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威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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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第三項控罪在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下,會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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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0/2020 [2021] HKDC 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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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第三項控罪在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下,會留在法庭存檔。 第一項控罪 2.控方案情指出,姓何的控方第一證人是粉嶺新運路祥華商場地下香港老冰室(冰室)的經理。冰室內設有閉路電視。冰室收銀檯下面放置一個夾萬。 3.2019年9月27日晚上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把現金$25,000元放在夾萬後,然後離開冰室。 4.2019年9月28日深夜2時30分左右,一隊警員在祥華邨進行反爆竊行動。警員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冰室外面徘徊,第二被告多次行近冰室後玻璃門,靠門蹲下。 5.在深夜3時許,第二被告於後玻璃門附近時,警員聽到玻璃破裂聲,接着看到第二被告進入冰室。第一被告則尾隨。警員到達現場,看見冰室後玻璃門被打開,又被垃圾箱堵住。後來冰室的正玻璃門從內被人打破,第一及第二被告跑出冰室。稍後,兩名被告被警員截停。 6.冰室並沒有金錢損失,但前後玻璃門破裂,而冰室內的電腦及閉路電視系統被破壞。冰室估計玻璃門修理費約港幣$15,000元,而電腦及閉路電視系統修理費約為港幣$30,000元,總修理費約為港幣$60,000元。 第二項控罪 7.姓伍的控方第五證人是大埔安慈路昌運中心內尚仁醫館(醫館)的護士。她在2019年9月19日晚上8時許離開醫館,在翌日早上10時30分左右返回醫館,發現玻璃門虛掩。控方第五證人進入醫館,發現收銀處抽屜打開,抽屜內現金港幣$500元被偷。醫館內的上網線亦被弄斷。她於是報警。 8.昌運中心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深夜2時左右,連同另一身分不詳的人經玻璃門進入醫館。二人其後在深夜2時20分左右離開。 第四項控罪 9.姓謝的第七控方證人是上水祥龍圍村祥龍薈天康醫務中心(醫務中心)的東主。2019年9月24日晚上7時半左右,控方第七證人離開醫務中心。翌日早上7時左右,他收到祥龍圍村保安室來電,指醫務中心玻璃門被打破。控方第七證人於是返回醫務中心,發現玻璃正門被打破,醫務中心亦有被搜掠痕跡。原本放在醫務中心接待處木櫃,並載有港幣$2,070元的膠箱被偷。玻璃門修理費約為港幣$30,000元。 10.祥龍圍村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與另一身分不詳的人,於2019年9月25日深夜3時許先後進入醫務中心,二人其後於深夜3時32分左右離開。 拘捕及警誡 11.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想搵錢先入間餐廳爆竊」。當時第一被告身上有一頂鴨舌帽、一個口罩、一對手套、一個背囊、一支電筒、一個緊急手錘、一支螺絲批、一把鉗、一部磨機及4塊磨碟。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爆竊間茶餐廳」。 錄影會面 12.2019年9月28日,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13.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4.2019年9月29日,第二被告就第二項控罪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5.2019年9月29日,第一被告就第四項控罪的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16.第一被告現年40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已婚,有一名女兒。第一被告一早認罪,辯方說被告深表悔意,亦呈上求情信。辯方說就第四項控罪,控方的證據是基於第一被告的坦白招認,法庭可考慮酌情輕判。 17.第二被告的書面求情理由只是草草寫了六點,說第二被告因為受到社會動盪失業,沒有錢才犯案。受害人並沒有重大損失。 判刑 18.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2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而他們亦知道這會使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19.第一被告從1999年8月開始總共有27項定罪,當中有2項爆竊罪,在2019年12月因為盜竊罪而被判監14日。 20.30歲的第二被告從2015年9月開始有3項定罪,全部涉及毒品。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2017年10月因企圖販毒罪而被判監2年4個月,在2018年12月出獄。 21.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得到懲教署職員的訓勉和鼓勵,他不想下半生都在監獄出出入入,因此承諾會改過自新。另一方面,第二被告的公公和阿姨都在今天到法庭支持第二被告。 22.考慮到各項因素和2名被告的求情原因,本席判刑如下:
23.總括而言,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20個月加3個月,即23個月,而第二被告亦是20個月加3個月,即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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