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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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56/2020[2021] HKCFI 4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56/2020

[2021] HKCFI 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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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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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21年1月27日上午9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Michael TSANG Ting-ha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ristopher T M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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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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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告人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4,015.07克固體,內含3,464.73克可卡因;控罪二涉及78,938.9克固體,內含66,518.7克可卡因。他在裁判法院承認該兩項控罪,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提供的案情撮要。

案情撮要

2019年4月3日下午約1時50分,被告人在沙田大涌橋路河畔花園C座外被海關人員截停查問。海關人員在他的背囊內搜獲六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裡面裝著控罪一所列的毒品,又在他的左邊褲袋內找到一束鎖匙。被告人說,該些鎖匙是用來開啟河畔花園C座的一個單位。

同日下午約2時06分,海關人員帶被告人到達控罪二所列的單位,用從他身上搜獲的鎖匙開啟該單位,並在他面前搜查該單位。海關人員在房間內的不同位置,包括在窗台上,及在門口右邊一個櫃的抽屜內等地方發現控罪二所列的可卡因,又在房間發現一些相信是包裝工具的物品,包括一個電子磅、一把𠝹刀、兩支筆、一盒橡筋、保鮮紙及兩盒透明可再封膠袋等等。警誡之下,被告人保持緘默。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是該單位的租客。

根據同意案情,本案全部可卡因的市面零售價約為港幣91,000,000元。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43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他已婚,育有一名12歲大的兒子,與家人同住在沙田一個公屋單位。他報稱兼職的士司機,月入約10,000元,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黃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指被告人由於學歷不高,無一技之長,只能做低收入工作,又要供養父母,在兒子出生後,生活更捉襟見肘。他由於長期受貧窮概念影響,與太太產生不和,以致二人皆患上抑鬱症,太太亦因被告人干犯本案而患上創傷後遺症,需要長期治療。

被告人的兒子自幼已被確診為有輕度自閉,至今仍在接受各類社交訓練及治療。雖然如此,被告人仍積極參與及組織不同的家庭聯誼活動,幫助家長如何處理小朋友的情緒和壓力,他這方面的貢獻,得到大部分家長及主辦單位的認同及嘉許。

被告人的父親現年82歲,患有腦退化症,最近因不小心跌倒,引致中風,現在不良於行,長居於安老院舍。母親現年70歲,由於長期足患,雙膝接受過手術之後行動不便,需要家人照顧。

黃大律師指,被告人因為眼見同儕都有置業,而自己則一直住在公屋,使他產生貪念,在偶然的情況下參與販毒活動。被告人感謝海關及時將他繩之於法,減輕他的罪孽。他被捕之後沒有氣餒、失望或自閉,並以歸信基督,又在關押期間參與神學教育,獲得多張證書。被告又在2020年10月開始在獄中參加義務工作,得到相關主辦機構及受惠者的讚許和鼓勵,他亦有到東華三院的一些機構分享自己的犯罪經歷,見證犯罪的嚴重後果,勉勵他人遠離罪行。

黃大律師呈上多封由教會、機構、善導會,及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見證他已經重新做人,雖然身陷牢獄,仍不忘關心妻兒。

量刑

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

根據上訴法庭在女皇 訴 劉德明及另一人Pedro Nel Rojas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等案例所頒布的量刑指引,販運4,000至15,000克純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6至30年監禁,而販運15,000克或以上純可卡因的判刑,則由法庭酌情決定。

上訴法院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不斷有判例指出,販毒荼毒社會,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因此,某些本可讓罪犯在罪行較輕案件中獲得減刑的求情因素,對此類罪行則作用不大(見女皇 訴 劉德明)。

基於本案所涉及的毒品數量驚人,而且被告人又有涉案單位的鎖匙,又是該單位的租客,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是一個龐大的販毒集團的一員,並且受該集團重用和信賴。

根據控罪一所列出的純可卡因的份量(即3,464.73克),本席以二十五年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及早認罪,按慣例給予他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將刑期降至為十六年十一個月。

就控罪二,因他涉及的純可卡因數量達66,518.7克,是15,000克的四倍有多,本席以34年監禁為該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二十二年八個月監禁。

基於整體原則,本席退後一步審視案情,包括涉案所有毒品的總重量(即3,464.73加66,518.7,等於69,983.43克)和被告人的角色,及他的各項求情理由,下令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本席相信,相對於本案的嚴重性,被告人的判刑已屬輕判。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兩罪合共入獄二十二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