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Yee Hung 對 Tai Tung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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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申請人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傭補償條例》(“該條例”)向答辯人追討補償的案件。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2731/2018[2021] HKDC 1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2731/2018

[2021] HKDC 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2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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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KWOK YEE HUNG  
   
答辯人 TAI TUNG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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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錢孝良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1年1月8日
補償評估書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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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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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申請人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傭補償條例》(“該條例”)向答辯人追討補償的案件。

2.於2019年3月26日,法庭已根據雙方同意下作出命令,頒下不損相應普通法申索權利的非正審判決,就本案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需對申請人附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3.法庭經本審訊作出補償金額的評估。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其董事吳榮暢先生代表出席審訊。由於吳榮暢先生視力不佳,審訊期間本席批准陪同他出席的兒子吳龍威先生從旁協助。 

證據及事實的裁定

4.雙方各傳召一個證人,分別是申請人自己及吳榮暢先生。就著本案的事發經過,雙方其實並無大爭議。

5.考慮到所有證據,包括證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為真實,並作出以下事實的裁定:—

(a)  申請人於1960年5月28日出生。

(b)  在2017年10月6月,申請人在工作期間遇上意外(“該意外”)。

(c)  該意外發生時,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任職貨車司機及運輸工人,月薪是HK$16,000(無論是在該意外發生前1個月的月薪,或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薪)。就申請人的月薪,答辯人是沒有爭議的。

(d)  該意外發生時,申請人正在將軍澳彩明苑街市的貨台位置落貨。當時申請人站在貨車的升降尾版,需使用手動唧車把卡板上裝有雞蛋的紙箱從車內拉出。當申請人拉動唧車時,由於升降尾版位置變得十分狹窄,以致申請人不斷後退至尾版的尾端時,突然腳步一跣,失去重心由尾版左方墮下,左手手肘落地以致受傷。就以上該意外的發生經過導致申請人受傷,答辯人是沒有爭議的。

(e)  該意外發生後,申請人前往註冊中醫香國成、廣華醫院急症科、骨科、物理治療科、職業治療科以及私家骨科醫生潘德鄰醫生接受治療。由申請人的各份醫療報告所顯示,申請人診斷患有左手橈骨頭冠狀突骨折及左手手肘關節半脫位。

(f)  申請人就著該意外所支付的可補償醫療費用總數為HK$14,515,詳情如下:—

(i)  按照該條例附件3的規定,在2018年2月8日前每天醫療費的補償上限為HK$200,在2018年2月9日起每天醫療費的補償上限為HK$300。

(ii)  申請人由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2月9日期間接受註冊中醫香國成共52次的治療,每次治療費用為HK$320,均有醫療記錄證明。在每天醫療費不多於HK$200計算下,申請人此項醫療費為HK$10,400。

(iii)  申請人由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曾3次入住廣華醫院接受治療以及前往復診1次,均有醫療記錄證明。在每天醫療費不多於HK$200計算下,申請人此項醫療費為HK$500。

(iv)  申請人由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間曾1次前往廣華醫院復診以及12次接受私家骨科醫生潘德鄰醫生治療和復診,均有醫療記錄證明。在每天醫療費不多於HK$300計算下,申請人此項醫療費為HK$3,615。

(v)  以上3項醫療費用加起來總數為HK$14,515。

(g)  該意外發生後,答辯人由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間支付申請人合共$221,730,這亦是雙方同意的。

6.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於2018年12月12日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其後於2019年3月27日簽發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最終評估申請人因是次意外而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9%,因受傷而需缺勤的時期由2017年10月6日至2019年3月13日合共524天。

7.由於雙方並沒有就著委員會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提出上訴,按該條例第16H條,本席接納委員會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為所述事宜的確鑿證據:見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 [1997] HKLRD 1231第1236G至1237B,Le Pichon J的判詞(當時官職)。

8.就申請人的傷勢,答辯人有提出爭議,指控申請人曾在該意外發生後說過傷勢並無大礙,所以在本案中申請人是誇大傷勢。本席並不接納此指控。申請人的傷勢從各份醫療報告顯然而見,本案中申請人跟本並無任何誇大傷勢的空間,委員會複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亦是申請人傷勢的確鑿證據。

9.雙方餘下的事實爭議只涉及該意外發生後,答辯人的代表有否慰問申請人的傷勢。此爭議與補償金額的評估無關,本席亦不需作出任何裁定。答辯人亦有提出申請人只是替工的説法,但基於2019年3月26日頒下的非正審判決,答辯人不能否認與申請人的僱傭關係。

補償金額的評估

10.申請人要求按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第10A條的補償。

11.根據該條例第9條、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申請人應得這項補償是月入HK$16,000 × 48個月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9% = HK$69,120。

12.根據該例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在本案中這項等如申請人因傷而需缺勤時期損失的收入。如上述,申請人因傷而需缺勤共524天,他應得的補償是月入HK$16,000 × 法定比例4/5 × 524/30天 = HK$223,573.33。

13.根據該例第10A條、醫療費的支付,如上述,申請人的醫療費用為HK$14,515。

14.綜合以上事宜,申請人可得的補償金額總數為HK$85,478.33,計算如下:—

第9條的補償 HK$69,120
第10條的補償 HK$223,573.33
第10A條的補償 HK$14,515
減 答辯人已支付的部分補償 (HK$2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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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HK$85,478.33

命令

15.答辯人需支付申請人HK$85,478.33連利息。自意外當天至裁決日的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裁決日起直至清付為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16.本席亦作出訟費暫淮判令,答辯人需向申請人支付補償金額評估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判定。上述訟費暫淮判令,除非與訟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改,否則是項暫淮判令便無需法庭另作命令而自動成為正式訟費判令。

  (錢孝良)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麥耀華律師行Li Cheuk Yiu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由其董事吳榮暢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