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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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0年4月5日上午九時左右,鐘先生把其私家車停泊在天水圍天葵路,中午時分回來卻發現失去私家車的蹤影,於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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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8/2020 [2021] HKDC 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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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0年4月5日上午九時左右,鐘先生把其私家車停泊在天水圍天葵路,中午時分回來卻發現失去私家車的蹤影,於是報警。 2.翌日凌晨二時許,在元朗八鄉地區,警員發現被告人坐在鍾先生的私家車司機位上,當時司機位車窗破裂,匙膽損壞。警員於是把被告人拘捕。 3.其後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承認他當天從路邊拾起石頭打爛私家車的車窗,用螺絲批撬開匙膽偷車,把車駛往八鄉並打算拆除零件出售。 4.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人從未取得駕駛執照,而案發時更是在停牌期間(因一宗案TMCC 743/2019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3年由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 。除了違反了法庭禁止駕駛的命令外,他的駕駛當然也沒有第三者保險。 5.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盜竊罪[1](控罪一)、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控罪二)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3](控罪四)。 至於其另一項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4](控罪三)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6.被告人現年46歲,曾任職汽車技工,在過往30多年期間一共累積74項刑事紀錄, 絕大部份與不誠實、駕駛汽車及交通罪行有關,而早於1993年已有藏毒案底。 7.根據本席的計算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不少於25項,當中有盜竊也有爆竊,辯方同意有6項是屬於偷車行為。最後一次記錄在2019年11月因企圖從車輛盜竊被判監8個月,同年四月亦因擅取他人交通工具被判監10個月。 8.求情時,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單獨犯案,並無精密計劃;被盜的車輛屬於1998年舊款汽車,事主鍾先生於13年前以三萬元二手購入,現在價值不高。雖然車子因本案遭到一些損毁,但慶幸車主亦能失而復得。 9.辯方律師引述被告人自己的一宗同類案件(CACC 122/2016) ,上訴庭在該案認為第一項控罪(偷車)以4年監禁,而第二項控罪(無第三者保險)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辯方律師建議法庭按照此案例作出同樣的量刑,並要求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10.其實從其刑事紀錄可見,在這宗2016年的案件之後,出獄不久他再干犯至少兩次涉及汽車罪行的案件,就以本案為例,他最後出獄是在2020年3月份,而干犯本案是在4月5日,即不超過一個月又再犯事。 11.今次又重操故技,毫無疑問,他涉及汽車的犯罪行為除非有效阻止,否則會持續下去。最令人擔憂的有兩點:(一)- 他向警員表示,他偷車拆除零件變賣,明顯作為收入來源,對於擁有車子的人構成威脅;(二)- 他從沒有取得駕駛執照;換句話說,他沒有經過正統訓練去學習駕駛,卻又經常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若一旦這些不幸事情發生,受害人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險賠償。 12.在其2016年的偷車案,原審法官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基於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再加6個月至4年(加刑約14.2%),然後頒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上訴法官認為做法恰當。 13.就本案而言,對於其偷車行為(控罪一),本席同樣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其屢罰屢犯的情況,確實有必要把加刑幅度提高以保障公眾利益。現加刑9個月(加刑約21.4%)至4年3個月。 14.至於沒有第三者保險(最高刑罰監禁12個月,停牌不少於一年也不多於三年),根據本席的計算,這項罪行被告人過往已有10項相同的案底。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5.停牌期間駕駛(最高刑罰監禁12個月,再犯停牌不少於於三年) ,今次是他第三次干犯相同罪行。對上一次因停牌期間駕駛是在2018年2月,被法庭判處6個月監禁並與其他罪行刑期分期執行,另外停牌24個月。基於本案的情況,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6.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以上三項控罪經適當扣減後結果如下:
17.就控罪四而言,停牌期間駕駛是違反法庭命令,性質與案中其他控罪有所不同。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控罪和第二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18.其實本案還有另一項加刑的因素,例如被告人剛出獄不久又再干犯同類罪行,但考慮到以上總刑期的判刑,再加刑可能會被視為過分嚴苛,因此沒有再考慮。 19.至於停牌方面,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特別理由不作停牌令,被告人目前仍受着法庭相關的命令至2022年4月17日為止,即還有一年多的時間。 20.沒有第三者保險,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3年; 至於停牌期間駕駛,今次是他第三次干犯同類罪行,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6年,兩項停牌令均由今天判刑日期起計算。 21.換句話說,從今天起計6年,被告人不得申領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在這段期間駕駛任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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