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靖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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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與“Y”於2016年4月5日在某銀行做事時認識,其後發展成情侶,2017年7月27日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之後維持著這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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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2/2020 [2021] HKDC 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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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恐嚇控罪。 案情 2.被告與“Y”於2016年4月5日在某銀行做事時認識,其後發展成情侶,2017年7月27日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之後維持著這種關係。 3.2019年12月11日Y向被告提出分手,謂想專注照顧小朋友。 4.2020年l月5日被告前往便利店購買了電話儲值卡,然後假扮私家偵探用該卡致電Y的丈夫“X”,謂有Y之性愛片,可供X購買。 5.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間,被告與X用whatsapp對話,內容包括:
6.爲了讓X知道Y真的與別人發生過性行為,被告從原本偷拍自己與Y做愛時之叫聲片段發送給X。被告亦在whatsapp 對話發放了一張黑白合成相給X,相片顯示一個女人的半邊面;X看後相信這個女人是Y。 7.2020年1月7日,X在WhatsApp對話中表示會與Y離婚。 8.同日中午,警察在被告的工作地點以勒索罪名拘捕被告。 9.同日下午,警察到達被告天水圍住所執行搜查令,於被告面前進行搜屋,檢取一部屬於被告的iPad (是被告用作偷拍他自己與Y做愛時之片段,當中有3段分別1小時至2小時的做愛片段)。 10.在2020年1月7日進行的警誡會面錄影中,他說到:
求情 11.被告現年30歲,沒有刑事記錄,Y比他年長5歲,他在大學修讀的是工商課程。他的父母、姊姊、同事、朋友和舊同學為他寫求情信,信中充分反映他本性善良、對身邊各人有關愛、做事有責任心,這次犯案應是因一時想不通、衝動所致。 12.他本來很喜歡設計方面的工作,但是考慮到工商方面較易找工作,所以才選擇了修讀工商科目和在銀行做事;在被捕後他積極進修設計的科目,完成了兩個實用課程,有望在案件完結後投身設計工作。 13.Y有一封日期為2020年1月23日的信致法官,指X也曾經有過外遇,對她的管束並非常嚴厲,她向被告傾素,被告經常開解她,她對於他在本案所做的事沒有心存怪責或憎恨他。 14.王大律師援引案例HKSAR v Sri Atmi DCCC 621/2011,案中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恐嚇控罪;犯案時她是33歲,任家庭傭工,與丈夫已分開,育有三名年幼子女;她在灣仔的酒吧遇到了高級公務員男子X,X謂已與妻子分開,昔日的女友也離去,他感到孤寂;其後他與X發展了親蜜關係;約一年後X調職外地,謂要與她降格為普通朋友,她亦開始發現X有很多女友,這些女友在網上對她惡言批評;她於是寫電郵給X,要求X給她一萬元及與維持親蜜關係,並終止這些女友的連結,否則她會將她與X的做愛片段放上YouTube。辯方大律師的求情所指她發出電郵給X的目的並非真的要X付錢,而是反映她失去至愛後情緒失控的表現,就算X不付錢,她也不打算會做任何事。法官接納這求情。 15.該案的辯方大律師另援引案例R v Tsang Yuk Kwong HCMA 480/1995,被告與前度女友口角後揚言會燒毀她的店舖和殺死她,手中並揮著武士刀。原訟庭法官施偉文視這類刑事恐嚇案件與一般的不同,因為被告是在失戀下情緒失控,行徑與他本身的品格不符;法官認為裁判官其實可判處緩刑,但由於被告已服刑兩個月,法官同意作為全數刑期,被告獲當庭釋放。 16.本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對被告的的評價正面,他對干犯本案確有悔意,明白不能用威嚇手段勉強他人。感化官建議他接受2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本案判刑 17.被告在Y提出分手後失控,導致他情緒失控而干犯本案,Y對他亦不存著怪責或憎恨。本席信納這行徑與他本身的品格不符,他沒有將該張Y的合成相片發給X以外的人,他的iPad內藏有關他與Y的性愛片段也沒有發給其他人。 18.本席認為相比監禁,社會服務令更為合適,這使他在履行義務工作期間體會到守法的重要性之餘,也可積極工作貢獻社會。本席頒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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