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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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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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7/2019 [2021] HKCFI 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6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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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謝崇彬大律師代表。現在,上訴人由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及謝崇彬大律師聯合代表。 原審時的案情 3.本席採納答辯人的陳詞大綱中對控方及辯方案情的撮要作為原審時的案情,如下:
上訴人的完備上訴理由 4.上訴人的完備上訴理由有三個,分別為:
本席的考慮 5.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所有陳詞。 就上訴理由一及二 6.本席留意,在本案中,關於案發日關鍵時刻所發生的事情,其實控方與辯方的版本分別不大,最大分別是上訴人親吻控方第一證人面頸部/耳仔的次數。 7.而本案的關鍵並不在於案發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自願被上訴人觸碰,反而是上訴人是否有可能真誠相信控方第一證人自願或至少默許上訴人作出有關的觸碰。 8.上訴人選擇作供,內容大致與他在案發後個半月被拘捕後作出的會面紀錄內容一致。這點對上訴人是有利的。當然,假若會面紀錄獲取的日期與案發日更接近,那麼對上訴人的利益便會更大。但是,裁判官沒有明示他有給上訴人這點利益。 9.但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包括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所以本席不會在這裏詳加評論。 10.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承認的證供,在案發日之前的2018年7 月至8月,曾經試過兩次,上訴人在案發地點曾經抱起她跟她玩耍,然後將她拋下梳化,再跟著𢩦她 (上訴卷宗156E-H、L-N、217Q-218P)。這些細節,在裁決理由書一概欠奉。 11.這些證據,跟辯方第三證人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之間的看來親匿關係的證供 (上訴卷宗351-354) 完全吻合。裁判官並沒有拒納辯方第三證人的證供。 12.通常,在這類型案件,一名裁判官會在裁斷陳述書明示地提醒自己,證據往往是一對一的,而且涉嫌受害人的指控容易作出,但卻很難由被告人駁斥。這個提醒,在本案的裁決理由書及即時判詞皆欠奉。 13.雖然,在本案,正如本席以上所說,在關鍵時刻控辯雙方的版本差別不大,但是,在案發日之前的一段時間,畢竟有些重要的差別,例如她有否𢩦過上訴人或坐過他的大髀等。在本案,這些差別產生關鍵效力。就是影響著究竟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的關係只是普通的僱員與僱主關係、是普通朋友關係、是好友關係、是知己關係、或是曖昧關係等。 14.所以裁判官必須要很小心去評估及衡量(不是比較)控辯雙方的證據。況且在本案,這方面的證據不單是一對一,而是一對二。當然,本席不是說數字決定一切;但是,本席需要強調,就是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以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在所有證據的框架下,上訴人不可能/不是真誠相信 (縱使是錯誤地相信) 控方第一證人願意 (或至少默許) 上訴人作出有關的觸碰。 15.本席認為,綜合了裁判官上述兩項對自己提醒的遺漏,及看來裁判官沒有給予辯方第三人證供恰當的比重,定罪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 16.本席作為再聆訊法官,認為案中至少有合理疑點,即是無論他的相信是否合理,上訴人有可能錯誤地真誠相信控方第一證人自願 (或至少默許) 上訴人作出有關的觸碰。 17.上訴理由一的一部分成立。上訴理由二完全成立。 就上訴理由三 18.基於本席已經裁斷定罪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所以本席不需要繼續處理上訴理由三。 結論 19.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及檢控官勞泳珊代表 上訴人: 由張馮許律師行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謝崇彬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