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顯 對 劉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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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9年5月9日,原告人獲頒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損害賠償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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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647/2018 [2021] HKDC 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8年第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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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評估判案書 ------------------------------- 前言 1.在2019年5月9日,原告人獲頒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損害賠償及訟費。 2.原告人的前代表律師在2020年8月20日以郵遞方式將聆案官鄭金蓮於2020年7月29日發出的命令送達被告人。 3.本席接納被告人已獲得是次聆訊的通知。 原告人案情 4.在2015年4月18日晚上7時10分 ,被告人在屯門渡輪碼頭毆打原告人頭部導致原告人受傷。 5.事後原告人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在檢查後,醫院發現原告人的雙眼眼簾出現皮下瘀班;左邊面腫脹及觸痛;左邊面有一約1公分長的裂傷;左耳有一約2公分長的裂傷導致暴露軟骨及左眼眼眶側壁及底部破裂性骨折。然而,他雙眼的視力沒有受損。 6.原告人的左眼球出現3毫米眼球凹陷,需接受經結膜切口在眼眶底殖入人工骨修補。手術後仍出現左眼球2毫米眼球凹陷。 7.目前原告人仍間中感到左眼疼痛及不適。 損害賠償評估 一般損害賠償:痛苦、苦楚及生活情趣的喪失 8.在Cheng Cho Fai v Law Ka Chung, HCPI 1005/2006,判案書日期2008年8月29日案中,原告人受傷後左眼凹陷並且失去視力,原訟庭法官任懿君判給這項目賠償500,000元。 9.相對於Cheng Cho Fai案,原告人左眼的傷勢及後遺症,尤其是視力方面較為輕微。本席認為本項目適當的賠償額為200,000元。 審訊前的收入及強積金損失 10.原告人在事發前任職保安員,平均每月收入為9,850元。 11.由於原告人的受傷和接受治療,他由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21日共獲發25天病假。 12.因此,原告人這項目的損失為8,618.74元($9,850/30 x 25 = $8,208.33 x 1.05 = $8,618.74)。 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13.原告人稱由於雙眼的疼痛及不適,他在勞工市場中受到不利的影響。 14.有鑒於原告人受傷後的視力沒有受損,本席不接納他的待遇和受聘的機會減低。 15.因此,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應獲得這項賠償。 交通費 16.原告人要求500元交通費賠償。本席予以批准。 補品開支 17.原告人要求1,000元補品開支賠償。本席予以批准。 利息 18.一般損害賠償的利息以年利率2%計算,由傳訊令狀發出日期(即2018年3月26日)起計。 19.而其他賠償利息以年利率4%計算,由事件發生當日(即2015年4月18日)起計。 總結及命令 20.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210,118.74元及利息,由本判案書日期起計,以法院判定利率計算,至清付為止。 訟費 2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包括本評估程序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22.原告人本人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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