀,上好未呀,銀包我攞住呀麻,我自己攞住 |
|
| 02:19:05 |
被告人 |
你老母收皮吖,你老母閪。威吖嘛,喺條女面前威吖嘛,我等陣返去揾人招呼你老母臭閪。你老母臭閪,玩嘢吖嘛。(啪)仲郁乜撚嘢,(啪)乜撚嘢,(啪)乜撚嘢呀郁,坐低 |
被告人上前,PW2站立,企在司機座位的後方 |
| 02:19:24 |
不知名警察 |
邊個架部機? |
|
| 02:19:25 |
被告人 |
我叫你坐低,唔好撚再郁呀 |
|
| 02:19:26 |
不知名警察 |
返咗去先,照報電台,返咗去先 |
|
| 02:19:28 |
PW1 |
五八孖零八係咪? |
|
| 02:19:29 |
被告人 |
係 |
|
| 02:19:32 |
被告人 |
我叫你唔好撚郁呀,你郁呀 |
|
| 02:19:32 |
不知名警察 |
幫你揾緊,睇下車有無?睇下車有無? |
|
| 02:19:39 |
不知名警察 |
好,OK,返咗去先 |
|
| 02:19:43 |
不知名警察 |
攪掂?扣安全帶未呀?執咗,執咗四粒,依家仲揾緊 |
|
| 02:19:49 |
不知名警察 |
扣埋安全帶 |
|
| 02:19:50 |
PW1 |
噢,唔洗扣喇,我跟本唔安全,比你地打到咁樣 |
|
| 02:19:59 |
不知名警察 |
唉,熄咗佢喇,唔洗用喇 |
|
| 02:20:00 |
不知名警察 |
依度有粒 |
|
| 02:20:03 |
不知名警察 |
話返比佢地聽 |
|
| 02:20:06 |
PW1 |
咦,子彈都跌咗喎 |
|
| 02:20:08 |
PW2 |
係呀,比你打撚到跌撚咗子彈 |
|
| 02:20:10 |
PW1 |
你比我打呀? |
|
| 02:20:11 |
PW2 |
係喎 |
|
| 02:20:11 |
PW1 |
定你地幾個比我,幾個打我 |
|
| 02:20:14 |
不知名警察 |
證物嚟嘅,爛撚咗,攔撚咗 |
|
| 02:20:19 |
不知名警察 |
喂,依度仲有粒 |
|
| 02:20:20 |
不知名警察 |
仲有無?仲有無?齊晒齊哂,比我,比我。家誠,證物 |
|
5.裁判官小心分析有關內容後,裁定控方證人被掌摑時雙手被控方第二證人警員用手銬反鎖背後,一如證人庭上供詞所述。
6.裁判官從而裁定拒絕接納被告人供詞中有關被告人當時在「撥低PW1雙手」的說法,因為當控方證人雙手反鎖背後時他不可能將自己雙手放在其左肩。
7.裁判官之後處理並最終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他當時為何掌摑控方證人的原因,並推論上訴人當時掌摑控方證人的唯一原因是發洩情緒和懲罰控方證人之前不合作行為的手段。
8.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證人只有左臉的瘀傷及觸痛是因被告人掌摑所引致,其餘傷勢則為證人上警車時反抗中造成。
9.裁判官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案基準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裁定上訴人罪成。
上訴理由
理由1: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有關警車內發生事情的證供
10.上訴人認為受害人在某些事情上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而裁判官也已經裁定受害人說他在上警車前指稱被警方襲擊及其證供不盡不實,加上受害人有關被掌摑的供詞出現種種缺陷,裁判官卻仍然裁定有關車上發生的事情是可信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明顯忽略受害人書面供詞與庭上證供間的重大出入。
11.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已經如下處理受害人供詞中有關缺陷:
「32. 本席裁定PW1在上警車前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首先,PW1指自己配合警方的截查,表現合作,但若所言屬實的話,PW2與警員22431根本已可順利完成截查手續,而不用大費周章要求增援。
33. 事實上,從警察的隨身攝錄機的片段所見,PW1的態度囂張、惡劣,表現極度不合作,雖然所有警務人員已穿上制服,出示委任證,但他為逃避警方的搜查,竟在現場致電999求助,更指出現場的均不是警員。他解釋從電影中理解,穿制服的也不一定是警務人員,顯然這是為其不合作的行為開脫。
34. 此外,警員在搜查其包裝香煙時,又對999電台指出在場警員偷去他的香煙,又刻意在搜查期間吸煙,態度傲慢無禮。
35. 警員在搜查期間輕觸到PW1,PW1卻突然大叫,PW1解釋那是因為警員著他痛便嗌出來,但他認為不一定痛才大嗌。
36. 此外,依據PW1的書面供詞MFI-2第3頁,PW1指出在被帶上警車前,他感到有四至五人用腳踢向他的頭部約十下,過程約20至30秒。但從片段所見,並無此事發生,PW1在這方面的證供是不盡不實的。
