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威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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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第三項控罪在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下,會留在法庭存檔。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30/2020[2021] HKDC 1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0/2020

[2021] HKDC 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威 CHAN Chi-wai (第一被告)
  連浩然 LIN Ho-yin, Paul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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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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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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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第三項控罪在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下,會留在法庭存檔。

第一項控罪

2.控方案情指出,姓的控方第一證人是粉嶺新運路祥華商場地下香港老冰室(冰室)的經理。冰室內設有閉路電視。冰室收銀檯下面放置一個夾萬。

3.2019年9月27日晚上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把現金$25,000元放在夾萬後,然後離開冰室。

4.2019年9月28日深夜2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祥華邨進行反爆竊行動。警員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冰室外面徘徊,第二被告多次行近冰室後玻璃門,靠門蹲下。

5.在深夜3時許,第二被告於後玻璃門附近時,警員聽到玻璃破裂聲,接着看到第二被告進入冰室。第一被告則尾隨。警員到達現場,看見冰室後玻璃門被打開,又被垃圾箱堵住。後來冰室的正玻璃門從內被人打破,第一及第二被告跑出冰室。稍後,兩名被告被警員截停。

6.冰室並沒有金錢損失,但前後玻璃門破裂,而冰室內的電腦及閉路電視系統被破壞。冰室估計玻璃門修理費約港幣$15,000元,而電腦及閉路電視系統修理費約為港幣$30,000元,總修理費約為港幣$60,000元。

第二項控罪

7.的控方第五證人是大埔安慈路昌運中心內尚仁醫館(醫館)的護士。她在2019年9月19日晚上8時許離開醫館,在翌日早上10時30分左右返回醫館,發現玻璃門虛掩。控方第五證人進入醫館,發現收銀處抽屜打開,抽屜內現金港幣$500元被偷。醫館內的上網線亦被弄斷。她於是報警。

8.昌運中心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深夜2時左右,連同另一身分不詳的人經玻璃門進入醫館。二人其後在深夜2時20分左右離開。

第四項控罪

9.的第七控方證人是上水祥龍圍村祥龍薈天康醫務中心(醫務中心)的東主。2019年9月24日晚上7時半左右,控方第七證人離開醫務中心。翌日早上7時左右,他收到祥龍圍村保安室來電,指醫務中心玻璃門被打破。控方第七證人於是返回醫務中心,發現玻璃正門被打破,醫務中心亦有被搜掠痕跡。原本放在醫務中心接待處木櫃,並載有港幣$2,070元的膠箱被偷。玻璃門修理費約為港幣$30,000元。

10.祥龍圍村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與另一身分不詳的人,於2019年9月25日深夜3時許先後進入醫務中心,二人其後於深夜3時32分左右離開。

拘捕及警誡

11.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想搵錢先入間餐廳爆竊」。當時第一被告身上有一頂鴨舌帽、一個口罩、一對手套、一個背囊、一支電筒、一個緊急手錘、一支螺絲批、一把鉗、一部磨機及4塊磨碟。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爆竊間茶餐廳」。

錄影會面

12.2019年9月28日,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1)  案發當晚,第一被告於深夜2時左右在涉案冰室附近會合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打破玻璃門進入冰室,第一被告尾隨。第一被告搜掠收銀櫃檯,但沒有收獲;

(2)  二人看見有人站在後玻璃門外面,於是試圖用錘打破另一道玻璃門。第一被告打破玻璃門,與第二被告一同衝出冰室。

13.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  第二被告失業,於是與第一被告爆竊涉案冰室偷錢。第二被告早前拾得一把錘,二人用這把錘打破後玻璃門進入冰室;

(2)  第二被告剪斷閉路電視電線,不想被閉路電視拍攝到;

(3)  第二被告打算從冰室偷錢,但還沒有打開夾萬便發現後玻璃門外有保安員。

14.2019年9月29日,第二被告就第二項控罪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  第二被告與一個叫「阿發」的人干犯涉案罪行;

(2)  案發前一晚,阿發叫第二被告於翌日晚上在同一地點和他會合;

(3)  二人乘搭的士到昌運中心,經後樓梯內進。阿發給第二被告螺絲批,教他如何從門底撬門。第二被告撬開涉案醫館大門後按指示辦在後樓梯附近逗留一至兩分鐘。阿發其後叫第二被告進入醫館,第二被告於是尾隨阿發內進。

15.2019年9月29日,第一被告就第四項控罪的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  第一被告與另一個叫發仔的人干犯涉案罪行。二人進入涉案的醫務中心偷竊;

(2)  案發當晚,發仔駕車載第一被告,駛到涉案醫務中心外面停下。發仔接着打破醫務中心的玻璃門內進,第一被告尾隨。二人搜掠抽屜尋找金錢,其後離開;

(3)  第一被告把偷來的錢花光。

求情理由

16.第一被告現年40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已婚,有一名女兒。第一被告一早認罪,辯方說被告深表悔意,亦呈上求情信。辯方說就第四項控罪,控方的證據是基於第一被告的坦白招認,法庭可考慮酌情輕判。

17.第二被告的書面求情理由只是草草寫了六點,說第二被告因為受到社會動盪失業,沒有錢才犯案。受害人並沒有重大損失。

判刑

18.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2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而他們亦知道這會使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19.第一被告從1999年8月開始總共有27項定罪,當中有2項爆竊罪,在2019年12月因為盜竊罪而被判監14日。

20.30歲的第二被告從2015年9月開始有3項定罪,全部涉及毒品。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2017年10月因企圖販毒罪而被判監2年4個月,在2018年12月出獄。

21.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得到懲教署職員的訓勉和鼓勵,他不想下半生都在監獄出出入入,因此承諾會改過自新。另一方面,第二被告的公公和阿姨都在今天到法庭支持第二被告。

22.考慮到各項因素和2名被告的求情原因,本席判刑如下:

(1)  第一項入屋犯法罪

第一和第二被告夥同犯案,爆竊冰室,但因警員一早監視和介入,而使2名被告被捕。第一被告身上亦有爆破工具(見案情撮要第15段)。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但玻璃門及閉路電視系統被破壞。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2名被認罪而減至20個月;

(2)  第二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第二被告)

涉案單位是醫館,受害人損失約$500元,以及醫館內的上網線被破壞。第二被告是和另一人犯案,亦在深夜行事。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第二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這判刑的3個月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

(3)  第四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第一被告)

受害人單位是醫務中心,損失約二千多元,以及玻璃門被破壞。第一被告亦是夥同犯案,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這刑期的3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

23.總括而言,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20個月加3個月,即23個月,而第二被告亦是20個月加3個月,即2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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