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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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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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2020 [2020] HKDC 1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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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0月16日,在香港香港仔瀑布灣道華明樓外(下稱「案發地點」)的一輛展示車牌登記號碼PC 6705的私家車(下稱「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45克可卡因的13.22克固體(下稱「涉案毒品」)。 3.從被告人於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所示:—
4.法庭獲告知被告人現為一名23歲的單身人士。他在港出生。其學歷達至中五程度。他來自一單親家庭,自小便由母親撫養成人。他與其母親居於華富邨。自2016年起他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為港幣二萬元。他過往曾兩度干犯刑事罪行,但均不涉及毒品罪行。 5.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過往因受同輩的壞影響而染上吸毒的惡習。他現時對於干犯本案已深感懊悔,並第一時間坦白認罪。被告人的母親亦替他撰寫了一封求情信,當中除卻展露母親的關顧之情外,她亦歸咎自己過往沒有對被告人嚴加管教以致他誤入歧途。 6.黃大律師替被告人所陳述的求情理由中要求法庭接納涉案毒品中的其中一部分乃為被告人所自用。 7.控方並不認同這說法,故法庭需透過紐頓聆訊(下稱「該聆訊」)以作裁定。 8.被告人於該聆訊中供稱他自2019年4月便開始吸食可卡因。他因本案被收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之初,懲教署人員替他進行的毒理檢驗顯示他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 9.被告人謂他於被捕前的兩天,以港幣$13,000,購得合共44小包的可卡因。他打算把當中的31包將以港幣$8500售予一尹姓友人。其餘的13包則留作自用。而他在海關人員拘捕他前已吸食了這13包中的其中2包。 10.他之所以把這些毒品存放在私家車內是因為不想家人知曉毒品之事。 11.被告人亦謂該13包可卡因約足夠他一個月的吸食份量。 12.法庭於該聆訊的裁決為:接納被告人就著部份涉案毒品為他所自用的說法。 13.據上訴庭所定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的可卡因之恰當量刑起點應介乎於5至8年的監禁。 14.考慮到被告人的犯案情節,涉案毒品的份量,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陳詞,法庭會以61個月的監禁作為其量刑起點。 15.因應法庭接納部份涉案毒品為被告人所自用,故量刑起點將下調至54個月的監禁以反映一個12%的刑期下調幅度。 16.被告人因認罪可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至36個月的監禁。 17.故法庭現頒令:被告人的判刑為36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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