37. 對於本案的關鍵,被告人在車廂內是否有掌摑PW1,PW1在其書面供詞MFI-2第4頁指出被告人是正面用右勾拳連續打其右眼各一至兩下,但隨後PW1在翻看過警察的隨身攝錄機的片段後,他在另一份書面供詞MFI-3卻指出他是遭被告人用右手掌摑其左邊面部三下。
38. 縱使本席裁定PW1在上警車前的證供並不可信,但警察的隨身攝錄機的片段有助喚起PW1的記憶,本席裁定片段(P2B)支持PW1證供的一致性。本席接納PW1指他被被告人掌摑三次,片段是有力的佐證。」
12.透過以上陳述書內容可見裁判官一直完全掌握受害人供詞中的瑕疵,並逐一分析和處理,最終達到接納受害人指上訴人掌摑他三次的裁斷。裁判官的裁斷合乎邏輯,分析準確,沒有犯錯。
13.一如答辯人指出,片段內容「顯示案發時上訴人確曾三次用右手拍打PW1的頭部位置,這和PW1由始至終指,上訴人是用右手襲擊他面部的說法一致。」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和答辯人說法,裁判官有關上訴人曾經掌摑受害人的裁斷正確沒有犯錯。上訴理由1不能成立。
理由2: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14.上訴人說法是「原審裁判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主要原因為上訴人有手部動作前,PW1已被雙手扣上手扣在身後。唯PW2本人亦不能完全否定當時仍未將PW1雙手扣上手扣」。
15.本案特別之處是涉案過程完全被錄影和錄音,裁判官和本席不單見到當時事發過程,更聽到上訴人在掌摑證人前後的說話,及上訴人的手與控方證人面部接觸時的聲音。
16.錄音和錄影內容完完全全推翻上訴人供詞中有關他看來是掌摑的動作其實只是在三次「撥低」控方證人的左手的說法,根本沒有任何爭拗餘地。
17.裁判官仔細審視片段內容,詳細分析,進而首先裁定控方證人2有關第一證人雙手鎖在背後的供詞屬實,然後裁定證人一因此沒有可能好像上訴人所言般將左手提升至左肩膀位置,從而裁定上訴人這部份供詞不實,拒絕接納。
18.本席在審視有關片段後達到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上訴人當時在掌摑受害人而不是「撥低」他的手。
19.在這幾乎無法爭議的事實裁斷下,上訴人供詞說他只是撥低控方證人的手的說法無法成立,上訴人在這部份供詞中說謊是唯一合理推論。
20.若裁判官就受害人雙手當時已經被反鎖背後的裁斷正確,則唯一結論就是上訴人有關受害人雙手被鎖身前的供詞不是事實。裁判官在作出反鎖背後的裁斷後沒有接納上訴人供詞的餘地,唯一正確裁斷就是上訴人在這一點上不是可信的證人,並拒絕接納上訴人這部份的證詞。上訴理由2不能成立。
理由3:裁判官沒有考慮或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動作是以合理武力和合法措施對待控方證人;及上訴人有否犯罪意圖
21.上訴人的說法是「即使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案當晚情況存在合理使用武力的基礎或一個合理情況致令上訴人產生一個合理的錯誤作出當晚的行為」。上訴人依賴案件HKSAR v Chu Frankly (朱經緯) [2018] HKCFI 2072, HCMA 70/2018案件當中的法律原則。
22.以本席所理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3當中分為兩個基礎。第一,當晚情況事實上存在讓上訴人合法使用合理武力基礎。第二,即使當時事實上不存在容許上訴人使用合法武力的基礎,但因為上訴人當時錯誤但真誠地相信這樣的事實基礎存在,並因此而使用武力,所以上訴人缺乏非法使用武力的犯罪意圖,也所以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3.上訴人也提出,上訴人在當時使用的是合理武力。
24.答辯人接受朱經緯案件中有關在某些情況下,可對他人合法地行使武力的法律原則,指出根據該案判詞,如果行為的合法性是案件的爭議點,控方便須證明行為是不合法的。控方需要證明的精神元素,是行使非法武力的意圖。上訴人對答辯人這樣撮述有關法律原則沒有異議。
25.在朱經緯案中,上訴人就一項「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提出定罪上訴。該案案情指上訴人在旺角亞皆老街進行人群控制期間使用警棍襲擊人群中的控方第一證人。辯方案情是上訴人襲擊證人是為了控制人群和防止罪案。上訴人沒有犯罪意圖。此外,上訴人可以依賴某些法定條文而獲豁免責任。
26.原訟法庭黃崇厚法官在判案書中考慮有關襲擊的犯罪意圖,指出在該案中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當時意圖使用非法武力。黃法官並交代之前在終審法院案件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FACC 6/2014中他認為已經結論性被處理的這議題。
27.黃法官在判案書交代有關法律原則:
「襲擊包括毆打,即是指被告人作出蓄意或罔顧後果的行為,對他人行使非法武力。在某些情況下,可對他人合法地行使武力。明顯的例子包括了自衛、防止罪案,或該人同意被武力對待。如果行為的合法性是案件的爭議點,控方便須證明行為是不合法的。而控方要證明的精神元素,便是行使非法武力的意圖。
法庭在考慮這些議題時,如果有可信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可能一直受錯誤的事實影響,無論客觀上該錯誤是否合理, 亦必須根據被告人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作出判斷。
然而,法庭在決定是否接納被告人聲稱的想法或信念時,合理性是一項須予考慮的因素。
即使有人相信或可能相信當時的情況需要他行使武力, 法律也不容許他可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以本案為例,上訴人的目的是防止罪䅁。法律不容許使用過份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也會變得合理。
至於使用的武力是否過份,則要按該人相信的情況來衡量。
本案上訴人的相關思想狀態,是他以警棍擊打及此刻不久前的想法。」
28.將有關原則加諸本案,上訴人的相關思想狀態是他掌摑受害人及該刻不久前的想法。
29.上訴人有關當時相信受害人可能構成威脅的說法是他認為當時有必要掌摑受害人的基礎。然而,裁判官已經拒絕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基礎,因此當時根本沒有存在好像上訴人所言的即時威脅或對車上其他人有危險的情況,尤其是裁判官裁定了受害人雙手被反鎖背後,根本不可能如上訴人供詞中說曾經提高到肩膀高度。
30.一如以上處理上訴理由1和2,本席認為裁判官有關上訴人掌摑受害人一刻的事實裁斷完全正確。上訴人當時在襲擊一個已經被雙手反鎖背後,由數名警務人員包圍在警車內,沒有還手能力的人,這些事實不支持上訴人說自己真誠相信自己或其他人有即時危險而必須對受害人使用武力的說法,也讓本席認為上訴人自言如此相信並不合理。
31.此外,根據上訴人在掌摑前後的言行舉止,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當時並未如此相信,也並沒有出現他錯誤地如此相信的事實基礎。
32.由於控方已經證明掌摑時候的環境證據,而事實裁斷者可以基於這些環境證據來裁定上訴人當時根本不相信自己或同事有危險,因此控方也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沒有這樣的想法,也因此沒有真誠地相信自己在合法使用武力,並同時證明上訴人當時刻意掌摑受害人。
33.若控方已經證明上訴人當時並非錯誤相信有權使用合法武力的情況下襲擊受害人,則上訴人不可以依賴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A條的合理武力或《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10條的合法措施來阻止當時事實上並不存在,及上訴人自己也並不相信存在的危險局面。
34.既然控方已經證明上訴人刻意掌摑受害人3次,加上上訴人清楚知道當時環境狀況,上訴人掌摑受害人的行為已經不涉及是否合理武力。
35.基於裁判官正確裁定的有關掌摑時候的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在3次掌摑受害人時意圖對他使用非法武力,因此上訴人必須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上訴理由3不能成立。
理由4:本案存在潛伏疑點及理由5:整體而言,定罪並不安全及不穩妥
36.上訴人在其《上訴人書面陳詞大綱》中如下演述理由4和5:
「25. 基於以上原因,本案存在潛伏疑點及整體而言,定罪並不安全及不穩妥」。
37.既然本席已經裁定上訴理由1至3無一成立,則上訴理由4和5中「基於以上原因」的基礎已經不存在,因此上訴理由4和5也必然不能成立。
結論
3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裁定駁回定罪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39.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上訴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所委派謝英權、陳華勝及鄧兆麟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先生代表。
[1] PW2指這句話是他說出的。
[2] 裁判官憑藉著講者的聲線、距離和上文下理的內容,裁定記項02:17:41時至02:18:18時,由PW2說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